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酉法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波,男,1979年3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903256553,土家族,初中文化,住酉阳县丁市镇丁市村8组,个体装修。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孔蓓,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胜,男,1991年4月6日生,16岁,身份证号码:500242199104066551,土家族,小学文化,住酉阳县丁市镇丁市村8组,村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熊会霞,女,1968年1月17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酉阳县丁市镇丁市村8组。(系被告人侯胜之母)
辩护人夏德平,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鹉,男,1986年5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605256551,土家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退伍军人,住酉阳县丁市镇丁市村8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游岳林,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江华,男,1966年11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6611166551,土家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酉阳县人,住酉阳县丁市镇汇家村4组,个体。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俊峰,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念光,男,1975年9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509097099,苗族,小学文化,住本县万木乡桃子村6组,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刚,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强光,男,1966年4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6604097076,苗族,初中文化,住本县万木乡桃子村6组,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樊洪,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锋,男,1980年8月4日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8008048752,土家族,初中文化,住本县城南二十段西山街12号1幢2单元2-2,个体驾驶员。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和平,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卿磊,男,1982年11月4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21104719X,汉族,小学文华,住酉阳县万木乡月亮村5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田海涛,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付全,男,1984年10月31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410317092,土家族,小学文化,住本县万木乡万木村5组,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光奉(绰号毛球),男,1969年8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6908217073,土家族,初中文化,住本县万木乡桃子村6组,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6日被抓获,17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杰,男,1983年9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309236556,土家族,高中文化,住本县丁市镇丁市村9组,农民。2003年3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4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邱江明,男,1976年9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609157095,土家族,初中文化,住本县万木乡柜木村7组,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08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30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双,重庆市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李志勇,男,1973年6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306097195,土家族,初中文化,住本县万木乡月亮村5组,农民。1995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XX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9月22日假释,2001年12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酉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0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波、侯胜、熊鹉、王江华、左念光、左强光、龚锋、卿磊、李付全、邱江明、何杰、射光奉犯聚众斗殴罪;指控被告人李志勇犯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侯胜犯非法持枪罪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公诉机关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波及其辩护人孔蓓,被告人侯胜及其法定代理人熊会霞、辩护人夏德平,被告人熊鹉及其辩护人游岳林,被告人王江华及其辩护人吴俊峰,被告人左念光及其辩护人刘刚,被告人左强光及其辩护人樊洪、被告人龚锋及其辩护人李和平、被告人卿磊及其辩护人田海涛、被告人邱江明及其辩护人陈双、被告人李付全、何杰、射光奉、李志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而延期审理一次;因辩护人陈双申请延期举证而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聚众斗殴、非法持枪的事实
2008年1月1日中午,左永光在丁市镇原食品站附近因过车与被告人侯胜发生纠纷致抓扯。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熊波、熊鹉、王江华等人听说侯胜在岩梦底(小地名)被左永光打后,遂在丁市三中叉路口处持钢管、木棒等凶器拦截驾车由此经过的左永光,后被告人熊波见左永光的车路过,就开车去追左永光至丁市新街尽头,致使左永光弃车逃走。田X左华光(另案)得知左永光被熊波开车追赶的消息后,告知了左华光(另案),左华光找到唐军(另案),唐军就找了两辆车,田X找了一辆车并联系在酉阳的被告人卿磊等人,在酉阳方向的左华光、唐军、田X、卿磊、刘占军、李付全、何杰等10多人分乘由田X、卿磊、唐军开的三辆小汽车赶往丁市。与此同时,万木乡左永光的老家麻布坨的左强光、左念光、谢光奉等人得知左永光被熊波等人追打的消息后,也分别往赶到丁市街上惊涛大酒店,与在这里等候的被告人邱江明、龚锋、龚超、申军、唐俊、王磊、龚航等人会合,会合后,左华光、左强光、左念光带领被告人邱江明、何杰、谢光奉、龚锋、卿磊、李付全、龚辉等几十人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前往熊家实施报复,而被告人熊波、王江华、侯胜得知左家要纠集人进行报复后,遂自制燃烧弹及准备辣椒粉、石灰粉、砖块等物欲对抗左家,被告人侯胜还从家里取来一支自制的火药枪携带在身上。丁市派出所民警在赶往熊波处对熊家进行劝解过程中,及时将熊波、王江华、侯胜等人制作的燃烧弹及准备的木棒等物品予以收缴。被告人左华光、左强光、左念光、何杰、谢光奉、龚锋、卿磊、李付全等人赶到熊家屋外后,不顾在场民警及镇政府干部的劝阻,在被告人左华光、左强光、左念光、邱江明的带领下,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强行冲入王江华家房屋底楼进行打砸,因派出所民警、镇政府干部等人的劝阻,才陆续退出屋外。在被告人左华光、左强光、左念光、邱江明等人退出屋外过程中,熊波持砍刀及从侯胜处所得的火药枪与持钢管的熊鹉等人冲下房屋底楼和被告人左华光、左强光、左念光、邱江明等人进行对峙。在双方对峙后,被告人王江华从熊波屋顶楼扔下一水泥砖头,当场将站于楼下的邱江明砸倒在地,致使邱江明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性骨折,双方不顾在场的派出所民警及镇政府干部的多次劝阻仍持械斗殴,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熊波、侯胜、熊鹉、王江华、左念光、左强光、龚锋、卿磊、李付全、李志勇、邱江明、何杰、谢光奉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提取的火药枪照片及有杀伤力的鉴定书。
二、被告人李志勇故意伤害的事实
2007年10月5日中午,卿园园在万木乡铺子村卿芙蓉家附近,因倒车与由此路过的陈红军发生纠纷,并发生抓扯,在双方抓扯过程中,被告人李志勇骑一摩托车从此经过,见状便下车进行劝解,在劝解过程中与陈红军发生抓扯,随后,卿园园从卿芙蓉家拿来一把菜刀,并用刀侧面对陈红军头与手进行拍打,后被告人李志勇从卿园园手中拿过菜刀,将陈红军右肩部与腹部砍伤,经法医鉴定陈红军所受损伤为人体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作案工具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红军的陈述;证人卿园园、李发章、陈文富、李学文、田竹花、卿芙蓉等证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被告人李志勇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波、侯胜、熊鹉、王江华、左念光、左强光、龚锋、卿磊、李付全、邱江明、何杰、谢光奉等人目无法纪,聚众持械斗殴,造成很坏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胜犯罪时未满18周岁,涉嫌聚众斗殴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被告人李志勇、何杰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左念光、左强光有投案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熊波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是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熊波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波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不清,被告人熊波没有准备作案工具,也没有与他人预谋,其准备的汽油瓶在公安干警出面制止时已经销毁,此后就没有继续参与斗殴的意图了。后因对方百余人追至王江华家中,实施打砸财物,已经危及到被告人熊波及其亲属的生命、财产安全,被告人熊波等人才持械与对方对峙,并没有实施斗殴行为。应宣布被告人熊波无罪。
