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某,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刘影,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俊峰,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夏侯松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81年11月5日,汉族,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址略。
上诉人梁X某因与被上诉人孟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3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路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寒松、法官高春乾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梁X某委托代理人刘影、鲁俊峰,孟某某的委托的代理人夏侯松杰、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X某在一审中起诉称:2009年9月23日,梁X某与孟某某分别签署了关于孟某某向梁X某转让其所持有北京中视网元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10%股权和北京贞元银基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贞元公司)49%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两份合同的股权转让款合计为2705万元。同日,梁X某、孟某某双方及中视公司又签署了涉及上述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的结算及支付协议。根据结算及支付协议约定,梁X某于该合同签署当日以债权抵消的方式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孟某某。同时,孟某某也向梁X某出具了收到股权转让款的收据。事实上,贞元公司并没有实际的经营业务,只是持有中视公司90%的股权,中视公司才是实际的经营主体和资产所有人。因此,梁X某自孟某某处受让上述两公司的股权后,即对中视公司实际享有了54.1%的资产权益。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合同中,均规定了转让方的声明和保证,即转让方向受让方声明并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资料和账证真实、完整、合法。同时,上述两份合同又进一步规定,任何违反该协议项下义务、责任、保证或者做出的保证和声明存在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则构成该协议项下的违约。对于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予以纠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收益的减少,为弥补损失而支出的费用,为调查和索赔而支出的调查费和律师费。同年10月20日,梁X某与孟某某双方完成了股权转让交割,同时孟某某将中视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了梁X某。然而,梁X某在接手中视公司管理权后发现,孟某某严重违反股权转让合同中所规定的声明和保证义务,中视公司的财务资料和账证存在着大量的违法、虚假、缺失等问题。其中,特别重大的问题包括:第一,公司现金账实不符。中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违反我国《会计法》的规定,采取账外私设会计账簿的方式,以致大量现金去向不明,该公司由此虚增银行存款共计 1 690 278.38元。第二,库存商品账实不符。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中视公司库存商品账面记载数量大于实际库存数量至少7万套,公司由此虚增库存商品价值5 536 079.05元。第三,应付账款未入账。截止到2009年9月30日,中视公司应付美国艺电公司的版权金尚未支付,但中视公司对该应付款并没有记账,由此造成虚增公司资产5 354 810元。第四,潜亏挂账。截止到2009年9月30日,中视公司应收北京中视鸿运视听制作有限公司款项一直没有收回。然而,北京中视鸿运视听制作有限公司净资产早在2008年12月31日已为-10 522 802.82元,该公司已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由此,中视公司虚增资产共计为8 436 522.22元。第五,虚列无形资产。2008年8月19日,中视公司与成都雨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络游戏版权使用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星宴”软件使用权。事实上,上述软件使用权并未实际许可给中视公司,但中视公司却将其作为待摊销资产,由此虚增无形资产2 500 000元。第六,因中视公司库存商品账实不符,梁X某接手后,中视公司不得不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补交增值税,由此导致中视公司新增税负304 957.90元。根据上述财务问题可以确定,中视公司在孟某某交接给梁X某之前,采取违法、虚假等财务处理方式虚增公司资产23 517 689.65元,并因库存商品账实不符导致该公司新增税负304 957.90元。由此,梁X某所受让中视公司股权所对应的该公司资产与实际不符,给梁X某造成损失共计12 888 052.32元。除此之外,中视公司在孟某某负责经营管理期间,还存在诸如款项支出无授权批审,有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原始凭证不齐全,原始凭证取得不规范,异常装修,以劳务费名义偿还个人汽车贷款,为孟某某个人支付学费,固定资产去向不明,应收账款未入账,以及通过孟某某控制的关联公司转移研发团队而间接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综上所述,梁X某认为,孟某某在与梁X某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故意隐瞒中视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股权转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构成了违约。因此,现梁X某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1、孟某某向梁X某赔偿受让股权损失12 888 052.32元;2、孟某某向梁X某赔偿其他损失420 000元。
孟某某在一审中答辩称:第一,梁X某与孟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后,梁X某并不愿向孟某某支付股权转让尾款1330万元。孟某某将梁X某诉至一审法院后,该院依法支持了孟某某的诉讼请求。因此,梁X某提起本案诉讼,系为达到其继续拖欠支付上述款项的目的。第二,孟某某并不存在梁X某所主张的各项违约行为。梁X某作为中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委派代理人担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能够随时了解公司情况,故梁X某对中视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十分清楚。因此,并不存在孟某某向梁X某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梁X某在交接后才发现中视公司存在财务问题的情形。第三,孟某某认为,梁X某提起本案诉讼的证据在形式与内容方面均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梁X某主张的证明目的,更无法证明孟某某给梁X某造成了损失。第四,本次诉讼系梁X某为达到拖延支付股权转让尾款的目的而提起,故孟某某不应承担梁X某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20日,中视公司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孟某某。
