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灵刑初字第74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乔平,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于广西灵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川县灵田乡会林村委大埠村044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1年10月11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灵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阳卫星,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军红,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于广西灵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川县灵田乡会林村委大埠村015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1年10月13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灵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焦庆,广西兴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建辉,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于广西灵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川县灵田乡会林村委大埠村026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1年10月13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灵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诸葛灵,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芳红,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于广西灵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川县灵田乡会林村委大埠村007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1年10月11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灵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海洲,广西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荣辉,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于广西灵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川县灵田乡会林村委大埠村001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1年10月11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灵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蒋培文,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志红,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于广西灵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川县灵田乡会林村委大埠村040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1年10月13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灵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秋圆,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乔平、秦军红、苏建辉、秦芳红、秦荣辉、秦志红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鉴于本案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乔平、秦军红、苏建辉、秦芳红、秦荣辉、秦志红及其辩护人阳卫星、焦庆、诸葛灵、谢海洲、蒋培文、李秋圆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秦乔平、秦军红、苏建辉、秦芳红、秦荣辉、秦志红等人及灵田乡会林村委大埠村70-80余名村民来到灵田乡政府大楼,要求工作人员解决大埠村与水埠村的山场纠纷等问题,被告人秦乔平、秦军红、苏建辉、秦芳红、秦荣辉、秦志红与其他同村人不听政府工作人员的劝说,将乡党委委员李宗春、秦振荣、乡林业站站长周灵敏、乡综治办副主任叶荣军控制在乡党委委员办公室内不给出去。