被告人侯胜辩称自己没有参与斗殴,没有对任何人进行伤害。对持有枪支没有异议。
被告人侯胜的法定代理人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侯胜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侯胜没有纠集他人,没有与对方进行身体的接触,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聚众斗殴追究刑事责任;与非法持有枪支罪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熊鹉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没有对任何人进行伤害。
被告人熊鹉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熊鹉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王江华辩称自己不可能参与打架,其行为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王江华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江华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不存在侵害公共秩序,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左念光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没有纠集他人参与犯罪,不是带头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念光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左念光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没有实施打砸行为,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强光辩称自己没有喊人,没有与他人在惊涛大酒店汇合,没有冲进熊家屋内,自己是在邱江明受伤后,才去医院的。
被告人左强光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左念光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没有实施打砸行为,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龚锋辩称自己没有持械参与斗殴,没有对熊家进行打砸,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龚锋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龚锋参与斗殴属实,但没有持械,不应承担持械斗殴的刑事责任。在犯罪过程中,其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卿磊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没有提出辩称意见。
被告人卿磊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卿磊参与斗殴属实,但没有持械,不应承担持械斗殴的刑事责任。在犯罪过程中,其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偶犯;家庭情况特殊,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付全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自己不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被告人邱江明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没有持械。
被告人邱江明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邱江明参与斗殴是义气用事,其罪名成立。但是初犯、偶犯,且有严重疾病,请予以保外就医。
被告人何杰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自己只是准备了部分工具,但没有参与斗殴,属犯罪中止。
被告人谢光奉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志勇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自己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持枪和聚众斗殴的事实
2008年1月1日中午,左永光与同事驾驶辰K50109小型轿车准备到酉阳县城,途经丁市镇原食品站附近时,侯胜驾驶的长安车因故障停于公路中间,致使左永光的车无法通行,左永光下车协调该事与侯胜发生冲突,侯胜持刀追砍左永光,左永光持木凳还击,后经侯胜的母亲熊会霞等人劝阻事态得以平息。次日上午,左永光从酉阳县城到丁市镇桥岩村小地名岩门底喂猪,侯胜邀约谢连平、李黔等人欲报复左永光,左永光得知该事后,便将该事告知了龚航,龚航得知该情况后,向丁市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干警赶到岩门底了解情况后,驾车寻找侯胜等人。18时许,熊波得知侯胜在丁市镇桥岩村岩门底(小地名)又被左永光殴打后,邀约熊鹉、石劲、王江华等人在酉阳三中岔路口处拦截左永光,在拦截过程中,侯胜驾驶摩托车到达三中岔路中,向熊波等人解释在岩门底没被左永光殴打,同时,丁市镇派出所接到龚航的再次报警后,赶往三中岔路口进行现场处置,与丁市镇武装部长祝建军一起劝阻熊波等人,并将侯胜、熊会霞带到派出所作单方调解工作。正在劝阻熊波时,左永光驾车到达酉三中岔路口,见熊波等人在此处拦截,便驾车向龚滩镇方向逃离,熊波不听在场干部的劝阻驾驶长安车追击,在丁市镇人寿保险附近将左永光的车拦停,左永光见状弃车逃到冉玉辉家躲藏,派出所和镇政府工作人员赶往冉玉辉家做左永光的调解工作,责令左永光阻止前往丁市参与斗殴的人,左永光愿意和解,并提供了从酉阳县城和万木乡有两车人可能快到丁市镇参与斗殴的线索,派出所干警根据该线索在丁市镇派出所岔路口将该两车人拦截,收缴了携带的木棒等凶器,并向酉阳县公安局报警。熊波、熊鹉、石劲、王江华拦截左永光未果,便相继到了熊波家中,熊波用王江华的电话打左永光的电话要求左永光解释殴打侯胜的事,在电话中,熊波与对方的人言语不合,双方约定了二十分钟后在卫生院坝子斗殴,熊波联系对方后,与王江华一起从长安车中抽出汽油,用玻璃瓶制作了燃烧弹,同时还准备了石灰粉和辣椒面。与此同时,被带到派出所的侯胜和熊会霞接受了派出所的意见,同意由派出所调处此事,并且熊会霞用电话劝说熊波、王江华,但在电话中熊会霞得知双方可能要斗殴,二人将该情况告知了派出所。派出所民警随即驾车与侯胜、熊会霞赶往熊波家,侯胜则回到家中将自制的火药枪藏于身上返回熊家。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对熊波、王江华等人进行了劝解,并收缴了自制的燃烧弹及长安车中的木棒,大家表示“可以调解,只要对方不搞了,我们就不搞”。
龚航得知左永光被侯胜追杀后,将该事电话告知了王磊、田X、陈桥伟等人。田X在酉阳县城接到龚航电话后,将该事告知了左华光,左华光、田X、袁强、唐军、何杰、徐前飞等人聚集于酉阳县城红卫桥头,同时,卿磊得知此事后,与李付全、卿圆圆、袁强、刘占军也赶到红卫桥头聚集。人员聚集齐后,田X驾驶其从左垒处借的渝H0549车载李付全、袁强、卿圆圆、刘占军,唐军驾驶其从李先昌处借的渝H1088车载左华光,卿磊和何杰交换驾驶从田敏处借的渝H0405车载徐前飞、谢毛等人并携带砍刀等凶器,卿松接到卿磊邀约电话后,叫上冉义、李虎明、陈大伟、李X等人乘林华的车,先后赶到丁市镇惊涛大酒店。与此同时,左强光、左念光等人在万木乡左顺碧家吃饭时,左强光得知左永光在丁市被人追杀的情况后,告知了在场的左永光的兄弟及亲戚。于是,左强光与左念光、谢光奉、左江峰、左顺达、左顺碧、左顺航、谢乾光等人分别骑摩托先后到达丁市镇惊涛大酒店与左华光等人汇合。在从酉阳县城和万木乡两地人员赶往丁市的过程中,丁市镇的龚锋、邱江明、王磊、唐俊、龚超、田永茂等人基于与左永光系朋友、师生关系也纷纷赶到了惊涛酒店,且龚锋从其家里将钢管二根、砍刀一把送到惊涛酒店。
21时许,所有参与斗殴的人员到齐后,左华光、左强光组织并带领邱江明、左念光、李付全、卿磊、谢光奉和龚超、卿园园、龚辉等人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从惊涛大酒店前往约定的丁市镇卫生院院坝实施斗殴,被告人龚锋与涂伟、唐俊及其女朋友等人坐被告人何杰开的白越野车跟在左强光等人之后。因派出所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对熊波、侯胜等人进行了劝说,并收缴了凶器,熊波、侯胜等人正在熊波家中接受派出所的单方调解,熊波等人没有到达约定的地点。左华光、左强光、左念光、邱江明、谢光奉、卿磊、李付全、何杰、龚锋和涂伟、龚超、卿园园、龚辉等人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径直冲向王江华、熊波家楼下,熊家(王江华与熊家并排坐)离医院仅五十到一百米,熊波、侯胜、熊鹉、王江华等人见状关下卷闸门逃至二楼。左强光、左念光、邱江明、谢光奉等人不顾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冲入熊波、王江华底楼门面内欲上楼对熊波等人实施殴打,因二楼门已关无法上楼,便对卷闸门、进入二楼的小门等东西用砍刀、钢管等凶器乱砸,后被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及左永光、田X、田永梦等人极力劝阻退到屋外,左强光等人在屋外并用钢管、石头等物掷熊波、王江华等人,致房屋玻璃损坏。熊波、侯胜、熊鹉、王江华跑到房屋顶楼用砖块等物向站在房屋外参与斗殴的人群乱扔(有熊波、冉波、田健全、熊会霞、熊萍、熊国泗、冉登权的证言)。双方互骂、互扔一会后,熊波、侯胜跑至二楼,侯胜从身上取出火药枪交与熊波一起将火药枪装弹,之后,熊波持枪和刀、侯胜持刀、熊鹉持钢管冲到其底楼台阶上,与左华光、左强光、邱江明、谢光奉等人对峙。在对峙过程中,邱江明被楼上砸下的一块水泥砖砸中头部倒地,田X、唐军等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邱江明受伤后,左念光和申学红将部分凶器收缴予以藏匿。酉阳县公安局的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平息了事态。邱江明的伤系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性骨折,经鉴定为人体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了2008年1月2日18时40分,龚航来电报称:熊波等人持钢管等凶器在三中驻路口外要打左永光。派出所到达现场后,熊波王江华等人不顾民警及镇政府的劝阻,将左永光追跑。21时许,左永光方纠集数十人持砍刀、钢管等凶器与熊家发生斗殴,斗殴中邱毛被熊家扔砖头砸伤。同年1月2日21时2分,酉阳公安局刑警大队接丁市派出所冉秀国电话报警,请求出警。2008年1月3日,立案侦查。