2006年9月8日,贞元公司形成一份该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记载,贞元公司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及出资方式为:股东梁国胜以货币方式出资2295万元;股东孟某某以货币方式出资2205万元。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006年10月31日,美国艺电公司(甲方)与北京银冠电子出版有限公司(乙方)及中视公司(丙方)共同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甲方和丙方于2006年4月6日签署了一份代理发行协议,根据该协议甲方授予丙方对甲方某些软件产品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通过甲方批准的公司进行生产,并销售的权利。2006年4月7日,乙方和丙方签订了一份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乙方授予丙方对所有由乙方出版的甲方产品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行独家经销的权利。由于代理发行协议和代理销售协议中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叠,三方均同意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以修改、变更和明晰各方在上述二份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丙方必须购买每个列举的ea产品的最低数量,并向乙方支付最低总许可费。为免生疑义,无论丙方是否实际订购最低数量或者丙方实际订购的产品少于最低数量,丙方必须支付最低总许可费。如果代理发行协议、代理销售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与该协议有任何冲突或不符之处,以该协议为准。上述协议落款处,有美国艺电公司代表的签名字样,并分别加盖有北京银冠电子出版有限公司和中视公司的印章。
同日,美国艺电公司(ea)与中视公司(发行商)签订一份修改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ea和发行商于2006年4月6日签署了一份代理发行协议。根据该协议,ea授予发行商对ea某些软件产品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行发行的权利,具体软件产品会不时进行变更。ea、发行商和北京银冠电子出版有限公司(出版商)针对由或将由出版商出版的相关ea产品,于该协议签订之日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作为代理发行协议和中视网元代理销售协议的修改和补充。上述协议落款处,有美国艺电公司代表的签名字样,并加盖有中视公司的印章。
2007年4月2日,中视公司形成一份该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记载,中视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及出资方式为:股东贞元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4500万元;股东孟某某以货币方式出资500万元。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或全部出资。
2008年6月30日,中视公司(借款方)与中视鸿运视听制作有限公司(贷款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根据该协议记载,鉴于,中视公司与中视鸿运视听制作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1日至2008年3月26日期间签订借款协议9份。截止至2008年6月30日止,借款本金共计8 966 522.22元,利息共计553 845.4元。鉴于,借款方无力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约定以下述方式先解决借款利息的偿还事宜。借款方授权贷款方在下述范围、期限内免费使用附件一所列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利。贷款方免除借款方该协议所列明的利息。为免歧义,双方在此确认,各份借款协议中本金偿还相关约定仍然有效,并不因此有所改变。上述协议落款处,分别加盖有中视鸿运视听制作有限公司及中视公司的印章。
同年8月19日,成都雨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中视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网络游戏版权许可使用合同。根据合同记载,甲方已经开发完成一款名为《星宴》的网络游戏,并合法拥有该网络游戏的全部版权;乙方想要获得,并且甲方愿意按照该合同规定的条件许可乙方使用,在授权期限内在授权区域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网络游戏《星宴》的权利。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游戏(包括客户端和服务器端软件及相关说明文件)及授权技术(包括相关说明文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版权金150万元整和最低保底分成200万元整,以上两项共计35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发票,乙方在收到甲方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00万元。合同签订后第二个自然月起,乙方每一个月的最后5日向甲方支付50万元,连续支付5个月。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生效日起五年。上述合同落款处,分别加盖有成都雨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视公司的印章。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视公司先后分三次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成都雨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付款共计250万元。
2009年9月23日,孟某某(转让方)与梁X某(受让方)签订一份贞元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转让方是贞元公司的合法股东,并持有公司49%的股权。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其在公司合法持有的49%股权。受让方同意自转让方受让公司49%的股权。该协议各方同意,该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共计2205万元。关于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由各方另行约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应采取一切必要行为,在该协议签署后15日内完成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所需的一切文件。该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在工商登记办理完毕后视为股权交割完成。转让方在此向受让方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转让方在该次转让前是公司股权的合法的和实际的所有人。公司的财务资料和账证真实、完整、合法。转让方在该协议中所做出的声明和保证以及与该次转让有关的表述截止至该协议签署日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隐瞒或误导的内容。任何违反该协议项下义务、责任、保证或者所作出的保证和声明存在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则构成了该协议项下的违约。对于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予以纠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收益的减少,为弥补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该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补充或变更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各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上述协议落款处,有孟某某及梁X某双方的签名字样。
