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Fri Nov 15 06:47:36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危险驾驶罪 [ 法院所属区域 ]
[ 判院 ]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Aug 02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3)丽青刑初字第342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被告人梅×犯危险驾驶罪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青刑初字第3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因本案于2013年3月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3)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3日晚20时10分许,被告人梅×在青田县××街道××东路××号自己经营的想想鲜小炒店中,向两桌在店里吃饭的客人敬酒期间喝了一些啤酒,直至当晚21时15分许某结束。被告人梅×在自己店里休息至凌晨觉得自己酒气已散,便不顾自己已经饮酒,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准备返回油竹街道芝竹小区自己的住处。1时06分许,当被告人梅×驾车途经青田县道塔山大桥北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当日1时28分许,被告人梅×被带至青田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了血样,其送检的血样经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鉴定乙醇含量为1.13mg/ml,高于醉酒驾驶的0.8mg/ml标准。被告人梅×当日驾驶的无号牌嘉隆(车架号:jy201050111116,发动机型号:139qmb、发动机号码:10051222)二轮摩托车,经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鉴定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上述事实,被告人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梅×的户籍证明、侦破报告、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购车发票、血样送检表、呼气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2013)毒检字第0068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浙方正鉴第2013j0054号鉴定报告;查验酒精含量及抽血检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梅×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校对无异代书记员 潘媚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