乡政府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灵田乡派出所所长文佳义、民警李波、治安巡防队员文新玉赶到现场,文佳义向村民表明自己是派出所所长,要求村民理智处理两村纠纷,后对村民进行劝说协调,当文佳义准备离开办公室时,遭到上述被告人等人的阻拦、推搡,不准文佳义离开,巡防队员文新玉上前挡开村民,不给村民推搡文佳义,此时有村民喊:“派出所的打人了。”被告人秦乔平、秦军红、苏建辉、秦芳红、秦荣辉、秦志红等人冲上去对文新玉、文佳义、李波实施殴打,民警李波警服被扯破,脖子、肩膀被抓伤,巡防队员文新玉头部被打出血。经法医鉴定,文新玉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秦乔平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乔平、秦军红、苏建辉、秦芳红、秦荣辉、秦志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秦乔平、秦军红、苏建辉、秦芳红、秦荣辉、秦志红的基本身份情况;
2、灵川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文佳义、李波均为灵川县公安局在职在编民警;
3、《劳动合同书》一份,证实灵川县公安局与文新玉签订劳动合同,安排文新玉在治安巡防队员岗位;
4、《关于李波伤情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灵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2011年10月10日对李波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李波全身多处损伤符合钝性暴力成伤特征,但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5、公安局证明证实秦乔平协助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
6、证人阳玉雄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10日上午10时许,大埠村的村民到灵田乡政府后,就有代表上到办公室二楼分管政法宣传的李宗春办公室,当时群众非常激动,政府干部的解释也听不进去,我在附近办公室用电话6323798拨打了派出所电话6323015,和接电话的民警讲了这个情况,没多久派出所来了两个同志前来协助疏导群众,村民也陆续上到二楼的办公室,情绪激动,不让乡干部出来,一直持续到11时许,我看群众没有离去的迹象,我担心乡干部的人身安全及影响政府的正常工作,我就打电话给文佳义所长,要求他将所里的民警一起带来进行疏导,文佳义所长表示立即赶到。没多久,我听见李宗春办公室内传来吵闹打架的声音,我们政府干部跑过去看,但堵在门口的村民不给我们进去,从外面只看见有十多个大埠村的村民在围攻殴打一个人,后来打架被劝阻后,才发现被打的是派出所的协警文新玉;
7、证人李宗春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10日上午9时许,大埠村的村民陆续来到乡政府和我组委的办公室要求政府就该村与水埠村山场纠纷的事情给出处理意见,我打电话叫来了林业站站长周灵敏、综治办副主任叶荣军给群众做解释工作,我们到了后,村民就不听我们解释,也不给我们离开,并辱骂我们这些工作人员,还拉扯我们。11时左右,派出所的文佳义所长、李波、巡防队员文新玉三人也赶到了,文所长一来就向村民表明了身份,李波还穿了警服,但他们还是做不通群众的工作,12时左右,组委秦振荣进来拿材料,进来后群众也不给他出去,我们解释组委是不管这个事的,但群众不听,派出所的同志就准备护送组委离开,站在门口的群众开始动手阻拦,十几个群众开始动手打文新玉,主要是打他的头部,当场就被打出了血,文佳义、李波去保护文新玉时也被那十多个年轻人打着,后来我们叫村长和年长点的代表劝住过激的村民,再加上可能看见文新玉被打得头出血,打人的村民才停手。文所长被村民踢着,打着背部,李波也被扯坏了衣服,锁骨上有伤痕,背部也被捶着,文新玉的伤主要是头部被打出了血,身上多处被打着。参与打人的这些年轻人中,有一个染黄头发、戴耳环、手上有刺青“恨”,穿花格子衬衣,还有两个身高1.8米左右的人,踢文所长的是一个穿黑衣服的年轻人,还有个脸上有痣的年轻人也打了文新玉,一个穿白色短袖t恤的也动手打了人,一个穿横条纹t恤、一个穿白色t恤块头蛮大的人打得蛮凶的。今天经过大埠村的村民一闹,乡政府的办公秩序被严重扰乱了,从早上9时至下午16-17时左右这个时间段,我们都无法正常办公,他们还限制我们这几个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不准走动、不准坐、不准喝水;
