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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故意伤害罪 [ 法院所属区域 ]
[ 判院 ]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Oct 26 08:00:00 CST 2012
[ 案号 ] (2012)贺刑初字第34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XX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廷标。

辩护人廖蔚,广西花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庆涛,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廷启。

辩护人梁凌志,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玉杰,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XX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贺市检刑诉[2012]34号起诉书指控,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前经主持调解,二被告人与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做出(2012)贺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并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廷标及其辩护人廖蔚、郭庆涛,被告人周廷启及其辩护人梁凌志、吴玉杰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于2012年9月13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2年10月10日建议本院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同日恢复了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XX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1年4月11日中午,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两兄弟在其位于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老柱村“木良冲”(小地名)的农地里耕种时,碰巧被害人罗x吉及其妻子欧x六、妹妹罗x八从此处经过。因此前罗x吉与周廷标、周廷启有矛盾,双方碰面后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各持锄头、扁担等农具对打起来。在打斗过程中,罗x吉被周廷标、周廷启用锄头、扁担打伤头部、腰背部、四肢等身体部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欧x六、罗x八也被打伤头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x吉系因颅骨粉碎性骨折、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逃离现场后,逃往XX省深圳市、台山市等地躲避,于2011年10月28日在XX省台山市被公安人员抓获。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持械参与伤害被害人罗x吉,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周廷启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廷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是被害人罗x吉先动手欲殴打他和周廷启,且其没有持械击打罗x吉的头部。其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罗x吉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2、被告人周廷标作案前无预谋,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3、本案的作案工具未能提取,无法排除罗x吉系因自伤或被欧x六、罗x八殴打致死的可能;4、本案无法排除医疗失误是致被害人罗x吉死亡的原因之一;5、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周廷标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廷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周廷启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2、被害人罗x吉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3、本案的作案工具未能提取,无法排除罗x吉系因自伤或被欧x六、罗x八殴打致死的可能;4、本案无法排除医疗失误是致被害人罗x吉死亡的原因之一;5、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经审理查明,1991年4月11日中午,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兄弟在其位于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原钟山县)羊头镇老柱村“木良冲”(地名)的农地里耕种时,遇到被害人罗x吉及其妻子欧x六、妹妹罗x八从该处经过。因此前罗x吉与周廷标、周廷启有矛盾,双方碰面后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各持锄头、扁担等农具互相殴打。在打斗过程中,罗x吉被周廷标、周廷启用锄头、扁担打伤头部、腰背部、四肢等身体部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欧x六、罗x八也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x吉系因他人用锐器(锄头)打击头部,造成颅骨粉碎性骨折,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逃离现场后,逃往XX省深圳市、台山市等地躲避,于2011年10月28日在XX省台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与被害人罗x吉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被害人)欧x六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前因她家饲养的一只狗之事,她家公罗x养找周廷标的家人理论,并将该事告诉了她的丈夫罗x吉。1991年4月11日中午12时许,她和丈夫罗x吉、小姑罗x八从自家田地耕种后回家途经羊头镇独田脑“车地泥”的田地时遇到周廷标、周廷启及其母亲谭x英正在种地。她听见周姓两兄弟的母亲说:“要打,你们就打死他。”于是周廷标、周廷启就拿着劳动工具冲向他们,罗x吉见状想走,但退后几步跌倒在地。周姓两兄弟见罗x吉跌倒后便持劳动工具殴打罗x吉,并用锄头锄罗x吉的头部,她上前抱住罗x吉不让那两兄弟打,结果那两兄弟又打她。她因头部被锄头锄了几下后昏迷,被送到医院治疗,出院后得知罗x吉已死亡。欧x六对两组分别为12张男性免冠照片经过仔细辨认后,指出第一组9号相片中的男子(即被告人周廷启)和第二组6号相片中的男子(即被告人周廷标)就是1991年4月11日中午参与殴打罗x吉、罗x八及她的人。