同日,孟某某(转让方)与梁X某(受让方)签订一份中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转让方是中视公司的合法股东,并持有公司10%的股权。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其在公司合法持有的10%股权。受让方同意自转让方受让公司10%的股权。该协议各方同意,该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共计500万元。关于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由各方另行约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应采取一切必要行为,在该协议签署后15日内完成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所需的一切文件。该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在工商登记办理完毕后视为股权交割完成。转让方在此向受让方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转让方在该次转让前是公司股权的合法的和实际的所有人。公司的财务资料和账证真实、完整、合法。转让方在该协议中所做出的声明和保证以及与该次转让有关的表述截止至该协议签署日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隐瞒或误导的内容。任何违反该协议项下义务、责任、保证或者所作出的保证和声明存在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则构成了该协议项下的违约。对于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予以纠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收益的减少,为弥补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该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补充或变更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各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上述协议落款处,有孟某某及梁X某双方的签名字样。
同日,孟某某(甲方)、梁X某(乙方)、中视公司(丙方)签订一份结算及支付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鉴于:1、截至该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因欠梁国胜款项3705万元,且梁国胜已将对甲方的债权转让给梁X某。2、截至该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因受让甲方关于中视公司10%的股权和贞元公司49%的股权而应支付甲方2705万元。3、截至该协议签署之日,甲方经过受让共计持有对中视公司2330万元的债权。为此,该协议各方达成以下协议:一、该协议各方同意,由乙方代中视公司向甲方清偿。二、甲方以该协议鉴于1中其对乙方的欠款2705万元与乙方在该协议鉴于2中对甲方的应付股权转让款2705万元互相抵销,该协议签署时该抵销完成。届时,甲方尚欠乙方1000万元。三、在该协议第二条抵销完成后,由乙方以其对甲方欠款中的1000万元抵销甲方根据该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对乙方的欠款1000万元。该条所规定的抵消完成后,乙方尚欠甲方1330万元(以下简称尾欠款)。六、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尾欠款:1、甲方应在该协议第四条尾欠款到账后4日内完成中视公司及贞元公司的资产、证照及全部文件、档案交接,并由甲乙双方或各自授权代表书面确认完成交接;2、甲方已将自己保管的中视公司及贞元公司的印章销毁,并将刻制新印章的文件交付乙方;3、双方签署关于贞元公司和中视公司管理权移交确认书;4、甲方已将中视公司10%股权和贞元公司49%股权转让给乙方所需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提交给乙方。上述4项工作按款号先后顺序履行,并由乙方和中视公司或中视公司授权指定人在各项工作完成后进行确认,且向甲方提供相关确认单的次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指定的收款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支付尾欠款。
同日,孟某某作为收款人出具一份收据,该收据的记载内容为:“今收到梁X某支付的受让孟某某持有贞元公司49%股权和中视公司10%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2705万元”。上述收据落款处有孟某某的签名字样。
同年10月20日,孟某某与梁X某指定的人员裴华签署了关于结算及支付协议及股权转让事宜备忘录,确认孟某某已完成了结算及支付协议中第六条第1、2、3、4款所确定的条件。
2010年9月6日,该院就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梁X某债权纠纷一案,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3233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的记载,该院判令梁X某给付孟某某欠款1330万元及代理费损失665 000元。此后,梁X某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同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原审被告)梁X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作出(2010)一中民终字第20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梁X某(甲方)与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乙方)于2010年5月16日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根据该协议记载,鉴于:1、甲方与孟某某(以下简称对方当事人)于2009年9月23日签署了关于贞元公司及中视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已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项。2、甲方受让股权后发现对方当事人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重要约定,至少造成甲方损失1000余万元。3、现甲方拟就违约事项对对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同意委托乙方律师作为甲方的诉讼代理人。委托事务: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并由乙方委派的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参加对对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中包括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诉讼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但不包括执行程序和再审程序。代理律师的报酬和费用:1、本协议中的律师服务报酬按照诉讼标的额的4%记取,为四十二万元。3、在甲方对对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后,并在一审开庭前,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律师报酬。上述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后,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2月9日为梁X某开具一张金额为420 000元的法律服务费发票。