8、李宗春在2011年10月10日的4份《辨认笔录》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辨认,证实秦甫祥殴打了派出所所长文佳义;苏建辉阻拦灵田乡政府工作人员进出办公室;秦甫华殴打了派出所协警文新玉;韩小玉、苏志强是在灵田乡政府内殴打派出所所长、民警及协警的人;秦乔平、秦小红参与殴打派出所所长及协警文新玉;
9、证人秦振荣的证言,证实最先动手的是大埠村的一个年轻人,他穿花格子衬衣,左耳有个耳环,脸比较瘦,他最先冲上去从文新玉身后用拳头打文新玉的头,然后其他年轻人也跟着打文新玉,当时我想上去劝阻,一个较胖的年轻人用手指着我说我一动就打我。村民们是把文新玉压在办公桌上殴打的,持续了五分钟左右,当时文所长和李波都用身体护着,那些群众在混乱中也打了他们;
10、秦振荣在2011年10月11日的3份《辨认笔录》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辨认,证实秦荣辉围攻殴打了派出所所长文佳义及协警文新玉;秦甫华殴打了派出所所长文佳义及协警文新玉;苏志华殴打了派出所所长文佳义;
11、证人周灵敏的证言,证实中午12时许,大埠村的七八个小伙子就打起灵田派出所的协警来了,文佳义和另外一名民警(穿警服)就去劝阻,但他们也被村民捶了……我看到派出所的协警左边脖子出了血;
12、周灵敏在2011年10月11日的3份《辨认笔录》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辨认,证实秦甫华殴打了派出所所长文佳义及协警文新玉;秦明爱殴打了派出所所长文佳义;
13、证人叶荣军的证言,证实有十几个人动手打,我记得清楚的有:一个身高约1.65米看上去比较瘦、穿浅色衣服、右手上纹了一个字,这个人在最前面打李波、文新玉,打得比较用力,并用手中类似打火机的东西打文新玉的头,扯文新玉的头发。第二个身高约1.65米,左脸颊上有刻痣,头发梳起来朝天,也是在前面比较狠地打李波、文新玉。第三个身高约1.8米,他从后面冲上来打李波、文新玉,也打得比较凶;第四个身高和脸上有痣的那个人差不多,穿蓝黑色的衣服,对李波、文新玉打得比较凶;第五个年纪在三十多岁,1.7米左右,鼻子下面有一圈胡子,脸比较宽,也参与打了文佳义。其他人没有特别明显的特征,但看到相片还能认得出来。文佳义被踢了,裤子上有很多脚印,李波衣服被扯烂了,肩部有红色印子,文新玉头顶、脖子被打出血了;
14、叶荣军在2011年10月10日的5份《辨认笔录》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辨认,证实秦乔平、秦荣辉就是打李波、文新玉的男子,苏志强、苏志斌就是打李波、文新玉的男子;秦甫华是打李波、文新玉的男子;秦明爱、秦军红是殴打了派出所协警文新玉的人;
15、证人秦玉军的证言,证实全村100多人11点多到灵田乡政府,到政府后,有的人坐在办公楼一楼楼梯,我在篮球场上站了一下就走到二楼一个办公室,村长和我们村几个中年人在里面,我去上了趟厕所后就下楼了,11时20分许我就到我灵田街上的同学曾志强家和另外一个同学陈林喝酒,喝到15时多我才回到灵田乡政府,我们村的人这里几个、那里几个的在政府里面,16时多,村长说了一下政府没有将事情材料上交的原因,说回村开会再商量,然后村民就各自回村了,我回村后听村上人说村民和派出所的打了起来,派出所的人被打住院了。我是去凑个人数,没有打人,他们打人时我也不在场;
16、被害人文佳义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10日上午11时许,我接到灵田乡政府工作人员的电话,称灵田乡会林村委大埠村有六、七十名村民到乡政府,要求处理该村与水埠村纠纷的事情,上午12时许,我接到乡政府人大主席阳玉雄电话称,大埠村村民在办公室内围攻调解的工作人员,有村民扬言要殴打政府工作人员,接到情况后,我带领所内值班民警李波(穿夏季制式警服)、巡防队员文新玉(穿黑色警用t恤和黑色警裤)到政府办公室,看见二十多个村民聚集在乡党委委员李宗春的办公室,办公室的走廊过道站满了村民,李宗春和乡综治办副主任叶荣军、乡林业站站长周灵敏在对村民做解释工作,乡组织委员秦振荣在办公室内办公,也被村民围在办公室内。我到办公室后向现场村民讲我是派出所所长,请村民理智处理两村纠纷,现场的部分村民讲:“我知道你是所长,但今天政府处理不下两村的纠纷,所有人都不能出办公室。”这时,秦振荣准备离开办公室,村民就去阻拦推拉他,我们民警就上前劝说,这时一些大埠的年轻人就起哄,其中一个年轻人对我们的巡防队员讲:“派出所的打人。”突然间,大埠村的村民就对劝说的民警、巡防队员进行殴打,我们三人都被村民推在办公室的墙角处,村民们用拳头殴打、用脚踢打我们,一些村民抓住文新玉和李波的头发,用拳头朝他们的头部殴打,我大声制止村民,并用身体挡住文新玉,我的腿部、背部、腹部也被人用拳头打着了。村民们殴打我们三人三四分钟后才停下来,我发现文新玉的头部出了血,脖子上也被抓出了几道伤痕,李波的夏季制式警服被村民扯掉了扣子,脖子和肩膀也被抓伤了,我的肚子被踢到了,肚子感觉不舒服,背部有些痛。我叫李波送文新玉去医院治疗,村民们不给我们出去,说要等乡长、书记处理了他们的事情后才给出去,直至下午三点多钟,通过做村民们的思想工作,我们三人才离开办公室;