2、证人(被害人)罗x八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前一个月左右,她家中的狗不知何故被周廷启的父亲打死,她的父亲罗x养知道后便到周廷启家中理论,但被周姓家的其中一个兄弟殴打,罗x养便把此事告诉了她及其他兄弟姐妹。后她三哥罗x吉在路上遇到周廷启几兄弟,就与周廷启几兄弟理论,当时是否发生争吵她不清楚,但没有打架。因此事她家与周廷启家结仇。1991年4月11日中午12时许,她和三哥罗x吉、三嫂欧x六从自家地里种地回家途经羊头镇独田脑“车地泥”周廷启家的田地时遇到周廷标、周廷启及其母亲谭x英正在锄地。她听到周廷启的母亲说:“要打就打死他,不让他过‘渡船头’(地名)”。后便见周廷启和周廷标拿着劳动工具冲向她们,用锄头挖罗x吉,罗x吉的头部被挖中后往旁边的烤烟地跑,跑出二三米被烟叶绊倒在地,周姓两兄弟追上后用锄头朝罗x吉的头和身上猛挖。她和欧x六见状在旁边猛喊:“不要打!不要打!”,并用身体去保护罗x吉,但是周廷启他们还是继续打罗x吉,见罗x吉不动后才停手离开。她的父亲在地里看到后绕道回村里叫人过来。欧x六在保护罗x吉的过程中被打中头部昏迷,她也被打伤头部和左手食指。罗x八对两组分别为12张男性免冠照片经过仔细辨认后,指出第一组9号相片中的男子(即被告人周廷启)和第二组6号相片中的男子(即被告人周廷标)就是1991年4月11日中午参与殴打罗x吉、欧x六及她的人。

3、证人谭x英的证言,证实农历90年过年前,邻村罗屋寨罗x养家的狗死了,罗x养家的人责怪是她儿子周廷标弄死的。一天,罗x养的儿子罗x升便带着一帮人冲进她家,说她儿子弄死罗x养家中的狗,要打她儿子,她的家人解释不是她儿子弄死那只狗的,但罗x升等人不听。后罗x升等人被村里的周朝梅(音)拦住,她儿子周廷标、周廷启才借机跑掉,罗x升等人便用石头砸她家的房顶。因为罗x升等人居住的村子大,她们居住的村子小,她家当时被欺负也没有办法。发生上述之事后,罗x养家里的人见到她儿子就要打要杀,每次见面都打她儿子。年后耕种季节一天的中午,她与周廷标、周廷启在自家地里种地,遇到罗x吉和罗x吉的妻子、妹妹途经该处。罗x吉一见她两个儿子就开始骂,并用手指着她两个儿子说要挖他俩的眼睛,又对她说一定打死她的儿子,并拿着锄头冲向她两个儿子。她两个儿子走开后,罗x吉还是继续冲向他们,于是周廷启便去抢罗x吉的锄头,后罗x吉与她两个儿子便相互打起来,她当时哭着喊双方不要打。罗x吉被打倒在地还没有死,她两个儿子也受伤了,见罗x吉倒地后跑离现场。当时她两个儿子分别持锄头、扁担参与打架。

4、证人罗x养的证言,证实案发前一段时间周廷标打死了他家养的狗,因此他家与周廷标家产生了矛盾。1991年黄豆种植季节的一天早上,他与罗x吉、罗x八、欧x六到“司库岭脚”又名“车地泥”(地名)的自家田里种黄豆。快到中午的时候,罗x吉、罗x八、欧x六先回家,罗x吉等人走出不远后,他看见独田脑村的周廷标、周廷启两兄弟持锄头从周家的地里走到 “司库岭脚”的小道上拦住罗x吉等三人,用锄头等农具殴打罗x吉等三人。他见状立即绕道回村里叫人来帮忙。后来他得知罗x吉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罗x八、欧x六也被打伤头部等部位。

5、证人罗x标的证言,证实1991年4月份的一天,罗x启、罗x光等人用人力双轮车将被打伤的罗x吉从地里拉回至半路时,他遇见罗x启等人。他看见罗x吉当时昏迷,头部受伤流血,浑身是血,便与罗x光等人一起把罗x吉送到羊头镇卫生院抢救,该院医生说罗x吉伤势太严重,卫生院无法抢救,罗x吉的亲属又把罗x吉送往钟山县人民医院抢救,他就回家了。他回村后听说罗x吉是被独田脑村的周廷标、周廷启打伤的。当天傍晚,听人说罗x吉经医院抢救无效已死亡。

