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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河南
[ 判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Nov 01 08:00:00 CST 2010
[ 案号 ] (2010)郑民二终字第1268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与河南金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

负责人张充,职务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博、刘志伟,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禹丽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XX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XX市金水区花园路24号。

负责人许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博。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不服XX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中民一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XX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李伟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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