17、文佳义在2011年10月11日的6份《辨认笔录》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辨认,证实秦乔平对文新玉进行殴打,并用刀柄敲打文新玉头部;秦志红拉扯文新玉的衣服,对文新玉进行殴打;苏建辉对李波进行殴打;秦军红对李波进行殴打,并扯住李波头发,把李波警服扯坏;秦芳红对其进行殴打,并用脚踢其,秦荣辉对其进行殴打;
18、被害人李波的陈述,证实秦振荣委员准备离开办公室,大埠村的村民就开始起哄,称不解决纠纷就不给办公室里任何人离开,然后就准备推扯秦振荣,我们派出所的就一起做村民的工作,村民不听还起哄,开始推扯文佳义所长,我和巡防队员文新玉上前劝解村民,村民也不听,之后村民们开始拳打脚踢地围殴文新玉,我就用手去护住文新玉的头部,文佳义也去劝解打人的村民,村民又开始对文佳义和我进行围攻和殴打。我和文新玉被村民打起蜷缩在办公室角落里,打了一下后,村民又把注意力集中在文新玉身上,疯狂殴打文新玉,我正抬头劝解村民不要打人时,一个年轻人手上拿着一个类似金属打火机的物品狠狠地向文新玉头部砸,一下子文新玉的头部就流血了,村民们还是不停地对我们进行殴打,我们被打了五分钟左右,村民们才停手。文新玉受伤最严重,头出了蛮多血,在卫生院治疗时,发现他头部有五个伤口,他脖子上也被抓出了几道血痕,手掌也肿起来了。我右脸太阳穴有点肿,脖子和右肩也被抓伤了,出了点血,左肩被捶伤,上衣扣子也被村民扯掉了。用类似金属打火机的物品打文新玉的男子身高约1.62米,很瘦小,20岁左右,左手手腕处刻有一个“狼”字纹身,穿一件花格子上衣,黑色裤子和鞋子;
19、李波在2011年10月11日的6份《辨认笔录》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辨认,证实秦军红对其进行殴打,并扯其头发,将其警服扯坏;秦芳红对文新玉进行殴打,并用脚踢文佳义,苏建辉对其进行殴打,秦乔平对文新玉进行殴打,并持类似金属打火机的硬物敲打文新玉头部,秦志红拉扯文新玉的衣服,对文新玉进行殴打,秦荣辉对文佳义进行殴打;
20、被害人文新玉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10日早上9时许,我们派出所门口站了五六十个人,协警员龚润林上去问他们干什么,那些人讲他们村与大埠水库有矛盾,是来找政府解决问题的,还说与派出所无关,然后他们就到政府里面去了。几分钟后,文佳义所长叫我和龚润林到政府里面看下情况,我们就到了乡政府二楼李宗春委员的办公室,看见办公室里挤满了人,大约有二、三十人,我们就站在办公室门口,又过了几分钟,民警李波也来了,我们三人就站在门口,防止出现过激的行为。大概又过了十几分钟,文佳义所长也来了,他进入办公室做群众的工作,让他们不要吵了,和村民们谈了十几分钟后没有效果,文佳义就准备走出办公室,有个年轻人讲不给他出去,文所长没理他继续往外走,这时,三四个年轻人围住文佳义把他往里面推,我就和李波上前,我抓住一个年轻人的手叫他别冲动,不要推了,这个年轻人就喊派出所的人动手打他,接着,办公室里面那二、三十个人就上来打我们,他们主要用拳头打、用脚踢我们,只有一个人拿了把刀出来,用刀柄打我,他们大概打了四五分钟才停手,他们还把门堵住,扬言哪个出去打哪个,我们就在办公室坐着,大概过了半个小时,我觉得头晕、四肢无力便倒了下去,李波上来扶我到办公桌上趴着,后来我就昏迷了,约二十分钟左右我醒来看见办公室里的村民已经出去坐到门口的楼梯上了,他们只给人进来不给人出去,一直到下午14时左右,县局阳政委和大埠村的村长一起过来后才给我出去治疗。我记得有个人左臂有两处刀疤,还有一个字的纹身,23岁左右,身高1.6米左右,体型较瘦,还有一个身高1.8米以上的人也动手打了人,喊“派出所的打人”的那个人穿军绿色短袖t恤、黑色牛仔裤、头发竖起来的、年龄20多岁、身高1.7米左右;
21、文新玉在2011年10月11日的6份《辨认笔录》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辨认,证实秦乔平对其进行殴打,并用刀柄敲打其头部;秦志红拉扯其衣服并对其进行殴打;苏建辉对民警李波进行殴打,秦军红对李波进行殴打,并扯李波的头发、将李波警服扯坏,秦芳红对其进行殴打,并用脚踢文佳义,秦荣辉对文佳义进行殴打;
22、被告人秦乔平的供述,证实水埠村的人挖了我们村的树,还打了我们村的人,政府扣了水埠村的挖机,但水埠村给了2000元钱就让他们把挖机开走了,我们就因为这个事情到政府那里去。2011年9月30日那天我爸去村上开会,我听讲村上开会决定到政府去闹,并且要求每家去两个人,如果不去按每个人400元钱交给村上。