2、渝酉公(刑)勘(2008)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现场位于酉阳县丁市镇丁市村8组丁市新街,酉阳至龚滩公路自东向西穿过,中心现场为熊波、王江华两家共有房屋及屋前公路,熊波、王江华家房屋为一楼一底水泥砖房,东侧为熊波家,西侧为王江华家,底楼分为二间门面,熊波家二楼窗户玻璃被砸坏,从东侧公路进入中心现场,可见公路中央有一串滴落血痕,第14米,向东延伸至丁市镇卫生院路口,沿着血痕向西至熊家门前,见公路中距公路分道线10cm距熊波家房屋650cm处有一块水泥砖,砖头已破损,周围散落有若干水泥砖碎块,距公路分道线100cm距砖头130cm处有120cm*30cm的血痕,公路分道线至熊波家房屋前的公路上还有若干血痕,更有一串长14米的滴落身痕向东南方向延伸,后滴落至丁市卫生院。熊波家前台阶上散落有若干小石块及土块,西侧卷闸门上距地面80cm距西墙110cm处有一8cm*lcm的砍痕,门上还有3处小砍痕,从小门进入王家华家底楼,见屋内堆有木楼梯架子扩森木料等物,东北角有一230cm*80cm的木门,木门上方有一70cm*27cm的木框玻璃窗,窗户玻璃完全破损,玻璃碎片散落地面上,从木门进入里间,内有一楼梯通往二楼,二楼楼梯南侧有一木门,木门西侧门框中部有破损,进入室内,室内无异常。房问南侧还有一间房,进入南侧房间,内有家具,地上有玻璃碎片,窗户玻璃中部有一60cm*60cm的破损砸痕,裂纹向四周扩散。
3、提取笔录、照片、渝酉公(物)鉴(枪)字(2008)1号。证明公安机关经熊波指认,从熊波的木材加工房靠南墙角向下数第二个砖孔内提取火药枪一支,经鉴定该自制火药枪能够完成以火药燃烧气体发射金属弹丸的过程,所发弹丸具备杀伤力。
4、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照片、住院病历、CT检查报告单、出院证、法医学活体损伤临床检验鉴定书。证明了邱江明受伤后于2008年1月2日至1月18号在酉阳县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事实以及经鉴定邱江明所受伤为人体重伤。
5、丁市派出所指导员冉秀国的出警记录。证明2008年1月2日17时42分,丁市派出所接到龚航电话报称:酉三中教师左永光打电话给他,说丁市的侯胜骑车在小地名岩门底大桥处持刀追杀他。接警后,丁市派出所指导员冉秀国、民警齐长文立即驱车赶往现场调查处置。到达现场后,通过询问左永光,侯胜已骑车返回丁市。民警立即开车返回丁市寻找侯胜,在酉龚路酉三中又路口处发现侯胜等人在守候左永光,当即在侯胜身上搜出匕首一把、木棒一根。并将其带至派出所内由民警齐长文对其进行询问,并同时通知其母亲熊会霞到所内了解情况。18时40分许,冉秀国再次接到报警电话称:熊波携带钢管到酉三中叉路口处找左永光打架。冉秀国立即开车到酉三中,在途中遇见丁市武装部长祝建军并一同前往现场,见熊波驾驶长安小货车横停在酉三中叉路口处守候左永光,冉秀国下车做熊波的工作,劝其不要冲动,由派出所做调解处理。但熊波情绪激动,态度蛮横,不听劝阻,说:“不关你们的事,左永光把我外甥打摆起了,今天就是要找他!”就在这时左永光驾驶小车经过酉三中叉路口,熊波的姐姐认出是左永光开的车,对熊波说:这就是左永光开的车。熊波马上调转车头就去追左永光,至丁市新街文家湾人寿保险所外,超过左永光的车,并将车拦住,左永光弃车逃走。当时熊波与其姐夫王江华、姐姐等六七人到处寻找左永光,并扬言要打左永光。冉秀国给他们做工作要求双方到派出所调解处理,并将左永光遗弃在现场的车开到派出所停放,返回派出所再次询问侯胜母子,得知侯胜在丁市桥岩村没有受到左永光的伤害,通过做工作,侯胜的母亲同意双方到派出所调解处理。同时安排民警冉景诗到丁市新街做熊波的思想工作,冉秀国做左永光的工作,左永光同意到派出所参加调解。左永光说:“现在从酉阳和万木来了几车人,有可能要打架。”派出所得知该消息后,冉秀国和副所长何成武、齐长文在丁市派出所叉路口拦截。查获两辆从万木到丁市的长安客车,车内有十多个年轻人,同时还查获有木棒十根、铁木棒二根、砍刀两把,并对前来参与打架的人进行劝解,同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情况。根据这个情况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熊波在丁市新街的住处,看见熊波、王江华、侯胜等人正在用瓶子装汽油做成燃烧弹,民警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并收缴了燃烧弹四颗和约十公升汽油,从停放于熊波房前的长安车箱内收缴了木棒八根。此时,从万木来的二十多个年轻人集结于熊波房子对面的公路上,手里无器械,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劝解,对现场进行了有效控制,双方没有发生冲突。约二十分钟,从丁市卫生院外的新街上来-、二十人,手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冲向熊波家底楼的一门面,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喊话控制,但因人多均持砍刀、钢管、木棒冲击,局面无法控制,从万木乡桃子村来的左强光、左念光、邱毛手持砍刀带头冲进底楼屋内进行打砸东西,后经民警和田X、田茂等人将进屋打砸的青年从屋内驱赶出来。此时,熊波、侯胜、王江华及其姐等人就上了楼顶,而后,熊波从家中出来左手持一支短枪右手持一把砍刀和侯胜等三四人在自家阶檐喊:看谁敢上来!并用枪指着公路上的所有人。双方处于对峙状态,后熊波等人退到楼顶,左强光持一砖头将熊家二楼窗户玻璃打碎,熊家楼上的人向公路上的人扔砖头,将来参与打架的邱毛头部砸伤倒地,邱毛被送到卫生院。见有人受伤后,双方在公安机关的劝阻下停止了攻击,对峙着,直到县公安局警察到达现场控制了事态。
6、民警何承武、齐长文的出警说明。与冉秀国的出警说明基本一致,二人证明熊波、侯胜等人持刀枪冲下楼与对方对峙,双方用言语进行谩骂,互扔石头、砖块,在对骂过程中,从熊波家顶楼上砸下来一块砖头砸在邱毛的头上,受伤的邱毛被送到了卫生院。
7、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丁市派出所从申学红处扣押16根钢管及一把西瓜刀。
8、何杰的刑事判决书。证明2003年3月5日,酉阳县人民法院以何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9、谢光奉、左强光、申军、左念光、邱江明、龚锋、申学红、李志勇、李付全的名字系同一人的说明。熊波、侯胜、熊鹉、王江华、左强光、左念光、龚锋、涂伟、龚超、卿磊、卿园园、李付全、李志勇户口证明。
10、王江华的电话13609496356通话单。
11、抓获经过。抓何杰经过,在深圳盐田查获谢光奉的经过。
12、证人祝建军(镇武装部长)的证言。证明2008年元月2日晚,他在三中外面看见熊波等人在路边站起,他往前走碰到派出所的冉秀国,冉秀国将熊波要打左永光的事告诉他后,他和冉秀国就去三中外给熊波做工作,冉秀国要求熊波不要打架,此事由派出所解决,熊波不听冉秀国劝阻。正在做工作时,左永光驾车到了三中外,将车停在警车后面,他示意左永光离开,左永光见熊波等人持有凶器便驾车离开。熊波驾车追了去,他和冉秀国担心发生冲突就跟了去,他们追到派出所新办公楼不远处,见左永光的车停在那里(人已离开),熊波、王江华等人在那里,他们要求王江华等人和平处理该事,王江华就同意了。于是,他们把侯胜的母亲叫到派出所,在派出所里,他们给侯胜(先已在派出所)、侯胜的母亲做工作,都同意由派出所处理该事,冉秀国就让侯胜的母亲给熊波打电话,通话后,侯胜的母亲讲:双方已说好20分种见。他们得知熊波不愿和解的情况后,感觉情况严重,决定分头做工作。他将该事向冉镇长作了汇报,并组织人员待命。之后,他在冉玉辉家找到左永光,左永光明确讲不搞,并电话告诉田X不要搞。他回到政府,政府工作人员陈文权和冉登权等人已到了现场。不一会,陈文权电话告诉他说有人受伤送医院了。他就和冉镇长赶到现场,熊家的人在楼上,万木的人在屋外公路上站着,双方没发生冲突对峙着,除了看到熊国仕拿有钢钎外,没有到其他人拿有工具。直到公安局的人来。
13、证人陈文权(镇综治办主任)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20时许,他接到祝部长(祝建军)的电话,得知左永光和熊波家在扯皮,冉镇长、祝建军在冉玉辉家做左永光的工作,他和冉登权到熊波家与冉秀国、何所长一起做熊家的工作,熊波、王江华及其妻、熊会霞及其子侯胜、冉建民的妻子等人在场,何所长将熊家的汽油瓶搜出来,并将汽油倒在摩托车里。据他们了解,熊家的人说侯胜在岩梦底被左永光殴打一事不属实,系他人从中挑拨。在劝解过程中,王江华大声说“一定要左永光道歉,他身为人民教师却做出这样的事。”当时熊家的人情绪有点激动,但仍听他们做工作。没过几分钟,万木方向来了二三十个人来,他认识的有田X、田永梦、孙二毛等人,他招呼田X等人离开现场,田X等人答应,但没有离开现场。这时,熊家的熊国泗边说“要打架,哪个敢和我熊家惹”边赶来,他劝阻熊国泗,在拉熊国泗过程中,发现熊的背有的个硬东西,他拉起熊国泗向新街方向走,走到冉波家处时,就看见从三中方向过来很多人,带有刀、钢管等凶器,在地上拖着走。这此人走到熊波屋外时。左永光、田X、田永梦上前招呼说搞不得,但已控制不住,熊家的人全部退到屋里去了。这些人到后,有的在外骂熊家,有的拿刀、钢管等向王江华的屋里冲,并砸卷闸门,有的用钢管、石头朝屋楼上乱扔。他看见左华光在屋外骂,左强光拿石头冲进屋乱砸。他见状抓住左强光往酒厂方向退,冲进屋的人也往外退,在退的过程中,楼上扔下一砖块把邱毛(砸在头上)打倒在地。这时,熊波左手拿枪,右手拿刀从楼上冲下来,在阶阳上站起不让人靠近,万木的人也不敢上前,双方对峙直到大批警察到后,万木的人才离开现场。有证人田齐的证言印证。
14、证人冉登权(丁市镇综治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熊、左两家打架的原因是左永光与侯毛子错车引起。2008年元月2日晚,他接到镇政府电话称街上要打架,由综治办做打架一方熊家的工作。于是,综治办陈文权带领他与派出所一起到熊家做工作,他们正在做工作时,左家分两批来了一大群人,持有钢管、砍也等凶器,这些人一到就向熊家屋里闯,熊家的人往楼上跑,他们试图阻止左家的人,但拦不住,左家的人持凶器闯入熊家门市部内,熊家的人在楼上往楼下扔石头或砖块。因熊家把上楼的门关了,左家的人未能上楼就退出了门市部到了街上,派出所就把熊家的卷闸门关下。熊家的人在楼上,左家的人在楼下,双方有的在骂,有的用砖头砸,左家的人朝熊家房子砸石头、钢管等,还用砍刀砍熊家的门,熊波拿了一把火枪和一把砍刀站在阶檐上,用枪对着人群,并威胁人群。忽然,从熊家楼上砸下来一块砖,正好砸在熊家楼下挥着刀指手划脚的年轻人的头上,这个就被砸倒在地上。就这样,熊波上了楼,左家的人也退了些,双方对峙到公安局的人来。打架的双方熊家有熊波及其亲戚四五人,左家有百多人。他们在做熊家的工作时,当时熊家的态度还是可以,只要左家的人不上门,答应到办公室和说。
15、证人张素蓉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1日14时许,她在侯胜家邻居余长光家帮忙,看见侯胜跑回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左老师拿着水瓢和另三个男子跟着侯胜跑到这里要打侯胜,她和侯胜的妈拖着侯胜,侯胜哭着说:左老师把其打了一顿。侯胜的舅舅熊波把侯胜的刀收了,左老师还想打侯胜被侯胜的外公骂后,就被人拖走了。
16、证人石劲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1日,他听到张素蓉说侯胜被左老师打了。次日18时许,熊波叫他一起去找左老师,说侯胜在岩梦底,又被左老师打了,叫他帮忙拦左老师。于是,他和熊波驾驶熊的车在三中路口等左老师,侯胜驾驶摩托车到了叉路口,熊波问侯胜被打没有,侯胜说没被打。此时,街上的人很多,侯胜的妈、外公和他妈等人都去了叉路口,丁市派出所的人到后,把侯胜带走了。不久,派出所的人又到了现场,指导员与熊波正在说这事时,左老师的车就到了,在现场停了几分钟就走了,熊波提出去找左老师说清楚,他跟着熊波一起驾车去追左老师,追了近1000米就追到了,下车见左老师车里没有人。派出所的人到后,把左老师的车开走了。之后,他们就到了熊波家,在熊波家,侯胜的姨叔王江华给左老师打电话,要求把打侯胜的事说清楚。双方在电话中斗(吵)了起来,王江华说:“二十分钟后在医院坝上见。”王江华挂电话后又对他们说二十分钟后在卫生院坝上见。王江华在熊波家打电话时,有他和熊波、侯胜、熊波的两个姐姐、熊武等人在。打完电话后,派出所的人到了,把熊波准备的木棒与汽油瓶收了,说派出所已调解了,不会再打了。熊波跟派出所的人说:“左老师喊了很多人来打他们。”派出所的说“不会”。当时,熊波的屋对面有二十几人,但手里未带东西。几分钟后,看见很多人拿刀等东西向他们走来,他们就关了卷闸门,那些人冲来砸门。他从二楼后面走了,躲在后面,人走了他才出来。
17、证人熊国仕(侯胜的外公)的证言。熊波是他的侄儿,侯胜是他的外孙。2008年1月1日,侯胜的车拦了左老师的车,被左老师打了一顿。次日晚,他在家里听人说街上有人打架,他出门看见医院到至酉阳方向约二十米,龚峰在给一些人发刀,见到他后就躲到一白长安车里分刀,刀分完后就走了。他在侯胜家街沿上,看见一些人拿刀、钢管等冲到王江华门前砍卷闸门,有几人准备冲到侯胜家楼上去,在侯胜家楼上有人抛砖头,其中一个拿砍刀的人头被抛下来的砖头砸倒了,刀落在地上,被另一人拾了起来。当时他手中拿着烟杆站在路上不准人冲上楼去,那些人就没冲了。