再查,根据中视鸿运视听制作有限公司(注册号:110000410202402)的企业信息网上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目前的企业状态为吊销,吊销日期为2010年11月1日。此外,根据成都雨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510108000026899)的企业信息网上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目前的企业登记状态为存活。
一审诉讼中,梁X某称,其于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受让股权损失,系其因孟某某未能履行涉诉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财务资料和账证真实、完整、合法的承诺和保证而构成违约,导致中视公司虚增资产和发生新增税负,使其因孟某某的上述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其于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其他损失,系其为提起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用。此外,梁X某向该院提交一份司法审计申请,要求对2009年6月30日中视公司的账面财务状况、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中视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2009年6月30至2009年10月20日股权交割完成期间中视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司法审计。同时,梁X某还向该院提交一份股权价值评估申请,要求对中视公司2009年6月30日账面资产所对应的梁X某购买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对中视公司2009年6月30日实际资产所对应的梁X某购买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对2009年10月20日股权交割完成时中视公司实际资产对应的梁X某购买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一审诉讼中,梁X某称,贞元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及中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数额,系以孟某某在上述两家公司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作为计算依据所确定。对此,孟某某表示予以认可。同时,梁X某还向该院提交了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的中视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收账款明细表、现金流量表、货币资金明细表五份证据,用于证明梁X某系以上述材料所体现的中视公司净资产情况为基础,与孟某某签订涉诉股权转让协议,由于中视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记录内容不符合会计准则,直接导致中视公司的账面资产虚增。对此,孟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并主张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基础并非中视公司的净资产情况。此外,梁X某称,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股权受让损失与股权转让价款无关,但因为中视公司的实有资产情况与上述材料记载情况不符,导致其受让股权的实际价值发生减损,因此其个人利益受到损失。
一审诉讼中,梁X某向该院提交一份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31日出具的中视公司2005年8月—2009年9月经营情况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记载,该次审计主要内容如下:对中视公司2009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5年8月至2009年9月的经营成果、管理状况以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就审计过程中所注意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如实披露,以引起中视公司的合理关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一)账外资金未入账情况。为方便公司完成业务收款,中视公司以出纳名义开立了四张银行卡。部分客户采购商品时会将款项汇到银行卡上,公司出纳员核对收入款项无误后,通知业务部门款项已收取。经逐笔核对,中视公司存在销售款打入四张卡号后,将其提出但未存入公司账户的现象,截止2009年9月30日尚有1 690 278.38元未存入公司账户,款项去向不明。(六)存货管理及盘亏问题。中视公司2009年9月30日库存商品的账面金额为10 492 522.29元。经公司自查盘点,存货发生盘亏5 536 079.05元。此外,由于部分商品已经毁损停售,经公司自查统计该部分存货账面价值666 306.93元,已无法变现。(八)未入账的往来款。2、应付账款:中视公司同艺电计算机软件(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单机版游戏权利金购买合同时均针对多款游戏同时签订,签订后报国家版权局审批,未被批准的游戏以其他游戏调换。购买的权利金有最低保底量要求。中视公司按生产量计提权利金,并记录应付账款,但中视公司生产的大部分产品均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保底量。对于未达到最低保底量的版权合同,中视公司未记录应付账款。经中视公司统计,截至2009年9月30日,中视公司尚需支付版权金5 354 810元,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中视公司正同艺电公司进行磋商,因此,上述应付版权金款项具有不确定性。(十)潜亏挂账问题。2、中视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应收中视鸿运视听制作有限公司的款项,截止2009年9月30日的余额共计8 436 522.22元。据介绍,中视鸿运视听制作有限公司为受孟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该公司与中视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2008年12月,中视鸿运视听制作有限公司已解散人员,停止生产经营。2008年12月31日,中视鸿运公司的净资产为-10 522 802.82元。中视公司应收中视鸿运视听制作有限公司的款项很可能已无法收回。3、关于待摊费用中的星宴版权金及分成:2008年8月19日中视公司同成都雨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网络游戏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购买成都雨龙公司研究开发的《星宴》网络游戏。截止2009年9月30日,中视公司已支付款项2 500 000元。据了解,成都雨龙公司已提交数次游戏版本,均存在重大缺陷,该游戏研发失败的可能较大。中视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很可能无法收回。梁X某提交上述证据,用于证明孟某某的违约情形及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12 888 052.32元的情况。针对上述审计报告,孟某某表示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一审诉讼中,梁X某称,其主张的中视公司存在账外资金未入账问题所涉及的四张银行卡,均系以中视公司出纳名义开立,由中视公司财务总监负责保管银行卡,并由中视公司出纳负责保管密码。同时,四张银行卡内的资金均系来源于中视公司客户,中视公司出纳负责按照财务总监的指示将上述银行卡内资金取出后存入中视公司的银行账户,但实际上存在上述银行卡内资金被取出后未能进入中视公司银行账户的情况。对此,孟某某称,上述银行卡内的资金均实际用于中视公司的业务往来。