2011年10月9日,我叔叔打电话给我爸,让我们在10月10日上午9时左右赶到灵田圩上集合,我爸有事不能去,我就在10月10日上午我就坐班车回灵田,在路上我遇到秦普华和秦志红,我就坐他们的摩托车到了灵田街上,到那的时候已经有六、七十个人在乡政府前面的花圃那,大概十多分钟后就有人叫我们年轻人上去看一下,然后我们村上30、40个人就上到政府二楼的一个办公室里面,我看到我们村上的队长韩和平、秦初生、秦玉林几个人在和乡干部谈,我们村有人发现一个乡干部拿手机录音,我就上去叫他把录音删了,但他不删,我们村上的人就上去抢他的手机,但没有抢到,然后秦荣辉就叫他站在一边,不给他坐,水也不给他喝,我们村上的人还叫他写个纸条给我们,他不写,这个时候来了三个派出所的,一个穿红衣服、戴眼镜、高高胖胖的,一个穿警服的年轻人,还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他们进来后就跟我们村的队长他们谈,大概谈了半个小时,穿红色衣服的人想出去,我们村的秦建红、秦普荣、苏火旺及另外几个人上去围住不给他出去,但他还是往外走,我们村上的人就把他往里面推,然后那个穿黑色衣服的派出所的人就抓住了秦普荣的手不给他推,秦爱明就喊:“派出所的人打人了。”然后我们就冲上去打起来了。我和秦星红就打那个穿黑色衣服的人,我是用我带的一把水果刀打的,刀没有打开,我用刀把下面的尖尖打了他的头部,打了多少下我记不清楚了,秦星红是用脚踢穿黑色衣服的人,我还看见秦普荣打那个穿警服的人,秦建红、苏火旺、秦明爱、苏志强、秦荣辉、秦芳红打那个穿红色衣服的人,其他还有人冲上去,具体打了哪个我不清楚,秦普华、苏志斌也上去打了。大概打了十多分钟后我们就停下来了,苏志辉讲:“你们都不给出去,哪个出去打哪个。”然后我们就站在门口不给他们出去,呆了一下我就和一部分人出去吃米粉了,吃完米粉回来后就看见我们村的人在二楼的楼梯那里守着,还有一部分人在一楼的楼梯守着,过了一会儿我们村的队长韩和平就讲选几个代表出来和政府的人谈,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队长讲政府答应过几天解决我们的问题,我们才放那几个人出去,之后我们也回去了。我们是十点半左右堵着不给他们出去的,一直到下午两点钟才给他们出去。我把那个办公室的电脑键盘拿起来丢了,不知道谁把办公桌上的一些文件、办公用品都丢到地上了;
23、被告人秦荣辉的供述,证实2011年10月10日,我爸秦玉林告诉我说村上通知早上到乡政府上访反映村上山场纠纷的事情,每户要去2个人。于是我和我爸在10日早上与村上80-90个人一起到灵田乡政府……11时左右,我跟我们村上的30-40人上到2楼的一个办公室,里面有4个乡干部,一个是林业站站长,还有3个是乡政府领导,我叫他们把乡长叫来,他们当我们的面打了乡长的电话,但乡长还没来时,我们村的人发现一个穿紫色上衣的领导用手机在录音,我们就想把手机抢过来删掉录音,但他不给,这时乡派出所的所长(穿红色短袖)和2个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一个穿警服、一个穿黑色衣服)进来了,所长进来后就叫我们选出代表反映情况,当时一个穿白衬衣的领导想出去,有村民说他是管事的,不能让他出去,我们就拦住他不让他走,那3个派出所的人就想把我们拦开让那个领导出去,我们就围上去不给那领导走,当时有几个村民推拉所长,另外那个穿黑色衣服的派出所的人就出来拦住我们村的人,不让推所长,可能这个人拦我们的时候不小心碰到我们村上一个人的颈部,于是村上的人起哄说这个穿黑色衣服的人打人,村上十几个人就抓住这个穿黑衣服的人打,当时我也想进去打,但人太多我没有冲进去……这个穿黑衣服的派出所的人被我们村上的人围在办公室窗边的办公桌旁殴打了几分钟,我看到这个人颈部被打出了血,后来我爸和村上几个年纪大的人把我们劝住了。当时我想冲上去打,但围着打派出所的人太多,我没冲进去,我只是把想过来劝阻的乡干部推开,不让他过来劝阻殴打派出所的人;
24、被告人秦军红的供述,证实我们看见有个乡干部在用手机录音,我们村的秦乔平就上去抢他手机想删去录音,我们村的秦家青就叫我们把政府的人围住不给他们出去……这时派出所来了3名同志,一个穿红色衣服、戴眼镜、高高大大的,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年轻人,还有一个穿警服的年轻人,穿红色衣服的高个子告诉我们,他们是派出所的,叫我们不要吵闹了,还叫我们选出代表好好谈。我们谈了大概十几分钟后还是谈不成,红衣服的高个子说他是派出所的所长,我们的诉求他做不了主,要政府领导做决定,然后他就想往外走,我们村的秦玉华、苏志强、秦有军、秦明爱等人拦住他不给出去。这时,派出所的那个穿黑衣服的人就上前拦着我们不给我们扯住所长,这时我们村的秦乔平就上去抓住穿黑衣服的人打,用手搂住穿黑衣服的人的脖子,用手捶他的头,还有秦甫华、秦甫祥、苏志强、苏发旺、秦春红也动手捶了这个穿黑衣服的派出所的人。派出所所长就上来扯黑衣服的人,不给我们打他,后来秦明爱、苏志强、苏发旺就围着所长打,具体怎么打的我讲不清楚。穿警服的那个年轻人上来想扯开我们,不给我们打穿黑衣服的人,我和秦甫祥就冲上去扯了他的头发,我还扯了他的警服,把警服扯坏了。秦建红从后面冲过来用手捶穿黑衣服的人,秦小红戴着墨镜站在凳子上喊:“就是我们打的你们,记住我,记住我蛮嚣张点的。”我大概打了十多分钟就停了。当时又吵了几分钟,所长讲他们派出所的人被打伤了,叫我们给他们出去治病,而苏志强、秦明爱、秦家青不给出去……我们围了他们两个小时左右才给他们出去。我们也知道不关派出所的人的事情,他们也是在执行公务,我们当时也是一时冲动。我再次上楼后,进来了三个派出所的,一个戴眼镜、高高胖胖的,听说是灵田派出所的所长,一个穿警服的年轻人,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年轻人。我们村的村民只给政府人员和派出所的人进办公室,不给他们出去,突然有人喊:“有人打人了。”然后我们村的人就冲上去打了起来,我站在办公室里面门边的位置,我想挤进去打,但挤不进去,穿警服的人和派出所所长拦住我们,我们村的人推开他们冲了上去,具体哪个打了我不清楚,过了一会儿,我看到灵田派出所的那个穿黑衣服的保安的脖子被抓伤了,脸上有点血,突然我们村的村民又情绪激动起来,我就过去用左手去抓这个保安的衣服,准备动手打他,被我们村长韩和平和秦玉发拦住了。打完架后,我看见秦乔平拿了把银灰色的小刀出来;