18、证人熊萍(熊波的姐姐)的证言。证明熊波是她弟弟。那天打架的一方是熊波、熊武、侯胜、王江华,另一方是左永光叫的百余人,打架原因是左永光与侯胜的矛盾。打架之前,熊波方曾准备有汽油瓶与木棒,但被派出所收了,后又准备了石灰。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正在给熊波做思想工作,说对方不会打。正在此时,左永光一方一百多人提着钢管、砍刀等凶器从酉阳方向吆喝着下来,一到就开始向熊家门市部掷东西,并试图冲进屋去,派出所招呼但没有招呼住,派出所的帮忙熊波将卷闸门往下拉。熊波等人见状就跑到了楼上,左永光一方的人冲进了熊家屋里,熊波等人在楼上用砖块砸,对方的人往熊波家里冲,把熊波家的卷闸门都砍起了印子,持续几分钟后,对方的人退了出来,说抱炸药来炸房子,(事实上后来公安局也在对方的车上收到有炸药。)熊波从楼上下来到门市部里后手持一把枪对着对方的人说:谁敢来炸房子。这样对方不停的向房子里掷东西,但不敢往前冲。后双方僵持到县公安局的人来。她见孙老二提铁棒冲到熊波家去了,邱幺毛提着铁棒在熊波家楼下吆喝,其正在吆喝时被楼上砸下来的砖块砸倒在地。
19、证人熊会霞(侯胜之母)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1日,其子侯胜为让车之事被左永光殴打,侯胜回家把刀拿出来准备去砍左永光,她将侯胜劝住,在余家门前,左永光和三个年轻人来打侯胜,把侯胜追到了熊老五家,左永光在外呆了一会就离开了。次日下午,她在新街门市部看见其弟熊波从门市部门口驾车驶过,她认为是侯胜出事了。一会儿,其女侯艳丽告诉她:有人打电话说侯胜在桥岩(小地名)又被打了。于是她坐上车准备到桥岩,走到泡桐水(小地名)时,她看见侯胜和谢力平骑着一辆摩托车回丁市。她得知侯胜没被打后,就叫侯胜去三中叉路口给熊波说没被打。侯胜就骑着摩托车往丁市走,她跟在后面。她到三中时,侯胜已被警察带到了派出所,她看见熊波、王江华、熊霞、熊世平等亲戚和一些学生在那里,派出所的人叫熊波到派出所去,被熊波拒绝,有人说左永光已经上街了,熊波驾着车追左永光去了。她到熊波家,熊波没在家,她和其四妹熊世平、妹夫冉剑明一起到了歇场,派出所的人与熊波在一起,她被派出所的人接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里,警察给她和侯胜做工作,她们同意派出所调解,警察还让她做熊波的工作,侯胜给王江华打电话,她在电话里叫王江华不要打了,但王江华告诉她:左家的人说二十分钟后见。她将该事告诉了派出所,派出所就把她和侯胜送到了熊波家。派出所将她们送到熊家时,熊波和王江华正在用玻璃瓶装汽油,派出所的人就把东西收了,还从熊波的车内搜了几根木棒。之后,派出所的人就给熊波、王江华做工作。熊波说:“对方不搞,我们就不搞,对方要攻击我们,我们也要打。”此时,从酉阳方向走来一群提着刀棒的人向她们冲过来,侯胜、王江华、熊波、熊鹉就躲进王江华家屋里,她见状就躲进了熊波隔壁家后面去了,外面发生什么事就不清楚了。约十分钟后,她出来看见对方的人已经散了,熊波、熊鹉、侯胜在楼顶上,侯胜手里拿的一把纸做的枪,她把纸枪丢到了地上,熊波、熊鹉、侯胜下楼后,警察就上了楼。她们参与的人有熊波、熊武、王江华、侯胜,熊波带头在搞。
20、证人田建全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21时许,他在家听到吼闹声和棍棒拖动的声音,出门看见从万木乡来了几十个人围在熊家附近,派出所的冉指导、何所长站在熊家底楼门口不让那些人上熊家的楼,持续了四五分钟后,突然从熊家楼上扔下来几块石头,一块砸在邱毛的头上,把邱毛砸倒在地上,万木的一些人把邱毛送到了卫生院,另一些人准备冲上熊家的楼,被派出所的人劝阻,那些人就没能冲上楼。熊波拿了一把火药枪在门口站起不准人上楼。对峙了几分钟,熊波上楼,万木的人到了医院。
21、证人黄磊的证言。证明他到现场时,见熊家外站有几十人都带工具,地上有砖块等,何承武等在招呼。熊波拿一把一尺多长的东西站在底楼不让人上楼,后人散了。
22、证人冉波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晚,他看见一群人提着刀向熊波家屋里冲,用刀乱砍,朝熊家屋里掷东西。熊波等人就朝楼上跑,在顶楼朝下面人群砸砖块,双方持续了几分钟,之后左永光方就从熊波家退出来,并向里面掷东西。此时,熊波从楼上下来手持火药枪对着人群,左永光方有人在楼下吆喝、骂,突然从楼上砸下来一块砖,将左永光一方一名年轻人砸倒在地。这样双方都没有动,直到县公安局的人来。有陈永能的证言予以印证。
23、证人田素梅的证言。2008年1月2日晚,她路过熊波家门口时,看见派出所的人与一群人在熊波家门口说什么,她们认为可能要打架。于是,她和涂波将车停在熊家对面看热闹。十分钟左右,她看见三四十人持砍刀、钢管等从丁市卫生院沿新街冲过来,熊家的人看见这些人冲了过来就立刻跑进了屋。冲过来的人有的冲进熊家屋里,有的在熊家门外乱吼乱砸。过了几分钟,冲进熊家屋的人被派出所的人拦了出来,不久,熊波和一年轻人持枪从屋里出来,用枪对着人群,嘴口叫着:“哪个敢过来,就打死哪个?”那些拿凶器的人就退到路边。突然从熊家楼上扔下一块砖头砸中了楼下的一个人,持凶器的人就抱着受伤的人到了医院。
24、证人李志勇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19时许,他在家门口碰见田永波,田永波叫他去帮忙左永光打架。他就从家里赶到丁市卫生院对面的打架现场。他到达现场后,看见现场有很多人,邱毛受伤已送医院,他跑到医院看见龚航等人在医院,邱毛头部受伤严重要转送酉阳县城,他帮忙将邱毛抬上车后就在现场周围转,看见卿磊、卿圆圆、李付华坐在一辆越野车上,他坐上卿磊等人的车聊天,得知卿磊等人是被人从酉阳喊下来帮左永光打架的。
25、证人田敏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晚,他和田太学等人在天堂夜玩,19时许,唐军向他借了渝HB0405越野车到了丁市。次日,他才知道唐军、左华光、田梦等人到了丁市打架,还有李先昌(绰号管子)的渝HBl088车也去了丁市。
26、证人左垒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中午,田X向他借渝HB0549车到万木去拿资料。次日下午归还的他。1月4日,他才听说是到丁市打架。
27、李先昌(绰号管子或广子)的证言。证明2008年元月2日晚,唐军借他的渝HBl088车送人到丁市。他打牌结束知道该事后,他坐了何么毛的车到丁市去开车,在丁市他看见他的车停在离现场500米处,现场有许多人,邱林已受伤,后他开左垒的车把邱林送到了酉阳。现场他认识的有田X、唐军、左华光、田茂、孙学兵,另有左磊、田敏的车。
28、证人田X的证言。证明他是左永光的学生。2008年1月2日下午,他在酉阳县城接到丁市龚航的电话说左永光与熊家在扯皮,左永光被熊家的人追得不知去向了,龚航叫他通知左华光,并叫他下丁市看一下。他在民委附近碰到左华光后,把左永光在丁市发生的事给左华光说了。左华光说找几个人陪其去,问他去不,他说他要下丁市去。他就借了左垒的车,他从东风坝驾车出来在城此附近载上袁强(绰号拉狗),途经红卫桥看见左华光、唐军、卿园园等一些人在红卫桥处,左华光叫他带几个人一起下丁市参与左永光与熊家的冲突。于是,袁强、卿园园、刘占军、另一个叫付华的人坐上他驾的车。之后,又来了一辆尾号为405的田毛子的车。他载着卿圆圆等人先行出发往丁市,在车上,有人说熊家的人约左方在医院等。当车行到小坝时,他接到丁市派出所指导员冉秀国的电话叫他招呼两方的人,不要让事态扩大。他驾车到了丁市的惊涛酒店后,在酒店内,见邱毛等二十几人在,不久左华光、唐军就到了。他劝左华光等人先不要搞后,他开车到了派出所,见万木有两辆人被派出所拦下,该两辆车,一辆是袁园开的,另一辆不知是谁开的,共计10余人,其中有田梦、袁园、冉启育、李志勇,派出所的人说木棒等东西已被缴了。他劝住那两车人后,派出所的到熊家去做工作。派出所的人走几分钟后,他与万木的人到达熊家看究竟,在公路边玩。不一会儿左永光老家的三十多人拿着钢管、砍刀等凶器往熊家冲,其中有邱毛、左强光、“毛球”(均持砍刀)、左念光(钢管)持钢管、砍刀带头往屋里冲。他与派出所的人上前去拦,但没拦住,左强光、邱毛、左念光、“毛球”带着十余个持凶器的人冲进熊家门市部内打砸,没冲进去的就在外面砸卷闸门,左念光等人在熊家屋内打砸了一阵后,没有冲得上楼就出来了。他出来看见左强光拿钢管往楼上砸,其他人也在往楼上砸东西。接着邱毛被熊家楼上扔下来的一块水泥砖砸倒,他与唐军、申兵、袁红伟送邱到医院了。他去扶邱时,见熊家门市面部阶阳上站一人手拿枪对着外面的人。他去丁市是想给左老师撑面子,如果熊家要打,他们也不弱。
29、证人何建华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16时许,他得知左永光与侯胜因让车的事发生冲突。天刚黑时,他下乡回来,在惊涛大酒店,见门口停有几辆车,有邱毛、卿磊等十几人,邱毛说是来与熊家打架的。邱毛还对周围的年轻人说:“1360这个电话骚冲得很,对方在医院坝子等起的,我们过去看。”我到现场时,有很多人在围观,其中有龚航、申军等人,邱林已经被砸,送医院了。
30、证人向永国的证言。证明1月2日下午,他与左永光在岩门底(小地名)喂猪,秦亮说侯胜喊起人在找左老师。听到这个消息后,左永光借过他的电话(13628285502)给派出所的打了电话,并一起回丁市,熊波等人在三中路口拦左永光,因派出所的在,左永光与他就走了,刚过叉路口,接到电话说熊波开车在追左永光,他们跑到歇厂,熊波开车拦下他们的车,他和左永光就躲了。之后,他到现场,见到围起的有左强光、左念光、左江峰、谢光奉、向磊等。后他在医院路口碰到左永光,左说事情搞大了。
31、证人申军(申老二)的证言。左永光是他干舅舅。2008年1月2日晚,他从老家回到丁市,在丁市街上碰到王磊开着左永光的车载着龚航、龚锋,龚三毛拿了两把砍刀放在车后排。龚航对他说左永光与熊家在扯皮,正在说时,冉玉辉打电话给他说左永光在其家里,叫他过去,他借了申兵的长安车到冉玉辉家,龚航接到政府的电话,与他一起到冉玉辉家,途中龚航下车去了政府。他到冉玉辉家后,左永光与冉玉辉正在说与侯胜扯皮的事。不一会,派出所、政府的到冉玉辉家给左永光做工作,要求不要把事情搞大,左永光说听派出所的。政府和派出所的又去做熊家的工作,左永光接到一个电话后,就要求到现场去一下,于是,他和左永光驾车到了医院外的熊家,他们看到一群人提着砍刀、钢管等凶器在那里吼,左永光下车去阻止不准搞,他将车停在冉波家,上了供电所楼上看见左强光、谢光奉(绰号大脑壳)、左念光、“毛球”等人都持钢管、马刀等凶器,双方都在吼,还有砸门的声音。双方对峙了几分钟,楼下有人喊遭了,万木的邱毛被抬到了叉路口,被管子、袁威、孙兵等人送上了酉阳。听左永光说是为让车的事引起的。
32、证人王磊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晚,龚航给他打电话说侯胜在追杀左永光,叫他去劝侯胜,他在龚航家前找到龚航,龚航给左永光打电话,左永光说是熊家在追他,龚航就给派出所报了警。派出所接警后,开着车向三中方向去了,他和龚航在干鱼坨见左永光开着自己的车从岩梦底(小地名)方向过来,他们正准备叫左永光避一下,突然看见一辆长安车开过来追左永光的车,长安车上坐着几个人,其中一个提着钢管。他见有车在追左永光,就和龚超(绰号三毛)叫矿圆圆骑摩托车送他们去看,在保险公司前面,见左永光的车停在那里,熊波的长安车停在前面,熊波车上的五六个人都下了车,左永光不知去向。他们往回走时,在医院门口碰到派出所的车,龚航也在车里,他们一起又到保险公司前面,派出所的指导员叫把左永光的车开到派出所,他将该车开到了派出所后,就到了丁市街上何二的门市部,邱毛和另四五个人已来了,在何二门市部谈这个事。后邱毛和万木的几个的去找左永光去了。因没找到左永光他和龚航、邱毛等人一起到了惊涛大酒店。他们到酒店后,陆续来了三四十人,主要是酉阳、万木、铺子的人,他认识的有田X、巴二毛、邱毛、卿磊、勇仔、鼎贯、翘嘴、左华光、左强光、卿圆圆、袁圆、秀强等人。左永光的一个兄弟叫他到一长安车里抱了一编织袋刀和钢管。之后,他和龚航到冉玉辉家,见政府的人在给左永光做工作,左永光说人都来了,招呼不住了,政府的人叫左永光到熊家去调解,他与龚航、左永光、政府的人坐着申老二(申军)开的车准备到熊家去调解,刚到熊家门口,就看到在惊涛集合的约有五六十人提钢管与刀冲到熊家去了,左永光下车招呼,但招呼不住。他下车后,看见冲进熊家屋的人又退出来,熊家人在顶楼上,用砖头往下砸,楼下的人拿起东西往熊家扔。不一会,熊波下楼手拿火枪站在街沿上对着大家,说着:“不怕死的就来!”。正在此时,一砖块从楼上砸倒邱毛,邱受伤后,侯胜、熊武、熊国四才下楼来。后他到医院看邱毛去了。
33、证人田永茂的证言。2008年1月2日,他与袁园送孩子到丁市,在铺子接到龚航用左永光的电话打给他说,熊家的人拿刀杀左永光几天了,左永光躲起了,电话留在车的。到丁市后,他们在派出所的路口被冉秀国指导员拦下,一起被拦的有左永光老家的人,冉指导告戒他们不准打架。他说:“不会打架,我们是去劝。”我与田X在派出所之后同时到现场,熊家有10多个人在屋前,熊家的人准备了棍棒与汽油瓶,但被派出所的收缴了。左永光的兄弟及老家的人去后十分生气,吆喝着要搞熊家的人,他与田X在招呼,左永光也在招呼,左强光与左念光及老家的人都不服。万木的人去后,全部站在熊家的屋外公路上的,熊家的人在屋内,邱毛被楼上扔下来的一块水泥砖砸伤,但双方还是对峙着的,熊波拿枪拿着枪对着外面的人,另两个拿着刀和钢管。