一审诉讼中,梁X某向该院提交了库存商品盘点记录、全部仓库实际库存数量汇总表、中视公司出具的关于补缴增值税的说明,以及中视公司缴纳增值税的完税证明,均用于证明中视公司的库存商品存在账实不符的问题,并导致该公司新增税款304 957.9元。对于梁X某所提交的上述四份证据,孟某某对其真实性与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此外,梁X某还向该院提交了中视公司对谢金忠的任命书、谢金忠出具的七份工作记录、携程旅行网预订机票确认单,均用于证明中视公司现无法与成都雨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已经不再经营。对于梁X某提交的上述三份证据,孟某某对其真实性与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梁X某提交的中视公司原章程及营业执照、贞元公司原章程、中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贞元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结算及支付协议、股权转让价款收据、美国艺电公司与北京银冠电子出版有限公司及中视公司所签补充协议、美国艺电公司与中视公司所签修改协议、中视公司与中视鸿运视听制作有限公司所签还款协议、成都雨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视公司所签网络游戏版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视公司对成都雨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汇款申请书四份、梁X某与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协议、法律服务费发票,孟某某提交的(2009)海民初字第32337号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终字第2005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以及一审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梁X某与孟某某签订的中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贞元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其内容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皆应属有效。
结合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内容,以及贞元公司与中视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析,该院认为,通过梁X某与孟某某双方对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梁X某最终以直接持股以及通过贞元公司间接持股的方式,实质上取得了中视公司上述两部分股权的相应权益。本案中,梁X某诉称其依约受让上述股权后,发现中视公司实有资产情况与该公司财务资料和账证所体现的资产情况显著不符,中视公司因此虚增资产和发生新增税负,导致其所受让股权的实际价值发生减损,故其据此向孟某某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梁X某所主张其遭受的具体损失情形,则主要涉及中视公司现金账实不符、库存商品账实不符与新增税负、应付账款未入账、潜亏挂账、虚列无形资产五个方面。针对梁X某所诉上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该院分别作出如下评述: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与否,须取决于因违约行为所致损害后果的确定存在,否则并不导致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本案中,根据涉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孟某某虽声明和保证中视公司的财务资料和账证真实、完整、合法,但在判断梁X某向孟某某所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成立时,尚需考量孟某某是否基于受让中视公司股权的事实,而导致其个人依涉诉股权转让协议所应获得的履行利益发生客观减损。
第二,本案中,结合涉诉中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双方于上述协议中并未将中视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转让对价的确定依据,亦未对中视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明确约定。对此,该院认为,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并非衡量公司经营状况的唯一标准,在双方当事人并未将公司资产账面价值列入合同承诺范围的情况下,梁X某依中视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情况向孟某某主张违约责任,缺乏必要合同依据。诉讼中,梁X某虽向该院提交了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的中视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收账款明细表、现金流量表、货币资金明细表五份证据,并主张其系以上述材料所体现的中视公司净资产情况为基础,与孟某某签订涉诉股权转让协议。然而,结合上述材料的记载内容与表现形式分析,上述材料的内容中并未体现有双方当事人对于上述情况予以确认的意思表示,上述材料在形式上亦无法体现其系涉诉股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且孟某某对梁X某的上述诉讼主张又不予认可。此种情况下,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梁X某应就其上述诉讼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梁X某的上述诉讼主张,该院不予支持。此种情况下,梁X某虽就中视公司的账面财务状况与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情况提出审计申请,并申请依据中视公司账面资产情况对其所受让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但如上所述,梁X某依上述审计或评估对象向孟某某主张违约责任,应属不当。