6、证人罗x光的证言,证实1991年3、4月份的一天中午,他在家里听说罗x吉被邻村的周廷启、周廷标打伤后,与罗x标、罗x启等人赶到“司库岭”又名“车地泥”,看见罗x吉躺在地上,头部流血,浑身是血。罗x吉的妻子也被打伤昏迷。此时有人拉了一辆人力双轮车过来,他们便将罗x吉抬上车送去羊头镇卫生院抢救。他当时在车上扶着罗x吉,发现罗x吉还有呼吸,用力喘气。卫生院的医生叫他们送罗x吉去钟山县人民医院抢救,他便没有跟去。后听说罗x吉经钟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7、证人罗x珊的证言,证实1991年种植黄豆季节的一天中午,他听村里人说,他弟弟罗x吉在“司库岭脚”处被独田脑的周廷标、周廷启殴打,他便跑到那个地方。他跑至半路时,看见同村的罗x光、罗x启、罗x妹、罗x标等人用人力双轮车拉着罗x吉、罗x八、欧x六回村。当时罗x吉头部受伤,流了很多血,欧x六、罗x八也是头部受伤流血,他与罗x光等人便把罗x吉送到羊头镇卫生院医治,并联系钟山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过来抢救。后罗x吉、罗x八、欧x六都被送到钟山县人民医院救治,半个小时后,罗x吉因抢救无效死亡。他与家人报案后,得知周廷标、周廷启已经逃跑了。

8、证人罗x妹的证言,证实1991年春节的一天,他在家听村里人说罗x吉在“司库岭脚”的地里被人打了,于是他就拉家里的人力双轮车赶到“司库岭脚”,见罗x吉、欧x六被打伤在地,罗x吉头部、身上到处出血,只能喘气不能说话,呼吸困难。他与罗x光、罗x标、罗x启等人将罗x吉抬上双轮车,送到羊头镇卫生院治疗,后罗x吉的亲属又送罗x吉去钟山县医院治疗。后他听说罗x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9、证人罗x启的证言,证实1991年4月11日中午,他听罗x珊说罗x吉在老柱村“司库岭”山脚的“车地泥”处被人打伤,便与罗x珊等人赶到现场,看见罗x吉满身是血躺在地上。他们先送罗x吉、欧x六去羊头镇卫生院抢救治疗,后叫羊头镇供销社的车送罗x吉、欧x六到钟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10、证人徐x跃的证言,证实羊头镇罗屋寨的罗x吉在羊头镇“司库岭”处他家的烤烟地里被人打死。

11、证人莫x吉的证言,证实他住羊头镇老柱村委沙角村,他与罗x吉、周廷标、周廷启是同属一个村委、不同村子的关系。他知道罗x吉一贯比较霸道,死前经常跟人打架、赌钱,而且欺负他人。村子周边的群众都讨厌罗x吉,只是不敢表现出来。

12、证人徐x水的证言,证实他与罗x吉、周廷标、周廷启是同属一个村委、不同村子的关系。罗x吉所在的村子罗屋寨较大,周廷标、周廷启所在的村子独田脑较小。罗x吉为人霸道,经常赌钱、打架,不讲理,欺负小村子的村民。周廷标、周廷启比较善良,经常被罗x吉欺负。

13、证人徐x辉的证言,证实他与罗x吉、周廷标、周廷启均无亲属关系,是同属一个村委、不同村子的关系。罗x吉较霸道,不务正业,不讲道理,平时喜欢凑人赌钱、打架,在村子里都是要打要杀的,欺负同村及外村的人。老柱洲村委其他村子的村民都很怕罗x吉。周廷标、周廷启比较忠厚老实,经常被罗x吉欺负。

14、证人周x山的证言,证实他与罗x吉同村、不同寨,周廷标、周廷启是他同村的远房亲戚。他听说罗x吉与周廷标、周廷启是因为一只狗的问题产生矛盾。罗x吉死前不久,曾带过几个人冲到他们村子里要打周廷标几兄弟,当时他去拦阻被罗屋寨的人用镰刀割伤脸,至今鼻子上还有疤痕。他被打伤后离开周家,并听说罗x吉等人未找到周廷标几兄弟,没有打成。他被罗屋寨的人打伤后不敢报案,因为他们村子小,罗屋寨村子大,村委也没有办法,他们不敢跟罗屋寨的人作对。