34、证人左永光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1日10时许,他与符启贵、董利峰驾驶辰K50109小车到酉阳去接亲,途经食品站附近时,一辆长安车停在路中间,董利峰要求对方让车,那司机把门一开背靠在车门上,做出一副自以为是的样子,他们以为是有人搞好耍,他下车一看是他以前的学生侯胜,他要求侯胜让车,侯胜不让,他就伸手示意侯胜下车,他来开。他伸手进去,侯胜就拿出一把张匕首准备捅他的手,他见状就往旁边一退,并拿了一根凳子准备挡,侯胜拿了刀来追他,他将凳子丢后跑到黄兵的餐馆拿了一根方凳在手上和侯胜对峙,并警告侯胜不要拿刀捅他,侯胜不听拿匕首向他捅来,他躲过后拿凳子朝侯胜的肩膀打了一下,侯胜说要下他儿子的腿后拿刀就离开了。10分钟后,他在黄兵房外与周围的人说话时,侯胜又提了一把米多长的砍刀来砍他,他跑到归来兮宾馆警告侯胜,这时侯胜拿刀的手被袁园捉住,侯胜的妈、奶奶也来把侯胜劝走,他和侯胜的妈走到黄胜的药店外,侯胜又骑了一辆摩托车来撞他,侯胜的妈、奶奶把侯胜弄到了侯的舅舅家,他和董老师一起到了酉阳。次日10时许,他在酉阳接到一个电话,问他何时回丁市,之后,他坐孙兵的车到岩门底喂猪,邱进说侯胜等几个年轻人拿刀要来杀他,他打电话给丁市派出所的冉所长(冉秀国指导员)报警,并用邱进的电话通知邱军叫侯的母亲把侯胜接回去。10分钟后,冉指导来了,在周围了解后,开车去追侯胜等人去了。之后,他开车回丁市,在三中处面,接到冉指导电话说在三中外面有人要打他,让他回避一下,他认为有派出所在那里,且自己没有打侯胜,就没有回避,就直接开车准备回三中。在三中路口时,他看见侯胜的车横在三中的路口,车下有七八个人提着刀和钢管在那里,冉所长叫他回避,他开车朝龚滩方向走,到丁市街尽头处那长安车超到他车前面将他的车堵起,后面还有几辆车跟在后面,他弃车到冉玉辉家躲,并让冉玉辉告诉冉指导他在冉玉辉家,他又打电话告诉其外侄申军他的位置,不久申军和龚航、左强光、左念光、谢进耀到了冉玉辉家,冉指导和政府的冉镇长相继赶到,给他做工作,对该事进行调解处理,要求他招呼田X等人不要带人来打架,他通过电话叫田X等人不要打架。他从冉玉辉家出来到医院的路口时,他看见两群拿着钢管、砍刀等凶器的人在路口集合,他过去招呼时,看见左强光、左念光、谢进耀、谢光凤、左华光等人手持凶器在人群中,他没招呼得住,这些人就冲到了熊家去了,谢光凤持长砍刀砍熊家的门,他打了谢耳光叫其离开,他又站在熊家门前将左念光挡住,并打了他耳光。他和田永等人将这些人拦了一阵后,从熊家楼上砸下一块水泥砖,将邱毛砸倒在地,这些人就退到公路上去了,他将邱毛送到了医院,就回到了冢中。听龚航说是一个号码13609496356的电话约在这医院坝子打架。上午我在酉阳也是这个号码打的,是个男音。左强光与左念光是从万木来的,左华光等人是从酉阳来的,不知是谁叫的。
35、证人龚航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18时许,左永光打电话给他说其在岩梦底被侯胜围起了,叫他去接左永光。于是,他就给王磊打电话说了左永光被围的事,王磊就和他在一起了。他又给左华光打电话,因左华光关机,就给唐军打电话叫唐军转告左华光左永光在丁市出事的事。另外,他应左永光之请,给陈桥伟打电话,告诉其左永光被围的事。因没有车去接左永光,他就向派出所报告了这情况。他一边报警一这走到街上去看,当他走到干鱼坨(小地名)时发现三中对面叉路口有一群人,他又向派出所冉秀国指导员报告了情况。于是他就往回走,走到何老二门市部就接到冉指导的电话,之后上了冉指导的车,车上有祝建军部长,他与冉指导一起驾车在歇场找到了左永光的车,车内无人,左永光的手机在车内,冉指导叫他和王磊把左永光的车开到派出所,到派出所后冉指导又去做工作去了。他和王磊从派出所出来碰到了袁红卫、冉勇、邱林,大家边说边到了惊涛大酒店,在酒店内碰到了申军、何建华、向疤子,他给这几个人讲了左永光打电话及被围被追的情况。此时,熊家打了几个电话过来,一个是申军接的,申军接完电话后说:“熊家那边的叫左永光到医院坝坝去。“10分钟后,熊家来的另一个电话是邱林接的,邱林接电话时说:“二十分钟后在医院见面(打架)。”当时在场的有冉勇、何建华、向二毛、袁红卫等人。他到惊涛大酒店时,他认识的有冉勇、袁红卫、龚超、龚辉等人,之后从酉阳又下来了二辆越野车,车上下来了管子、唐军、田X、左华光等七八人。他向左华光等人讲了熊家一直在打电话,不听招呼,要注意。之后,他接到镇政府陈文权主任的电话,就到了冉玉辉家,看见了冉镇长、祝部长、左永光等人,冉镇长就叫他和左永光去做左家这方的工作。于是,他和左永光、申老二(申军)驾驶一辆长安车到医院叉路口拦左家的人,他们刚到冉波门市部就看见左强光等人提着砍刀、钢管冲过来,他们几个去拦,但没拦住,就这样双方就打了起来,接着他就听见卷闸门被砸的声音。不久,就听说有人被砸了,围观的群众就散了,他看到公安局把双方的人抓后才回家。
36、证人唐俊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天快黑时,他和其女友找龚超未果,便打电话给龚超,龚超叫他去惊涛大酒店,他-9女友一起到惊涛后,龚超给他讲左永光-9熊家在扯皮,现要去打架。他到酒店时,大厅内有十几人,其中认识的有涂伟、龚锋、龚航、龚超、陈大伟、卿松、拉狗、田X、徐前飞等人,后又来了龚辉(绰号营长)、何杰和左永光的一个兄弟。酒店内大厅、火桶和卷闸门处放有砍刀和钢管,龚锋叫大家进酒店内,不要让人看见。左永光的兄弟说人差不多了叫大家走,万木的人就提着砍刀和钢管出酒店往熊家方向走,龚锋驾着车载他和龚超、涂伟、何杰、龚辉等人出向熊家方向走,同时发给他们一人一把刀。他们的车到新街超市附近,万木的人已拿着刀子、钢管往熊家冲,龚锋、龚超、何杰、涂伟和龚辉也拿着刀子跟着往熊家方向冲,他和其女友坐在车上没下车。他看见万木的人先冲进熊家屋里,又能退出来。不久,龚辉和涂伟跑回车里把三把刀放在车上后,又跑走了。他下车站了几分钟后就去茶馆了。
37、证人申学红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l日晚,他带着小孩申家蕊到街上耍。看见左永光在给镇长说他与侯胜发生纠纷的事情,左永光讲:“熊波三番五次追杀他。”镇长马上安排了陈文权等政府工作人员去做熊家的工作。隔了二三十分钟,不知是谁给左永光打了电话来说:“人都已经上来了。”他与左华光、左永光、派出所的何所长、冉所长、李师傅都赶到卫生院三叉路口去劝,看见几十个人提刀、钢管等物从“惊涛大涛酒店”过来,因为人多没有拦住,前面有十几个人冲进熊家卷闸门内,有的用刀和钢管砍砸卷闸门,还有些人围在熊被家楼下,左永光、左华光与派出所的将冲进熊家屋内的人劝出来,这些人出来后就站在熊家的外面。突然,从熊家楼上下来几个人,其中熊波手里拿一把枪对着大家指划着,冉所长准备去缴熊波的枪,这时楼上扔下一砖块将邱毛打伤。邱毛受伤后,楼下围着的人就往熊家楼上扔了几根钢管,把熊家的玻璃窗砸坏了,经左永光招呼后,大家就没有搞了。帮忙打架的人中他认识的有左华光、左念光、左强光、卿磊、何杰、邱毛、唐军、王磊、申军等,一共有三四十个人。邱毛受伤后,左永光叫大家把刀收了,不准再搞了,后他和左念光收了刀等物放在冉波的小吃店,卿磊将他自己的砍刀拿走了。
38、证人袁巍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下午,他在田仕华的修理厂劝邱毛不要参与左永光和别人扯皮的事。之后,他听说打架的事后,就到现场,见邱毛受伤,他与邱进文等送邱毛到酉阳。
39、证人左顺碧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晚,左强光和左念光在他家吃晚饭时,接一电话说左永光在丁市被人追打,要去看一下,他说大家都是兄弟,也一起去看一下。左强光和左念光骑着一辆摩托车先走,谢光顺骑着摩托车带着他和左顺航,黄东和陈茂河骑了一辆摩托车跟着去。他们到了一家酒店下了车,他和左航见酒店没有人,便顺着街走,走到医院附近时,见那里有一大群人,听见左永光在喊搞不得,并听说邱毛受伤送到医院了。
40、证人左顺航的证言。证明那天听左念光的家属向素珍说:左永光被人追不见了,左念光等人已到了丁市。向素珍怕把事情闹大,就叫他去看一下。于是,他和本组的谢光瑞等人骑摩托车到了丁市,在丁市卫生院外公路看见左永光在招呼他们这边的人,他就站在边上去了。打架的情况不知,后只知有人受伤送到医院去了。
41、证人卿松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2日19时许,他在家接到卿磊的电话说:“我现在从酉阳到丁市的路上,丁市有人可能要扯皮,你喊几个人到丁市来一趟。”他叫上冉义、李虎明、陈大伟、李X坐林华的车到一个酒店,卿磊、卿园园、田梦等人都在,还有很多不认识的,都带了钢管、木棒等凶器。不久,左家二兄弟拿凶器带这些人往打架的地方去了,他与冉义、李虎明、陈大伟、李X、林华等人跟在后面。左家几弟兄与“麻布坨”的人冲在前面,左家兄弟等人提着钢管冲进一间屋子里,被派出所的劝了出来,有一个年轻人拿着砍刀从屋内冲出来站在门前,另一个年轻人拿了一把枪,有一个老头拿了一根钢管。突然从楼上扔下一块砖头将邱毛打伤了,邱毛被送到医院后,双方的人就没打了,他们看了一会就回家了。
42、同案关系人龚超(绰号龚三毛、小三毛)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晚七八点,他从其游戏室出来在“干鱼坨”碰到王磊,王磊说:侯胜与老鸡(谢x光)提刀到岩梦底找左永光去了。这时见熊波开车在追左永光的车,他与王磊骑摩托车去看,在保险公司楼下,看见左永光的车停在那里,熊波的车停在该车前面,左永光人不知去向,熊波与侯胜坐在熊波的车里,老鸡提着钢管站在左永光的旁边。派出所冉秀国与龚航来后,龚航将左永光的车开到了派出所。他与王磊骑车到龚锋家,王磊与龚锋在一起,他到爱民餐馆吃饭去了。在爱民餐馆门口,他看见王磊抱着装有五六把刀的口袋到了惊涛大酒店,该些刀子是从龚锋家里抱出来的,他跟着王磊到了酒店后,看见何杰、王磊、龚锋、营长(龚辉)、卿磊、管子、邱毛、田X、徐前飞、秀强、卿松、老鸭(唐俊)等二三十人在酒店内,后田茂又带了二三十个万木的人来。邱毛说:“有这么多人够了,怕他熊家的吗?到后大家都给我雄起。”并喊“走”,大家就跟着往熊波家去了,去的人基本上都带了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该些凶器是王磊从龚锋处拿到酒店的,有些是自带的。他与龚锋、唐俊及其女友、营长坐何杰开的车去的,车上有三四把砍刀,他们还没到熊家,看见前面那些人冲进熊家屋里去了,有的拿刀、钢管在砸卷闸门,还有人在喊砍死,熊家的人到楼上了。因他妈不准他参加,他就站在医院的叉路口看,冲到熊家的人已退出来,在屋外双方对峙着,熊波提着枪下来站在阶檐乱舞。此时,熊家楼上的人扔了一块砖头下来,将邱毛头部打伤,围在楼下的人就拿钢管、木棒向熊家楼上扔。之后,邱毛被送到医院去了,他也回了家。回家时,看见这些人把刀子提起的,还有些人到冉波家里去了,还听到左永光在说:“我又没打侯胜,他们三番两次地来搞我,还说要把我儿的脚搞断。”
43、同案关系人卿圆圆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19时许,他与卿磊、李付全、“拉狗”及一个不认识的人在城北车站玩,卿磊接一电话后说:“田X在红卫桥打架,喊我们去一下。”他们五人到红卫桥后,见田X、左永光的兄弟等六人在场,听田X说:“左永光与丁市的一个仔仔扯皮,我们去帮左永光的忙。”于是,他与田X、拉狗、李全付、在车站不认识的那人上了田X开的0549号车到了丁市。在车上田X接一电话后说对方二十分钟后要打左永光,田X让拉狗给卿磊等人打电话,让其快点。他们到达惊涛大酒店后,他看见唐老鸭、尾巴、何杰、龚航二兄弟等二三十个人在酒店里,有的提得有刀子、钢管等凶器。卿磊、何杰等人坐了两辆车(牌尾号分别为0405和1088)到了酒店后,有人喊走,大家就跟着出屋往熊家方向走,他出屋里看见邱毛抱了一捆钢管放在酒店前面长安车旁,有人就喊拿东西,这堆钢管就被拿完了,其中有个人给了他一根钢管。到熊家后,前面有十几人冲进了屋内,砸卷闸门和屋内的东西。其中冲进屋内提刀砸的有邱毛、何杰、李付全、卿磊、左家从酉阳下去的那个兄弟、与他同车不认识的那人,拉狗拿的钢管。他拿的一根钢管,跟在后面。派出所的人员和田X、左永光将冲进屋的人劝了出来,从屋内出来一个年轻人拿着枪站在门口,侯胜拿着刀站在一旁,一个老头在路中间拿着一根钢管在舞,站在路上的人朝屋里扔钢管,侯胜向路上扔了一根钢管。突然从楼顶上飞下来一块砖头,将邱毛砸倒在地,邱毛被送到了医院,双方的人就没动了。后他、卿磊、李志勇、李全付四人坐在车上被公安抓获。
44、同案关系人涂伟(绰号尾巴)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晚,他在街上玩,见一辆小四轮在追一辆轿车,他看见轿车停在保险公司门口,熊家的几个亲戚把轿车围住,车内坐着一人,但驾驶员不知去向。此时,王磊和三毛(龚锋)骑着摩托车跟了过来,他从王磊处得知左永光与熊波家在扯皮。丁市派出所的来后,龚航就将左永光的车开走了。20时许,他看见惊涛大酒店门口围了二三十人,他认识的有龚超、营长、唐俊、何杰、龚锋等人。从酉阳、万木来的人都拿有砍刀、钢管等东西,在酒店门背后还有一口袋砍刀,万木一个人叫他将刀抱到了一越野车上。邱毛提砍刀从屋里出来说:“走,人差不多了。”万木的人就提着砍刀向熊家方向去了。他坐的是他放那一口袋刀的车,该车是何杰驾驶,车上有他、龚锋、唐俊及其女朋友、营长、龚超。到现场后,他下车到对面公路边看,看见邱毛带头和万木的人提起砍刀冲进熊家屋里,用砍刀、钢管砸卷闸门,左永光在旁边招呼,不久冲进屋里的二十几人就退出来了。这时,熊波提了一支短枪出来站在阶檐上舞,还说哪个不怕死就来,一个警察准备去缴枪,熊波就将枪对着警察说:“枪是不长眼睛的。”这时候,侯胜拿一把菜刀和另外一个年轻人也从楼上下来,说:“你妈的些来吗”,周围的人就用钢管砸侯胜,侯胜又把钢管捡起砸出来。这时,楼上扔下一砖块砸倒邱毛,邱毛就被人送到了医院,这些人就散开了。
