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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妨害公务罪 [ 法院所属区域 ] 北京
[ 判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May 30 08:00:00 CST 2008
[ 案号 ] (2008)大刑初字第347号 [ 审官 ] 李秀芹
[ 代所 ] 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张福江、刘明珠
[ 当人 ] 左淑清、李岷、左恒达、刘相江
 
左淑清、李岷、左恒达、刘相江妨害公务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大刑初字第34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淑清,女,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红专委11组。因涉嫌妨害公务2007年7月16日被羁押,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福江,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岷,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大奇连村3排97号。因涉嫌妨害公务2007年7月16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明珠,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恒达,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丰乐村1组。因涉嫌妨害公务2007年7月16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相江,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新生委9组。因涉嫌妨害公务2007年7月16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7)第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淑清、李岷、左恒达、刘相江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左淑清及其辩护人张福江,被告人李岷及其辩护人刘明珠,被告人左恒达、刘相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左淑清在大兴区西红门镇二村对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公务的民警予以阻止,并纠集被告人李岷、左恒达、刘相江及李爱民(另案处理)、华忠国(另案处理)将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林东、丁占江打伤,后被抓获归案。被害人林东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丁占江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关于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事宜,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左淑清、李岷、左恒达、刘相江赔偿被害人林东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赔偿被害人丁占江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已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淑清、李岷、左恒达、刘相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人体损伤鉴定结论,被告人左淑清、李岷、左恒达、刘相江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淑清、李岷、左恒达、刘相江目无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左淑清、李岷、左恒达、刘相江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淑清的辩护人关于左淑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岷的辩护人关于李岷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辩称李岷系从犯,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左淑清、李岷、左恒达、刘相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淑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16日起至2009年3月15日止)。
二、被告人李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16日起至2009年1月15日止)。
三、被告人左恒达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16日起至2009年1月15日止)。
四、被告人刘相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16日起至2009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李秀芹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童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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