15、证人徐x善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他在距离案发现场约100米处放牛,看见罗x吉和罗x吉的父亲、妻子、妹妹从农地方向往家里的方向走,走到三岔路口时,罗x吉和妻子、妹妹从旁边的地里走到周家两兄弟的黄豆地前面骂。他听到双方在吵架,但是吵架的内容听不清楚。后他看见罗x吉拿着锄头冲下周家两兄弟的黄豆地欲殴打周家两兄弟,罗x吉的妻子和妹妹也拿着锄头、扁担跟在罗x吉身后,于是周家两兄弟便与罗x吉及罗x吉的妻子、妹妹对打起来,双方互殴一二分钟后,罗x吉跌倒在地。他认识罗x吉、周廷标、周廷启,但不同村,平时没有来往。

16、证人徐x德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他在江边的地里犁地,周廷标、周廷启也在江边的旱地种地,他距离周家两兄弟种地的田地约三四十米。他看见罗x吉夫妇及罗x吉的父亲、妹妹做工回家经过周家两兄弟劳作的田地,听见罗x吉的妻子说:“这回你们还不死?”然后看见罗x吉拿锄头、一个女人拿扁担或棍子冲下去跟周家两兄弟对打,后来另一个女人也上去打。他看见当时是罗x吉先动手的。罗x吉平时很猖狂,他听村里人说罗x吉曾经到周廷标的家打周姓兄弟的家里人。

1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周边概貌等情况。

18、人身检查笔录及伤情照片,证实罗x八、欧x六于1991年4月11日被打伤的伤情情况。

19、辨认现场的现场图和照片,证实被害人罗x八、欧x六辨认罗x吉被害致死的现场;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归案后,带领公安人员辨认其伤害罗x吉的现场。

20、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2年4月10日下午,徐x跃带领公安机关到案发现场羊头镇老柱洲村“司库岭”的一旱地处,指认罗x吉被打死的地方。同时指出:当年该处是他家种植烤烟的地,现已丢荒不种,旁边已长出竹子,原来河边是耕地,现已被水冲成沙滩。

21、尸体勘验笔录、尸检照片,证实罗x吉是因他人用锐器(锄头)打击头部,造成颅骨粉碎性骨折,脑损伤死亡。

22、贺州市公安局羊头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实①公安机关在审讯周廷启,周廷启阅读笔录后签署“周廷啟”,后发现与户籍登记的姓名不符,重新签名“周廷启”,笔录上的两个签名均系周廷启本人亲笔书写②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罗x八、欧x六被周廷标、周廷启打伤后曾到羊头镇卫生院治疗,由于时间过久,卫生院病历相关材料已无法找到,且二人无法提供其他证明伤情的材料。

23、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羊头镇老柱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本案案发现场名为“司库岭”,又名“木良冲”、“木凉冲”、“车地泥”、“车弟仔”,以上名称均系同一个地方。

24、本院(2012)贺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解笔录、问话笔录、XX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款单、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的亲属代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二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2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及被害人罗x吉的身份情况。

26、被告人周廷标的供述、审讯录像,称案发前半年,羊头镇罗屋寨的罗x吉向他借两百元钱,他拒绝后与罗x吉产生矛盾。案发前一个月,罗x吉家的狗被他人打伤,罗x吉说是他打伤的,因为这件事两家人产生了矛盾。1991年3、4月份的一天,他与祖父及母亲谭x英、弟弟周廷启一起到羊头镇独田脑的“司库岭”(地名)种黄豆,遇到罗x吉和罗x养、欧x六、罗x八也在不远的地方种黄豆。罗x吉见到他之后,就拿锄头到距他们不远的路边,说:“我找了你好久了,你这个死仔,我就打死你。”他就说:“我不跑,打架的话,还不一定谁死,不信你试一下。”接着罗x吉就与他争吵起来,欧x六、罗x八听到争吵声后也拿锄头过来。他当时正面对着罗x吉,欧x六、罗x八在他的右边。争吵中罗x吉先拿锄头对着他挖,他躲开后,欧x六又从他右侧用锄头背砸他,他头顶部被砸中出血,他便甩开欧x六的锄头,甩出去的锄头砸到了罗x八的头部,罗x八被砸中头部出血并哭起来。罗x吉见状拿锄头锄向他,他躲开后用自己的锄头挡了一下,不知道是他的还是罗x吉的锄头锄中了罗x吉的腰部,他见罗x吉出血了。此时,罗x吉又拿起锄头欲挖周廷启,他见状马上用锄头柄打中罗x吉右边小腿处,罗x吉被打后仍然欲挖周廷启,他就用锄头打中罗x吉左小腿,罗x吉被打出血后蹲在地上坐了下来。周廷启便用竹棍打罗x吉,打中头部和肩部等部位。他当时劝阻周廷启别再殴打罗x吉。被打坐在地上的罗x吉说:“你打我,你死定了。”这时欧x六和罗x养也想过来打他和周廷启,他就说:“你再过来,你就死定。”罗x养见状回村叫人来帮忙。他和周廷启便逃离现场往河边走,走了约一公里,他把锄头丢进河里。后他们兄弟躲进了姑婆山,并在姑婆山工作,在姑婆山工作时他们听说罗x吉死了。