25、被告人苏建辉的供述,证实因为办公室里人多,我就出来了,后来听讲打起来了,我就跑上去看,办公室里乱成一团,村上的人在推扯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年轻人,旁边有个穿警服的人护着穿黑衣服的年轻人,后来村上的人和政府的人在里面劝住了,我们村的年轻人就出来了。我没有动手,我一进办公室就站在门口,靠一个穿警服的人站着。打架的时候,我看见当时在办公室里的人有苏志辉、秦志红、秦荣辉、秦乔平、秦芳红、秦桂军、秦甫华、秦军红、秦民爱、秦建红、秦和平,其他人我没注意。当天我穿黑色t恤,胸前绣两个白底的犀牛花纹,下身穿牛仔裤,脚上穿一双棕黑色皮鞋;
26、被告人秦芳红的供述,证实派出所的人和我们村上的人谈了差不多半个小时后,我就看见那个穿黑色衣服的派出所的人上去抓我们村上一个人的手,这时,秦甫华就喊:“派出所的人打人了。”之后我们就冲上去一起打派出所的那三个人,我先冲上去打穿红衣服的人,我踢了两脚他大腿的位置,然后我们村上很多人围着穿红衣服的人打,我挤不进去,我又跑过去打那个穿黑色衣服的人,用拳头向他背部打了两下,打了几分钟后,村长韩和平就劝住我们不要打了,我们就停手了,我看见派出所那个穿黑色衣服的人身上出了血,然后我就下楼了,直到下午16时才离开灵田乡政府。我看到秦甫华、秦甫祥、秦星红、秦乔平、苏志辉、秦建红动手打了人,其他还有谁动手我就不清楚了;
27、灵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图1份,现场照片6张,证实现场位于灵田乡政府办公楼的基本情况;
28、《灵川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表》公(灵)鉴(伤检)字[2011]54号及通知书,证实文新玉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鉴定结论已通知了被告人及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乔平、秦军红、苏建辉、秦芳红、秦荣辉、秦志红明知文佳义、李波等人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乔平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可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乔平、秦军红、苏建辉、秦芳红、秦荣辉、秦志红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乔平、秦军红、苏建辉、秦芳红、秦荣辉、秦志红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致一人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秦军红、苏建辉、秦芳红、秦荣辉、秦志红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正常运行,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的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乔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2年8月10日止。)
二、被告人秦军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2年8月12日止。)
三、被告人苏建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2年8月12日止。)
四、被告人秦芳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2年8月10日止。)
五、被告人秦荣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2年8月10日止。)
六、被告人秦志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2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石 兵
审 判 员侯兴荣
人民陪审员毛文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代 书记员梁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