第三,结合梁X某向该院提交的中视公司2005年8月—2009年9月经营情况审计报告,梁X某系从五个方面主张其因受让中视公司股权所遭受的具体损失。其中,对于梁X某主张中视公司存在的账外资金问题而言,该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该部分资金并未脱离中视公司财务人员的实际控制范围,且该部分资金是否明确记载于中视公司的会计账簿,在实质上并不影响中视公司对上述资金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对于梁X某主张中视公司库存商品盘亏和毁损停售问题,该院认为,上述审计报告所载的中视公司库存商品盘点情况,系发生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并由梁X某单方组织进行。此外,梁X某虽向该院提交了库存商品盘点记录、全部仓库实际库存数量汇总表两份证据,但仅凭上述证据的有限记载内容,在缺乏其他直接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中视公司存在梁X某主张的库存商品盘亏和毁损停售问题。同时,梁X某虽主张因中视公司库存商品盘亏和毁损停售问题导致该公司发生新增税负,并提交了关于补缴增值税的说明与缴纳增值税的完税证明佐证,但在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视公司库存商品存在上述两项问题的情况下,仅凭中视公司单方出具的说明与缴税事实,亦无法单独证明梁X某的相应诉讼主张。对于中视公司对外应付最低总许可费问题,梁X某虽提交相关协议在案佐证,但因合同约定与合同履行分属不同法律范畴,故仅凭相关协议的约定内容,并无法当然认定相应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且本案亦无任何直接证据显示中视公司确已实际负担了梁X某所主张的债务。对于中视公司对中视鸿运视听制作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问题,根据企业信息网上查询结果显示,中视鸿运视听制作有限公司目前的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续,按照公司法原理,在未经法定清算程序之前,该公司的责任财产情况与偿债能力尚无法确定。对于中视公司向成都雨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付版权金和最低保底分成款项问题,根据双方所签网络游戏版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中视公司有权依据上述付款事实取得相应财产权利。根据企业信息网上查询结果显示,成都雨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仍然存续,仅凭梁X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公司业已停止经营。此外,无论成都雨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处于何种经营状态,与中视公司是否损失上述已付款项并无法律上的必然联系,具体情形仍需经过相应法定程序予以确定。结合以上各方面内容,梁X某所主张的上述各项具体损失情形,均缺乏必要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该院不予支持。
第四,梁X某虽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和法律服务费发票向孟某某主张律师费用损失,但结合涉诉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梁X某该部分诉请内容系以梁X某所诉违约赔偿责任的成立为前提基础。如上所述,梁X某关于孟某某对其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缺乏必要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此种情况下,梁X某要求孟某某负担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该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梁X某的诉讼请求。
梁X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孟某某构成违约并向梁X某赔偿受让股权损失12 888 052.32元以及其他损失420 000元,诉讼费由孟某某承担。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漏审了中视公司的财务资料和账证是否真实、完整、合法的的基本事实,同时对孟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没有作出判定,直接考量梁X某有没有因受让股权而遭受损失,判决结果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认为账面资产价值不在合同承诺范围内,所以梁X某向孟某某主张违约责任缺乏合同依据,且不受理梁X某提出的对中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股权价值评估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混淆了孟某某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保证财务资料和账证是否真实、完整、合法”还是“对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承诺”,将违约行为的认定与违约责任的承担混为一谈。三、一审判决全面否定了梁X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尤其是针对中视公司账外资金未入账且去向不明的事实作出“在实质上并不影响中视公司对上述资金依法享有权利”的结论,缺乏客观性与公正性。
孟某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梁X某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孟某某不存在违约行为,梁X某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是拖延支付股权转让款。二、梁X某能通过代理人随时了解中视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存在其主张的孟某某提供的账册不真实的状况。三、双方的股权转让不是基于中视公司的账面情况协商的,而是根据孟某某的出资情况协商确定的,因此是不需要审计的,而且现在已经不再具备审计的条件。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二审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梁X某与孟某某签订的中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贞元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其内容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皆应属有效。梁X某主张孟某某在与其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故意隐瞒中视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股权转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构成了违约,应赔偿其受让股权的损失。本院认为,首先,梁X某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孟某某隐瞒了中视公司的财务状况,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股权转让款的金额与孟某某的出资额等同,梁X某已经取得了相应的股权;其次,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合同中,均规定了孟某某作为转让方向受让方梁X某保证公司的财务资料和账证真实、完整、合法,但中视公司的财务账册是否存在违法、虚假、缺失等问题与孟某某是否故意隐瞒中视公司的财务状况无关联性。梁X某要求孟某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并进行审计,事实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万一千六百四十八元,由梁X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万一千六百四十八元,由梁X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路
代理审判员张寒松
代理审判员高春乾
二○一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书记员张岩
刘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