27、被告人周廷启的供述、审讯录像,称案发几个月前,羊头镇罗屋寨的罗x吉家中死了一只狗,罗x吉家人认为是他哥哥周廷标弄死的,罗x吉几兄弟便带着罗屋寨的人到他家殴打周廷标等人,由于罗x吉那方人多,他和哥哥不敢还手。后来罗x吉每次见到他家里人就骂,有一次他坐船回家遇到罗x吉,也被罗x吉打骂。由于罗x吉家里兄弟多,很霸道,他的家人经常被欺负,非常受气。1991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中午,他与母亲谭x英、周廷标一起到羊头镇独田脑的“木良冲”(地名)附近种黄豆等农作物,遇到罗x吉、欧x六、罗x八经过该处。罗x吉、欧x六见到他们就骂起来,还说如果他们敢过去,就打他们。他和周廷标受不了气,就与对方争吵起来,双方越吵越生气,就拿着农具向对方走去。双方接近时,罗x吉先动手持锄头朝他们打过来。他便持扁担、周廷标持一劳动工具与对方互殴起来。他朝罗x吉的身上到处乱打,打中罗x吉全身多处,周廷标也打了,但是打中什么部位和打了几下记不清楚了,欧x六、罗x八也被他们打中。对方三人也还手,他和周廷标也被打受伤。后来罗x吉被打倒在地,见罗x吉不动后,他和周廷标害怕回家遭到对方报复,他就当场将扁担丢弃并与周廷标逃离现场。过了几天,他们听说罗x吉死了。案发时他所持的扁担长约120㎝,两头小中间粗,中间粗的部位约5㎝。他记不清楚周廷标拿的是锄头还是扁担。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周廷标提出系罗x吉等人先动手殴打他和周廷启的辩解,经查,证人谭x英、徐启善、徐文德的证言与被告人周廷启、周廷标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案发当日,罗x吉等人与周廷标、周廷启发生争吵,并先动手欲殴打周廷标、周廷启,故被告人周廷标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证人欧x六、罗x八证实是周廷标、周廷启先动手殴打罗x吉等人的证言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周廷标提出其没有持械击打罗x吉头部的辩解,经查,该辩解与尸体勘验笔录及尸检照片、周廷启的供述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作案工具未能提取,无法排除罗x吉系因自伤或被欧x六、罗x八殴打致死的可能的辩护意见,经查,尸体勘验笔录、照片证实罗x吉的伤势,罗x吉本人不能造成,属他人所为,且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均多次供述各持锄头和扁担与罗x吉、欧x六、罗x八互殴,均参与了殴打罗x吉,周廷启还供述其殴打了罗x吉的全身,见罗x吉倒地不动后才与周廷标离开现场。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欧x六、罗x八的证言、尸体勘验笔录、照片能相互印证,故上述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无法排除医疗失误是致被害人罗x吉死亡的原因之一的辩护意见,经查,尸体勘验笔录、照片证实罗x吉系因他人用锐器(锄头)打击头部,造成颅骨粉碎性骨折、脑损伤死亡,并无证据证实医疗机构在抢救罗x吉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故该辩护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周廷标的辩护人提出周廷标作案前无预谋,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以及被告人周廷启的辩护人提出周廷启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与罗x吉等人发生争吵后各持劳动工具互殴,双方均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同时尸体勘验笔录、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的头部有多处创口,且为致命伤,被告人周廷启的供述证实二被告人殴打罗x吉致罗x吉倒地后才离开现场;因此,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上述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持械积极实施伤害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周廷启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属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罗x吉与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发生争吵后先动手欲殴打周廷标、周廷启,激化矛盾,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严重过错,对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因民间纠纷所引发,对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在其亲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廷启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廷标、周廷启的犯罪事实、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廷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

二、被告人周廷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甘怀新

代理审判员雷敏

人民陪审员郭正雄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黄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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