45、同案关系人唐军的供述。证明是2008年1月2日19时许,左华光给他打电话说左永光在丁市遭打,叫他找个车一起去看,他给田敏打电话借车(0405)未果,他又找李先昌(绰号管子)借了(1088)车。他到车站开李先昌的车时,左华光在红卫桥打电话喊人,他开李先昌的车到红卫桥时,田敏的车从小坝回来,被卿磊拉人下丁市去了。他走时已走了二个车,他开的车上只有左华光。他与左华光到惊涛酒店时,左强光、邱毛等四五十个万木的人带有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其中,左华光提的砍刀,邱毛拿钢管,左强光也拿有凶器。在酒店门口,是左华光和左强光在组织,左强光见人到齐了就叫走,大家就往卫生院方向走了。到达熊家后,熊家的人已经全部躲到楼上去了,左华光与左强光带头提着刀子、钢管等往屋里冲,派出所的在现场制止,冲进熊家的人被劝出来,全部拿着凶器站在屋外。同时,熊家楼上下来二个人,一人拿钢钎,一人拿短枪,这时邱毛被楼上砸下来的砖块砸伤,他与田X等人送邱毛到卫生院。
46、同案关系人左华光(左劲)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19时许,他在红卫桥头碰到田X、唐军、占军、徐前飞、泽云等八九人在一起,田X说,左永光在丁市街上被人追得不见了。唐军、田X各借了一辆车,另一辆不知是谁借的,田X在前,他与唐军从管子处借的车在最后,三车前后差十分钟左右,共有十几人到丁市。他在红卫桥时给申老二打电话叫其去找左永光,他下去途中给左念光打电话让其和左强光到丁市去看左永光。在铜古时,邱毛用左永光的电话打来说对方讲二十分钟后打架。”他们到丁市惊涛大酒店后,给左念光打电话叫其到酒店来,还听有人说怕搞错,去买点白布来捆在袖子上。20时许,到惊涛酒店时,有唐军、田X、徐前飞、占军、泽云、向二毛、邱毛、何杰、毛球(谢光凤)等二十多人在,之后,万木的谢光飞、左春达、左春寒、谢光岁也到了,那些人大多数拿有刀子、钢管等。田X先去熊家,不久打电话说万木的人到了叫他们上去,于是,他叫走,大家都拿了刀子、钢管、木棒等东西出酒店往熊家去了,他也拿一钢管的手上。他们到熊家时,左强光、左念光与田茂等几十人空着手站在对面街道上。派出所的冉秀国劝阻不准搞,他就站在原地没有动,有个妇女准备将卷闸门拉下来,“毛球”将卷闸门往上一抬,大家就冲进去了,谢光凤(毛球)拿刀冲进屋,邱毛、泽云、向二毛、何杰也拿东西往熊家屋里冲。熊家上二楼的门关着,其他人冲进屋吼、砸东西,被他与田X、左永光三人手拉手赶了出来。在熊家屋外,大家又拿东西朝楼上扔,七八分钟后,熊家出来二个人,一人拿枪在舞。同时,楼上扔下一砖块砸在邱毛头上,他与田X、唐军等人送邱到医院,后由孙兵、袁威、邱金文与几人送到酉阳,我身上1000元给袁威带去了。
47、被告人侯胜(绰号猴子)的供述。2008年1月1日14时许,他驾驶长安车到新街王三毛处修车,在老街食品站处车就开不动了,车就停在了街中间。此时,左永光开着一辆黑色的小车从医院过来,因他当时在车内听收音机,没有听到左永光说话,左永光用手示意他让车,他准备下车时左永光下车走到了副驾驶室,他摇下车窗玻璃,左永光伸手把他衣服捉住往外拖,他用脚朝左永光踢去,脚被抓住,他从身上取出折叠刀朝左永光手捅去,未捅到左永光就跑了,他拿刀去追左永光,左永光从一餐馆内提了一根板凳和他对打,他拿刀捅左永光,被万木的“圆圆”捉住,左永光就用板凳朝他头部打来,打一头上和手上,他就跑回了家。回家后,他又提了一把砍刀去找左永光,在停车处碰到左永光,他准备拿刀砍左永光,左永光从旁边拿了一把扫帚,后经圆圆和他妈劝阻就没打成,他被他妈叫回了家。因家后,他见左永光和他妈在屋外,他拿折叠刀准备去追左永光,被万木的三个人和他妈劝开。1月2日上午,他邀约谢连平、李黔、老鸡准备去三中报复左永光,因左永光在酉阳而未得逞。16时许,他在岩梦底邱亚林处吃酒回来,他和他妈被叫到派出所。派出所警察给他们做工作,要求他们不要闹事,他们也同意由派出所解决。此时,他大舅熊波打电话说:“左永光给他说二十分钟见。”意思是打架。他把这个情况给派出所的讲了,派出所知道这情况后,就送他和他妈到了熊波家,当时在熊家有,熊鹉(二舅)、五姨叔、大姨、四姨、王江华(姨伯)以及三个帮忙锯木头的工人,他一人骑车回家拿来一火药枪(去年6月为报复他人造的)放在衣服内,返回熊波家。派出所的人收缴了熊波、王江华在他们来熊家前准备的汽油瓶,他们家的人就什么东西都没拿了,因为这前没商量过,认为派出所的人在,对方不敢来做什么,所以汽油瓶被收后,大家在屋外阶檐上与派出所的人说话。他在阶檐上站了约二三分钟,就看见从医院方向来了几辆摩托、小车,在熊波家房子前下来二三十人站在公路中间,其中有“圆圆”,这些人手里没拿什么东西。因派出所的在,这些人也没有敢做什么。五六分钟后,又从医院方向来了左永光等一百多人,那些人手里拿了钢管、刀等凶器。后来的人假装追先到的人,先到的人混入这群人中,有人就说“进去搜。”有个人就带头去砸王江华的卷闸门,其他人也跟着砸,把卷闸门砸开后,就冲上楼。另一些人往熊波家冲来,他们家的人将熊波家的卷闸门拉来来关起后,就上了楼。尽管派出所的人在,根本招呼不住。他跑到二楼,见熊波与熊武在,他把火药枪给了熊波,并填上火药。这时他大姨说:“你老汉在楼下,遭呼着打。”于是,熊波带一枪与一刀,他带一菜刀,熊武带一钢管冲下楼,熊波拿枪比起,他与熊武在旁边与对方对峙,对方没有人敢冲过来,就退到公路上站起。对峙三四分钟后,突然从楼上扔一砖块打倒一人,受伤的人被其他人送到了医院,他和二舅把王江华的门关好,就跑上了王江华家二楼,到楼上时,只有他与熊波、熊武在,熊波把枪交给了他妈。后大家在二楼站着看,直到警察来。王江华没有拿凶器,也没有参与打架。他们从二楼下来时,看见王江华在用脚踩卷闸门,此后就没有看见王江华了。整过过程中,因为派出所的在和解,他们也没有准备什么凶器,更没有邀约其他人参与斗殴,他们几个都是亲戚,并且坐得近,有事大家拢来,根本没有邀约的意思,熊波准备有石灰,王江华准备有辣椒面,是用来防止对方往楼上冲。对方带头砍门的人经辩认是左强光。
48、被告人熊波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1日,他外侄侯胜开车经过丁市老街总店位置时,因车发生故障就把车停在靠边的位置上,当时左永光驾着一辆小车经过时,认为侯胜的车挡了左永光车的道,左永光等人就打了侯胜。次日中午,他从侯胜处知道该事后,就到三中找左永光讨说法,因左永光在酉阳双方就把电话挂了。16时许,侯胜打电话说在岩门底碰到左永光,双方打起来了,他接到电话后就驾车往岩门底赶,他走到三中叉路口时,侯胜说没有被打其已回来了,他就在三中叉路口等侯胜,侯胜到后被派出所的人叫到了派出所,同时,王江华和熊武可能是接到侯胜在岩门底被左永光殴打的电话后,准备去岩门底,结果也到了三中叉路口。侯胜走后,他看见左永光的车路过叉路口,他就和石劲一起驾车去追左永光的车,他追到斜场时,左永光的车在,人可能跑了。派出所的人来后,把左永光的车开走了,他就回家了,熊武与王江华也到了他家。在他家里,他用王江华的手机打左永光的手机叫左永光不要躲,对方就说:“二十分钟在医院坝子搞”他说:“要得,我们等到。”侯胜从派出所出来后,回家拿了一把火药枪。与对方联系后,他与王江华从长安车内抽了汽油做燃烧瓶,他们正在做时,派出所的人就到了他家收缴了一部分,另一部分倒回了摩托车里,另外还有些石灰粉不知是谁提上了楼。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就给他、王江华、侯胜、熊鹉等人做工作,他们家的人表示:只要对方不搞了,他们也不会搞。半小时后,酉阳来了七八十人到他家对面老街,过几分钟又来上百人,这些人汇合后,假装发生摩擦,冲到他家门市部里打砸,他们跑上二楼后,侯胜拿了一把枪给了他,他与侯胜一起将火药装填在枪里,王江华和熊鹉从王江华家楼梯上了顶楼上的顶楼。他把枪的火药填好后,就下了底楼门市部,用枪指着人群说那个敢拢来,对方的人见状就后退,突然一块砖块从楼上砸下来砸到一个人的头部。对方的人向他家掷东西,他将掷过来的东西扔回去。他用枪吓退那些人,关好卷闸门后,就把枪藏到了加工房,并跑到了王江华的楼上,他们四人就在顶楼朝下面人群抛砖块,双方对峙到警察来。打架过程中,他与王江华一人抓了一把辣椒面在手中,还带了石灰粉,准备撒对方眼睛。
49、被告人熊鹉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10时许,他在酉阳回丁市的路上,接到其哥熊波的电话说侯胜被一个老师打了,快回来帮忙。回到家后,他劝侯胜和熊波不要把事情搞大了,熊波等人不听劝,他就回到家里。天快黑时,他听到二姐熊会霞(侯胜的妈)说侯胜又被人打了,随后熊波打电话叫他到三中路口等打侯胜的那人。他一人到三中叉路口,熊波、王江华在那里,有些群众和学生在围观。约十分钟,侯胜骑着摩托车和一个男子到现场,侯胜说没有被打,这时派出所的人到叉路口把侯胜带走,他就骑着侯胜的摩托车回家。半时小后,他骑着摩托车去了熊波家。在熊波家,派出所的人和他二姐、侯胜、熊波、王江华在王江华的阶檐谈事情,他就到熊波家烤火,不久,熊波进屋给他讲:对方二十分钟后打架。他、熊波、王江华、侯胜、熊会霞在熊波家前面站起。看见一群约百余人提着砍刀、钢管等向他们走来,熊波、侯胜、王江华就上了楼,王江华把卷闸门关了,来的人就冲到王江华门前砍卷闸门,卷闸门被打开后,很多人就冲进屋里砸东西,熊波和侯胜从楼拿着枪下来,与他一起将冲进王江华家的人赶了出来。人被赶出去后,外面的人就往回面扔钢管、刀子和石头,侯胜把扔进来的东西往外扔。扔的时候,他们三人站在王江华的阶檐,他手里拿了一把砍刀,侯胜拿的一根钢管,熊波拿的一把刀和一支枪,王江华一人在楼顶上。之后,一块砖头从王江华的楼顶上扔下来砸到了一个人,那人倒地后就被人抬去医院了。他们三人拉下卷闸门后跑到了王江华的楼顶与对方对骂,不久警察赶到把他们抓了。
这方总的只有他、熊波、侯胜、王江华和熊会霞,因为是一家人,又住得很近,有事情发生,大家就聚在一起,不存在谁邀约谁。1月2日18时许,在熊波家得知对方约二十分钟在丁市街上“解决”(打架)问题,就一直留在了熊波家。当时派出所的人在熊波家对他们进行劝阻,叫不要把事情搞大了。
50、被告人王江华的供述。2008年1月1日,侯胜驾驶一辆车在黄斌家外面坏了,停在路中间,左永光驾车过不了,就叫侯胜让路,双方为此发生了冲突,左永光用板凳打了侯胜。次日19时许,他吃酒回家,熊素萍说侯胜在岩门底被左永光打了(但事实上没有这事。)叫他去看一下,他骑车准备到岩门底,走到三中对面叉路口,就碰到熊波、熊鹉、侯胜、熊会霞等人在那里,他就把车停下来与熊波等人在一起,侯胜说:在拦左永光,左永光在岩门底没过来。他问侯胜今天被打没有?侯胜讲没被打。当时他还看见熊波准备有些木棒,估计是用来打架用的。他正在劝不要搞时,派出所的人就将侯胜和他的母亲熊会霞叫到了派出所,熊波、熊鹉等人还在叉路口,他就去了熊国五家谈买木材去了。到熊国五家不久,熊波打电话说已把左永光追到了煤场,叫他快去,他就骑着车赶到了煤场,左永光人已跑了,车在那里,熊波、熊萍、熊霞在那里,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他就对政府的人说左永光作为老师打一个未成人不该,应该给个说法。后派出所将左永光的车开走,她和他儿子侯胜就回了家。回家后他接到彭海林的电话说:左老师组织得有人要打架。他从屋里出来看见熊波、侯胜、熊萍、熊鹉、熊霞站在熊派的阶檐,熊波、侯胜在用汽油装燃烧瓶,熊萍给了他一包辣椒面,熊萍说用来撒对方眼睛。他就帮熊波和侯胜装汽油瓶。汽油瓶准备好后,熊波用他的电菇打电话给左永光,对方说:二十分钟后在医院见。他就对他们这方的人说估计对方要来打架。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到他们做工作,说对方承认和解,并把他们准备好的汽油瓶收缴了,要求他们不要把事情搞大了,他们积极配合了派出所的工作。21时许,从三中方向来了百余人,提着马刀、钢管往他家方向来,到他家外面后,有四五十人持钢管、砍刀强行冲破派出所派出所和政府人员的控制,冲到了他家里,他见人冲了进来,就将小孩叫到了灶房躲起,他也没出去,那些人冲到二楼,见没有人,就打坏了他家里的一些物品就退了出去,他就一直在楼上守着,直到警察来后就被带到了派出所。打架结束后,才知道有人受伤。他和熊波家房子是阶檐相连紧挨在一起的。他所持的火药枪是侯胜的。一年多前,侯胜被人打伤后,在家里制造了一支火药枪,造枪时还找他借了切割机,这次打架是第一次看到这把枪。
