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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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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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恩国际中心大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1。
委托代理人汪红彬,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某。
上诉人张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2)静民一(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科恩国际中心大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红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于2011年9月13日进入科恩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9月13日至2014年9月12日,其中2011年9月13日至2012年3月12日为试用期,张某某担任科恩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
科恩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支付张某某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381.20元,于2011年11月7日支付张某某工资7,259元,于2011年12月5日支付张某某工资7,659元,于2012年1月5日支付张某某工资1,067元,于2012年2月10日支付张某某工资6,318.50元,于2012年3月9日支付张某某工资1,709.56元。
2012年2月13日,张某某提出辞职。2012年2月17日,张某某与科恩公司了进行工作移交。2012年2月22日,科恩公司出具退工证明一份,退工日期为2012年2月22日。
2012年6月12日,张某某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恩公司:1、支付2011年9月16日至2011年11月26日加班工资1,856.30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250元;3、支付延迟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损失11,034.48元。2012年7月3日,张某某变更第2项请求金额为5,652.75元,变更第3项请求金额为13,466.15元。同时,张某某增加请求,要求科恩公司:1、支付2012年2月工资3,688元;2、支付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奖金21,168.58元;3、支付2011年12月医药费320元;4、缴纳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社会保险费差额。
2012年8月20日,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沪劳人仲(2012)办字第424号裁决书,裁决:一、科恩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2011年9月16日至2011年11月26日加班工资1,856.30元;二、科恩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2012年2月工资差额2,080.01元;三、对张某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张某某不服裁决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科恩公司支付张某某:一、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每月奖金合计21,168.58元;二、2012年2月工资3,688元;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652.75元;四、医药费320元;五、迟延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13,466.15元;六、2011年9月16日至2011年11月26日的加班工资合计1,856.30元(期中延长工作时间加班20小时,休息日加班4小时)。
2012年10月12日,原审法院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张某某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科恩公司:一、支付张某某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每月奖金合计24,464.37元;二、支付张某某2012年2月工资3,582.70元;三、支付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019.98元;四、支付张某某迟延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13,655.17元;五、支付张某某2011年9月16日至2011年11月26日的加班工资合计1,856.30元(期中延长工作时间加班23小时,休息日加班4小时);六、提供缴纳养老金及公积金的缴费凭证。同时,张某某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科恩公司支付张某某医药费320元。
证据交换庭审期间,科恩公司表示,仲裁委员会裁决科恩公司支付张某某2012年2月工资差额2,080.01元,该款中涉及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的缴纳扣款,张某某表示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的缴纳问题向有关部门主张,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6日,张某某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科恩公司支付张某某:一、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工资差额28,463.96元(其中包括2012年2月工资3,688元)及克扣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计7,115.99元;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542.68元;三、2011年9月13日至2012年2月17日的加班工资3,028.74元;四、迟延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11,379.31元;五、未及时足额办理医疗保险造成的损失593.33元。
2013年1月15日原审法院庭审时,张某某再次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科恩公司支付张某某:一、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17日的月奖金24,464.37元(按照月奖金6,800元标准计算);二、2011年9月13日至2012年2月17日的补贴4,196.50元(按照每月补贴1,000元标准计算);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496.50元;四、迟延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11,379.31元(自2012年2月23日至2012年3月14日止,按照16,500元/月标准计算15个工作日);五、2011年9月13日至2012年2月17日的加班工资3,028.74元(其中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465.5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563.22元);六、2012年2月工资差额5,620.14元。张某某同时撤回要求科恩公司支付其未及时足额办理医疗保险造成的损失593.33元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张某某提供以下证据作为依据:
