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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诈骗罪 [ 法院所属区域 ] 北京
[ 判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Aug 25 08:00:00 CST 2006
[ 案号 ] (2006)东刑初字第372号 [ 审官 ] 刘彩霞
[ 代所 ] 河北涿州信正律师事务所、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安行宇、刘然
[ 当人 ] 刘军
 
刘军诈骗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东刑初字第37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军(假名刘健、刘洋、刘莉),女,38岁(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涿州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涿州市码头镇总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羁押,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安行宇,河北涿州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然,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经诉字(2006)第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军及其辩护人安行宇、刘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军,化名刘健、刘洋,伙同杨宏(在逃)于2005年5月至2005年8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花园东巷29号等地,以北京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宝特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购买北京无限世佳商贸公司等单位产品为由,分别骗取上述公司及被害人朱建华、田亚、刘广学、王忠林人民币现金13000元,中华牌软盒香烟8条,冬虫夏草牌香烟3条,物品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上述物品合计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刘军于2006年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接受案件回执单、安定门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被害人朱建华、田亚、刘广学、王忠林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杜庆祥的证言,北京华怡香竹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工业买卖合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刘军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军能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协助退赔全部赃款,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予从轻处罚。证据表明,被告人刘军等人假称欲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刘军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亦非起次要、辅助作用,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军诈骗田亚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性质及刘军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合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刘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2日起至2007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二万一千七百元,其中人民币六千元发还被害人朱建华,人民币四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田亚,人民币七千元发还被害人刘广学,人民币三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王忠林,人民币一千元并入罚金项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刘彩霞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刘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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