51、被告人左念光的供述。证明他主动到案。供述:2008年1月2日下午,他与左强光在左顺必家吃饭,左强光打电话给左华光询问其儿子成绩,左华光之妻接到电话后说:左永光在丁市被人追杀,人跑不见了,左华光喊人到丁市去找左永光去了。他听说后很气愤,骑摩托车与左强光、左江峰赶往丁市。他骑车到石桥时,接到左华光询问是否到丁市及有哪些人来丁市的电话,他们到丁市后,问左华光到哪里,左华光说到惊涛酒店集合。到酒店后,估计酒店内有几十个人,其中认识的有邱林、左华光、龚峰、何杰等人,有一人从一车上抱下工具,大家都拿了工具,他拿一根钢管,左华光说:有些人已到熊家去了,你们一人拿一根钢管去。他拿一钢管,左华光、左强光、何杰、龚锋等人也拿了凶器,麻布坨的谢光凤、左顺达、左顺航、谢琴光等人去了的。他、左华光、左强光等人在前面,去熊家的每个人都持有凶器,有些人还将凶器拖在地上“哗哗”响。在熊家门外,派出所和政府的人在招呼,但没有制止得了,有些人就冲到熊家去打砸东西。他冲到熊家阶檐时,左永光在拦,并说打不得了,他退回街上时,有人在砸熊家的东西,有人在往熊家楼上掷东西。事后听说,打架时本来熊家的人已经把卷闸门拉下来了,是谢光奉把门推上去,大家才进去的。后派出所与左永光把人拦了出来,接着熊家有一个提着枪从楼上下来对着他们方人群,在双方对恃时,邱林提着刀在骂,楼上扔砖块砸到邱林头部,大家就把邱林送到了医院。打架完后,申学红对他说公安局的人来了,叫他一起把武器收起来,于是他与申学红将大多数武器收起放在离熊家不远的一户人家里。他们就回去了。他们在左顺达家接电话时,左顺达、左顺必、左顺航、谢光凤、谢乾光等人听到后,主动到丁市来的,他没有通知这些人。
52、被告人左强光的供述。证明他主动投案。供述:2008年1月2日下午,他在万木乡麻布坨左顺必家吃饭,他用左念光的电话问左华光关于他儿子考工作的事情,左华光的手机没通,他就打了左华光的妻子向碧霞,向碧霞说:左永光在丁市街上与人发生冲突,被追跑了,左华光已从县城赶往丁市。他听后非常气愤,就将该事告诉了在场的左念光和很多亲朋好友。随后,他与左念光骑着摩托车到了丁市,谢光奉(绰号毛球)、向三毛也说要去看一下左永光。他与左念光到卫生院路口时,冉所长等人与田X等二十余人在那里站起说话,十分钟后,他看见从丁市新街冲过来三十多个拿砍刀、钢管等凶器的人,往熊家屋里冲,其中有谢光奉等人,左永光、田X、田茂等人跑过去招呼那些人,未招呼住,这些人弄开卷闸门冲进去乱砸,他从秦豹手里拖了一根钢管拿在手里冲进屋里,被左永光推了出来,那些人经左永光、田X招呼也退了出来,一会儿,熊家的一名男子(熊波)持枪站在熊家阶檐上不让人靠近,僵持了一会,楼上扔下一砖块将邱毛砸倒在地,邱毛就被送到了医院。
53、被告人龚锋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天刚黑时,他在丁市街上玩时,碰到其兄龚航、王磊、龚小三,龚航对他说:熊家在找左永光扯皮,熊老五拿一钢管在找左永光。因他与左永光关系好,就给左永光打电话,左永光打电话不通,他给向二毛打电话,左永光接了电话询问了该事,并说他在街上叉路口等你。一会,左永光驾驶一辆小车到了叉路口停了几秒钟,就往前行驶,后面一辆长安车车箱上站了一个男子,王磊说:鸭子等人在车上,可能是在追左永光,他给左永光打电话说后面有车在追。王磊、龚小三等人骑着摩托车追去看,派出所的车也来了,龚航也在车上。他在兴兴商场碰到申军,告诉了侯胜追左永光的事,申就给左永光打电话,无人接,又给麻布坨的人打电话问是怎么回事,那边的人说已经知道了,正在赶往丁市的路上。申军问他家有武器没有,他说有二根钢管和一把刀,申军叫去拿来,他把钢管和刀拿来后,申军叫申学红开一长安车来,他把钢管与刀放到车上。他就与勇仔(冉勇)。邱毛开车去找左永光。在找车时,袁红卫打电话给邱毛叫马上到惊涛大酒店,他们就到了惊涛,几分钟后酉阳德三车人与万木的人都到了,他认识的有左华光、田X、唐军、卿磊、管子、李老七;万木的左念光;丁市的何杰、小三毛、唐俊、营长、他见沙发下有工具,就把他的工具拿下来放在一起,人到齐后,有人说怕搞错,袖子上捆白布,冉勇去买,还未买来,有人说上面等起的,叫快去,左强光喊走,大家提工具去了。在惊涛大酒店出发前,一直是左强光、左华光、左念光在组织,并且商量由左强光、左华光、左念光、邱江明及打工回来的年轻人打先锋,还商量了具体怎么打。出来后,左强光、左华光、左念光、邱毛冲在最前面,他与小三、营长、唐俊、及其女朋友坐何杰开的白越野车跟在人群后,到现场后他下车在旁边看,见左强光、左华光、左念光等人冲进熊家砍卷闸门、砸东西,熊家的退到楼上了,熊波那边有人在楼顶上扔砖块,街上的往上抛,过几分钟楼上一砖块扔下将邱毛砸倒在地,就在这时,熊波提了一把火药枪从楼上下来站在街檐上吼,接着又从楼下下来一个人,袁红卫等人将邱毛送到了医院,他也跟去了。
54、被告人何杰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下午,他在酉阳玩给徐前飞打电话,徐前飞说左永光在丁市打架,被熊家追起到处跑,正准备到丁市帮忙,现在已有几个了,万木的人也要去,他因以前被熊家打过,想去看热闹,就说他要去,徐前飞就叫他到红卫桥。到红卫桥时,卿磊、田X、左华光、徐前飞、占军等人在,还发了龙凤呈祥烟,不久,来一小车先带着几人走了,之后,又来了一越野车,他与卿磊、徐前飞、占军、营长及另一个人上了这车,卿磊叫他开车,他开了一会,因眼睛看不清路,就由卿磊开车。在车上,卿磊说:我们到后,你跟着我,再叫了几个人冲到前面打前锋,你以前被熊家打,这次一起了了。他答应了。之后,卿磊一直在跟一个人通电话,通话的人叫他们快点,说万木的到了丁市,还有一部分在路上。车后备箱内还有砍刀。到惊涛大酒店后,他下车拿了一砍刀,左念光叫他们进酒店,有人招呼,不要让派出所的发现,当时在场的有龚锋、龚航、左念光、龚超、川东、细毛等六、七十人在,细毛、左念光、龚超、川东、尾巴拿有凶器。准备去熊家时,有人说,尾巴(涂波的兄弟)把刀捡好不要被万木的拿了,管理工具不是龚超就是王磊。二十分钟后,万木的人提着砍刀、钢管等往熊家去了,二、三分钟后,他开他们原坐的车载着龚锋、龚超、唐俊及其妻、王磊和砍刀到了现场,在冉波家门前停车。他看见万木的人砸王江华的门,一会儿被赶出来,之后,有三人站在王江华德门前,他们下车往前走,走到供电所门前,一砖块从王江华楼上扔下砸倒一人,之后双方互扔钢管、石头等,被砸那人被抬到了医院。他下车时提了刀,见有人被砸,又放刀到车上。有人受伤后,左华光准备冲进去打,被左永光劝说“你再搞我就搞你。”左华光说“如果邱毛有什么三长两短我就要搞。”后我与龚辉、营长坐QQ车上酉阳了。
55、被告人卿磊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号下午,他与卿圆圆、李付全、刘占军、拉狗(袁强)在县城玩,有人给他讲唐军与田X在红卫桥处扯皮,他叫起卿园园、拉狗、刘占军到红卫桥,到后见何杰、田X、左华光、谢毛、秀强、唐军等十余人在,左华光对他说:左永光在丁市出事了,叫他们一起下丁市去,他们就同意了。他驾驶一辆越野车与谢毛、何杰和另外二人到丁市,到丁市后直接到惊涛大酒店,到时,管子坐自己的车到了,酒店内有三十几人,他认识的有邱毛、田达军、王磊、黑二毛、田永红。几分钟后,有人说万木过来帮忙的二车人被派出所的拦了,他开车去看时,那些人已经离开了,他回酒店时,那些人已经出发了,他开车在熊家800米左右追上,那些人拿有砍刀、钢管等物,他开车跟在后面走,酉阳下来的人也在里面,要到时,他停车走路,看见派出所的在,因派出所的人认识他,我他敢过去就站在一个土堆上看,邱毛、何杰等人手持工具全部往熊家冲,他看见左强光、左念光等人冲进屋。没多久,有人说邱毛被砸了,他跟着送到医院了,后他回来开车,有人从他的车后抱出四五把砍刀。卿园园、李付全、李志勇上了他的车去接何杰时被抓。
56、被告人李付全(又名李付华)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天黑后,他与卿磊、卿园园、刘占军在城北车站时,卿磊说:田X打电话说丁市有人打架叫他们一起帮忙打。四人到红卫桥与田X汇合后,田X驾车带着二个万木的人,他与刘占军、卿园园坐田X的车下丁市,在车上田X说:左永光与人打架,如果要动手大家就动手。他们到惊涛大酒店后,看见有龚锋等二十余人,在酒店门口的一辆货车边放了一堆砍刀、钢管和木棒等二三十件凶器,一个较胖的人说:大家到外面把凶器拿起,准备过去,于是大家就拿起砍刀、钢管等,他拿了一根木棒。到打架现场后,田仕波、田海波、青松、细毛等人冲在前面,用刀、钢管砸卷闸门,他拿着木棒冲到卷闸门边,因人太多没冲进去,因派出所的人的劝,冲进屋的人被人推了出来,站在外面用钢管等物往楼上砸,对方在楼上有三四个人用砖块往楼下砸。邱毛被楼上扔下来的砖块砸伤头部,被送到了医院。他与卿园园、卿磊、李志勇、刘占军上一车后被抓。
57、被告人谢光奉的供述。证明2008年1月2日下午,他与左念光、左强光、左顺碧、谢乾光等人在左顺碧处吃饭,左强光说:左永光在丁市被人追跑了,大家去看一下。左强光、左念光骑着摩托车走后,他坐谢乾光的摩托车也跟着去了,左顺碧、左顺航也陆续骑车往丁市赶,到达派出所下面时,左强光与左念光在那里等他们,并将他们带到惊涛大酒店。在酒店里,有很多人,大多数人都说去打,有人抱一口袋刀等放在屋外,他拿了一把弯刀,左强光与左念光带一钢管,其余人也拿了刀和钢管。凶器拿好后,左强光说“走,去看哈,到底哪家这么骚冲。”之后,左强光带着大家往前面走,走到一家三层楼的砖房外,左强光与左华光带头往底楼冲,左强光用钢管砸了卷闸门几下,他和其他人也跟着冲到卷闸门处,被左永光拦了出来,他们退到屋外的公路上,左强光还把钢管砸二楼的玻璃。一会,对方有一男子拿了一把枪出来站在卷闸门外的阶檐上,不准其他人靠近,双方正在僵持时,从楼上扔下一块水泥砖,将邱毛砸倒在地,邱毛被送到了医院。后我坐谢前光的车回了。
58、被告人邱江明(又名邱林,绰号邱毛)的供述。证明左永光是他的老师,他主动去帮忙。他们这方的人大多数先在惊涛大酒店集中,但他没有到酒店。便从街上走到熊家,他与左华光、左强光、左念光、李志勇、卿磊、卿园园、田X、龚锋、唐俊等人冲到熊家后,派出所和政府的人劝阻,但他们没有听,有人用石头、钢管和砍刀撬开熊家卷闸门冲到屋里,左华光(持刀)、左念光(持刀)、左强光、卿磊(持钢管)、李志勇等人在屋内砸上二楼上小木门,派出所的人将他们招呼出来了,他出来后就站在公路上,熊家一个人拿了一把枪站在阶檐上,他正准备跑,从楼上扔下一砖块砸在他头上,他昏到在地。工具是龚锋用长安车送到惊涛大酒店的。
被告人龚锋的辩护人李和平在庭审中提供了证人陈海军、龚英、何学军、何晓云的证言。证明龚锋没有参与在熊家的打砸行为。
被告人熊鹉的辩护人游岳林在庭审中提供了优秀士兵证书、中共党员证明。证明熊鹉是优秀士兵、中共党员,平时表现好,没有参与斗殴。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李志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2007年10月5日中午,卿园园在万木乡铺子村卿芙蓉家附近,此路过的陈红军发生纠纷致抓扯。在双方抓扯过程中,被告人李志勇骑一摩托车从此经过,见状便下车进行劝解,在劝解过程中与陈红军发生抓扯。随后,卿园园舢即芙蓉家拿来一把菜刀,并用刀侧面对陈红军头与手进行拍打。被告人李志勇随即删即园园手中拿过菜刀,将陈红军右肩部与腹部砍伤。经法医鉴定陈红军所受损伤为人体轻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志勇赔偿了受害人陈红军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已兑现)。
被告人李志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扣押的作案工具清单;被害人陈红军的陈述以及受害人的受伤照片;证人即园园、李发章、陈文富、李学文、田竹花、卿芙蓉的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结论;被告人李志勇的供述;(2001)酉法刑初宇第233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户口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相互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波、侯胜、熊鹉、王江华、左念光、左强光、龚锋、卿磊、李付全、邱江明、何杰、谢光奉等人目无法纪,聚众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波、侯胜、熊鹉、王江华、左念光、左强光、龚锋、卿磊、李付全、邱江明、何杰、谢光奉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侯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李志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侯胜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侯胜涉嫌聚众斗殴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志勇、何杰在判决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左强光、左念光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波等人对左永光实施追逐,因左永光的藏匿而未果,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其后又因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工作人员介入,将部分凶器销毁,没有到达约定的作案地点,在对方强行冲入其家中后,双方发生的对峙,故被告人熊波、侯胜、熊鹉、王江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成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斗殴的一方被告人熊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侯胜、熊鹉、王江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斗殴的另一方被告人左强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左念光、龚锋、卿磊、李付全、邱江明、何杰、谢光奉之间系各路汇合,均积极参与犯罪,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应根据其本人在斗殴中所起的作用科以刑事责任。