1、劳动合同、试用期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及2012年3月8日的录音,证明张某某与科恩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科恩公司故意与张某某及其他劳动者签订空白的劳动合同,恶意欺诈张某某;。
2、张某某的员工薪资核资单,证明张某某每月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8,500元、补贴1,000元和绩效考核6,800元(即月奖金);。
3、2011年科恩公司工资架构表、oa系统截屏(工资架构表)和企业管理制度汇编,证明科恩公司的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工资构成包括月工资和月奖金等,员工试用期的第二个月开始享有月奖金,一个月内病假超过5天不能参加当月奖金的分配等制度;
4、张某某的直属领导江某的中国建设银行e路通查询网页,证明科恩公司对员工江某入职第一个月发放基本工资,第二个月发放基本工资加月奖金,证明科恩公司拆分员工工资的事实;
5、各部门2011年10月份绩效考核评分依据、oa系统截屏(绩效考核)、关于表彰胡a和张某某的通知、表彰通知及员工王乙的月度绩效考核反馈表,证明科恩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月度绩效考核表由被考核员工签字确认的制度,张某某因表现良好多次受到表彰;
6、张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折,证明科恩公司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张某某工资;
7、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查询,证明科恩公司没有及时、足额为张某某缴纳医疗保险费;
8、XX市静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回复,证明XX市静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认定科恩公司存在少缴纳员工社会保险的事实;
9、现金暂支申请书、飞机票、员工出差申请单及加班批审单,证明张某某存在加班的事实;
10、离职通知、录音记录、工作移交清单及工作移交报告,证明2012年2月13日张某某申请离职。2012年2月17日,张某某工作交接完毕;
11、挂号信函收据,证明科恩公司迟延办理退工手续;
12、录用通知书,证明2012年2月19日张某某被上海汉秀进出口有限公司录用为项目经理,起始日期为2012年2月23日,为期四个月,每月工资为12,000元及津贴4,500元。因科恩公司迟延办理退工手续,导致张某某不能办理入职,造成张某某误工损失;
13、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和医疗费发票,证明因科恩公司未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造成张某某另行支付医药费的损失;
14、(2012)静民一(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科恩公司以薪资核资单确认员工的工资构成。科恩公司以企业管理制度为准则对员工进行考核及薪资管理。企业管理制度还明确员工工资首月不含奖金,试用期第二个月开始参与月奖金的分配;
15、沪劳人仲(2012)办字第424号裁决书,证明本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已仲裁前置;
16、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11月6日,XX市静安区就业促进中心出具说明,确认该中心于2012年3月14日受理科恩公司为张某某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证明科恩公司迟延办理退工手续;
17、沪劳人仲(2012)办字第263号裁决书,证明沈颖与科恩公司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裁决书认定科恩公司确认的工资架构表中写明“下属单位”经理(1)属于公司的中层、基层,对应的工资收入标准是8,520元,证明张某某提供的工资架构表的真实性。根据张某某提供的工资架构表,张某某属于高级管理级别(职级为3级),每月工资应为16,300元;
18、邬健俊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明邬健俊系科恩公司的总裁办行政部长,科恩公司每月5日发工资;
19、金志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证明金志平系科恩公司的销售总经理,科恩公司每月5日发工资,金志平的月奖金是现金发放的。
科恩公司辩称,2011年9月13日,张某某与科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9月13日至2014年9月12日止,其中2011年9月13日至2012年3月12日为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某的基本工资4,500元,试用期基本工资4,250元,岗位津贴850元,交通补贴850元,月绩效奖金2,550元,试用期工资合计为8,500元,科恩公司已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张某某认为除了基本工资8,500元,另外有补贴1,000元及月奖金6,800元,缺乏依据,科恩公司不予认可,科恩公司不同意张某某第一、二项诉讼请求。2012年2月13日,张某某提出辞职,并未以科恩公司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提出辞职,科恩公司不同意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按规定张某某于试用期内提出辞职应提前三天(即2012年2月14日至2012年2月16日),故双方于2012年2月17日进行工作移交。张某某于2012年2月13日提出辞职时确认还有6天调休未使用。为此,科恩公司安排张某某补休,补休日期分别为2012年2月14日至2012年2月16日(3天)及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2月22日(3天),科恩公司支付张某某工资到2012年2月22日。由于科恩公司已安排张某某对6天加班进行了补休,双方已结清,故科恩公司不同意支付张某某加班工资。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为2012年2月22日,之后,科恩公司曾多次通知张某某来办理退工手续,但张某某不配合。2012年3月9日,科恩公司将劳动手册和退工证明寄给张某某,但张某某仍拒收。科恩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再次向张某某寄送劳动手册和退工证明,科恩公司不同意支付张某某迟延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
