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雪明,男,汉族,初中文化,原阳朔县城管监察大队合同工,住阳朔县白沙镇旧县村127号。因本案于2012年3月29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莫敦恒,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雪明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华、被告人朱雪明及其指定辩护人莫敦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朱雪明虚构阳朔县人民政府要在阳朔县城设五个免租金旅游咨询亭,并谎称可以通过找关系在阳朔县城西街为被害人欧xx盘下一个免租金旅游咨询亭。尔后被告人朱雪明骗取了欧xx人民币三万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雪明采用上述方法二次共骗取被害人陈xx人民币一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雪明于2012年3月29日自动到阳朔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当日,被告人朱雪明退赔了被害人欧xx人民币三万元,取得了欧xx的谅解。2012年7月3日,被告人朱雪明在本院提存赔偿款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说明书、手机短信照片,证人龙怀东、莫世春、廖纯贵的证言,被害人欧xx、陈xx的陈述,被告人朱雪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雪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该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主动交纳罚金,也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雪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人朱雪明退赔赃款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发还被害人陈X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永生
审判员叶仕恩
人民陪审员黄仁权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何前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