被告人龚锋、何杰均持有凶器,但没有进入熊家实施打砸,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关于被告人熊波、侯胜、熊鹉、王江华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没有相互邀约,没有持械,没有参与斗殴,没有与对方身体接触,且经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做工作后,已经放弃的斗殴的意思,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侯胜与左永光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熊波、熊鹉、王江华等追至酉阳三中校门口报复左永光的意思明显,且被告人熊波不听派出所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继续开车追赶左永光,使事态逐步升级。因左永光的躲避而未得逞后,又打电话给王江华等人,王江华等人也驾车赶到。其后,二人又积极准备凶器与被告人侯胜、熊鹉在王江华家汇合,其后被告人侯胜又返回家中带上自己自制的手枪一把。虽然经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劝解,他们表示同意调解,但他们在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出面控制局势时,没有能控制自己,仍然与对方互扔石头、钢管等凶器。在对方退出王家门面时,又持枪、砍刀、钢管等与对方对恃,不属于犯罪终止,应构成聚众斗殴罪,故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辩称自己持枪、砍刀、钢管等与对方对恃的行为是在公权力不能救济时实施的正当防卫的理由。经查: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出面控制局势时,虽然互扔凶器,打砸财物的现象客观存在,但经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出面制止,斗殴的另一方人员已经陆续退出,局势已经在公权力的控制之下。此时,他们持枪、砍刀、钢管等与对方对恃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故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熊波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熊波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不清,被告人熊波没有准备作案工具,也没有与他人预谋的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提出其准备的汽油瓶在公安干警出面制止时已经销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可按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侯胜、熊鹉、王江华辩称没有对任何人进行伤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侯胜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侯胜所持枪支没有进行击发实验,仅以被告人侯胜所讲不能击发,来否定该枪的杀伤效力,并对枪支的鉴定结论持怀疑的理由,因未申请对枪支的杀伤力进行重新鉴定,故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提出聚众斗殴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应采取吸收原则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熊鹉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熊鹉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人熊鹉虽然不是本案的组织者,但属于积极参与者,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被告人王江华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江华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不存在侵害公共秩序,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左念光辩称没有纠集他人参与犯罪,不是首要分子的理由不能成立;但辩称无犯罪前科,是初犯,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左念光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左念光不是积极参与者,没有实施打砸行为的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其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左强光辩称自己没有喊人,没有与他人在惊涛大酒店汇合,没有冲进熊家屋内,自己是在邱江明受伤后,才去医院的,故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的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左强光及其辩护人辩称,无犯罪前科,是初犯,且属投案自首,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但不影响对投案自首性质的认定,其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但辩称不是首要分子,没有纠集他人参与犯罪,没有到达惊涛大酒店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左强光在万木得知左永光被人追打后,随即将此情况告诉了在场人,并讲“去看一下”,同时与其他万木方向的人马上赶往丁市。到达丁市后,在惊涛酒店,被告人左强光积极组织,并参与斗殴,同案关系人邱江明、谢光奉、左念光等人均能证实被告人左强光在本案中所起的组织作用,系本案主犯,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龚锋及其辩护人辩称,没有对熊家进行打砸的理由符合客观事实,但被告人龚锋为犯罪积极准备工具,持械前往斗殴现场,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共犯,故其辩称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辩称,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龚锋其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卿磊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卿磊没有持械,不应承担持械斗殴的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但辩称在犯罪过程中,其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付全辩称自己不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的理由,虽然被告人李付全不是首要分子,但属于积极参与者,应按聚众斗殴罪的共犯进行处罚。
关于被告人邱江明辩称自己没有持械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邱江明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邱江明参与斗殴是义气用事,其罪名成立,是初犯、偶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因有严重疾病,请予以保外就医的理由,因无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其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何杰辩称,自己只是准备了部分工具,但没有参与斗殴,属犯罪中止的理由,经查:被告人何杰为斗殴准备工具,且持械前往斗殴现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对熊家的殴打,但属积极参与者,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共犯,故其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谢光奉辩称自己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志勇辩称,自己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强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月19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
被告人左念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月19日起至2010年1月18日止)
被告人谢光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5月6日起至2009年11月5日止)
被告人邱江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何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4月14日起至2009年4月13日止)
被告人熊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月3日起至2009年2月2日止)
被告人卿磊犯聚众斗殴罪,一年零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月3日起至2009年2月2日止)
被告人李付全犯聚众斗殴罪,一年零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月3日起至2009年2月2日止)
被告人侯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月3日起至2009年2月2日止)
被告人李志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月3日起至2009年1月2日止)
被告人龚锋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江华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熊鹉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秦加红
审 判 员 王 芳
代理审判员 徐景宝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勾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