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XX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全发,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2009年5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XX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孙会君,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XX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全发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九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09)管刑初字第8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全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陈全发伙同陈宗仁、袁顺吉(均另案处理)预谋后谎称陈宗仁放在其父亲处有一日本军人用的防弹器,里面有存款36.2亿元,需要购买药品和礼品才能从其父亲处拿出卖给被害人张国政,并骗取张国政6000元现金和价值3000元的药品。2008年10月,陈全发、陈宗仁、袁顺吉又谎称防弹器在陈宗仁的母亲处,需要购买药品和礼品,并骗取张国政、董威斌6000元押金和价值800元的礼品。2008年10月13日左右,被告人陈全发伙同陈宗仁、袁顺吉、魏桂芳(均另案处理)以到山西省太原市对防弹器进行鉴定需要住宿费为由,在太原市骗取张国政、董威斌3500元现金后逃离。现赃物、赃款均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全发的供述,被害人张国政、董威斌的陈述,证人张××的证言,同案犯魏桂芳的供述,以及抓获经过、借条等证据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XX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全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全发及其辩护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本院核实无误,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陈全发提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陈全发伙同他人为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多次骗取被害人的钱财的事实,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也有被害人及证人的证言相印证,且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上诉人陈全发诈骗的犯罪事实。故上诉人陈全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全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全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丽娜
代理审判员常城
代理审判员张兴成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汪致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