科恩公司对张某某提供的证据1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应该有明确数额,张某某的职务为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完全有可能持有科恩公司的空白劳动合同,科恩公司持有的劳动合同是填写完整的劳动合同,且经张某某签字确认。对证据1的试用期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考核责任书还应有一页附表。对证据1的2012年3月8日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科恩公司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该员工薪资核资单没有董事长的签名。科恩公司对证据3的2011年科恩公司工资架构表的第2、3页的内容没有异议,对第1、4页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科恩公司提供完整的工资架构表,认为张某某提供的工资架构表并不能证明张某某的工资标准,科恩公司对证据3的oa系统截屏(工资架构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科恩公司对证据3的企业管理制度汇编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科恩公司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江某属于科恩公司的员工,于2011年10月8日入职,于2011年11月30日离职,张某某提供江某的银行交易不足以证明其工资情况。科恩公司对证据5的各部门2011年10月份绩效考核评分依据及oa系统截屏(绩效考核)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科恩公司对证据5的关于表彰胡a和张某某的通知及表彰通知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科恩公司对证据5的员工王乙的月度绩效考核反馈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王乙的考核与本案无关。科恩公司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无法证明科恩公司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张某某工资。科恩公司对证据7、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科恩公司对证据9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表示现金暂支申请书是作废的材料,上面有很多涂改,而且该材料应是科恩公司保存的材料。科恩公司对证据10的离职通知、工作移交清单及工作移交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科恩公司对证据10的录音记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科恩公司对证据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该挂号信上面有一个再投的记录,科恩公司在2012年3月9日就将退工手续寄给张某某了,但张某某拒收。科恩公司对证据12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而且录用通知书与本案无关。科恩公司对证据13-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科恩公司的工资架构表只有一份,不认可张某某提供的工资架构表的真实性,张某某属于中层,其工资参照工资架构表的职级8级确定为基本工资4,250元,试用期基本工资4,250,岗位津贴850元,该事实由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印证。科恩公司对证据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沈颖案的裁决书与本案无关。科恩公司认为,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某的职务为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其上级主管是人力资源总监,再上面还有总经理、总裁助理、总裁及董事长等职务。张某某与科恩公司提供的工资架构表均没有高级经理的职位表述,但是总监的职位是有的,两份工资架构表里总监(1)和总监(2)的职级是一致的,分别为6级和7级。因此,张某某的职位应属经理(1),职级为8级,相应的基本工资为4,250元,岗位津贴为850元。张某某将自己的职级定为3级,对应的职位为高级管理,与张某某实际的岗位高级经理相差甚远,张某某误解了高级管理与高级经理的含义。科恩公司对证据18、19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其他员工的工资发放与本案无关。
为证明其主张,科恩公司提供以下证据作为依据:
1、核算清单、结算清单及考勤统计,证明2012年2月22日张某某请求科恩公司对其工资进行核算,科恩公司已根据张某某的请求结算并付清工资;
2、快递单,证明2012年3月9日科恩公司将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寄给张某某,但张某某拒收;
3、工资架构表,证明张某某的职级应为8级,属于中层,每月基本工资4,250元,岗位津贴850元;
4、劳动手册与工作情况统计,证明劳动关系情况;
5、社保缴费清册,证明科恩公司补缴了相关社会保险费;
6、加班统计表,证明张某某的加班情况,科恩公司已按规定与张某某结算了加班;
7、个人承诺书,证明2012年2月17日张某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2012年2月出勤情况及工资结算数额,并已结清;
8、行政公文审批流程,证明张某某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过公司的oa系统写了辞职报告,张某某以本人原因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辞职,科恩公司审批同意;
9、薪资核资单,证明张某某的工资每月合计为8,500元;
10、劳动合同,证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某试用期基本工资4,250元,岗位津贴850元,交通补贴850元,月绩效奖金2,550元,试用期工资合计为8,500元。
张某某对科恩公司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该证据由科恩公司制作。张某某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表示2012年3月9日的快递没有收到过,且邮政投递单是科恩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寄出的,张某某于2012年3月19日收到的。张某某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科恩公司对工资架构表的对应职位作了修改,隐瞒了事实。张某某表示,根据公司工资架构表,张某某对应的职级是3级,属于高级管理层。职级3级项下的餐费、通讯费和交通费合计为补贴1,000元,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合计为8,500元,另外还有月奖金6,800元。张某某对证据4的劳动手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少复印了几页,张某某对证据4的工作情况统计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该统计与劳动手册记载不一致,并且与本案无关。张某某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由于科恩公司少缴、晚缴,造成张某某医疗保险的损失。张某某对证据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科恩公司仅统计了部分的加班天数,还有其他加班情况没有统计。张某某对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科恩公司没有支付张某某月奖金和补贴。张某某对证据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表示填写行政公文审批流程仅是为了劳动手册上盖章的需要。张某某对证据9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该薪资核资单没有张某某签名。张某某对证据10的签名没有异议,认为张某某签署劳动合同时,工资栏和公司盖章处为空白,科恩公司与其他员工签的劳动合同均是空白的,工资数额均是事后填写的,张某某提供2012年3月8日录音作为证据证明科恩公司与员工签的劳动合同均是空白的,张某某对科恩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张某某补充提供以下证据:
20、草稿一张,证明公司财务部门的彭靖向张某某出具草稿一张,写明张某某的基本工资是8,500元;。
21、王乙与科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的庭审笔录,证明科恩公司以离职通知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科恩公司确认月奖金是根据考核比例发放,2012年2月17日结算工资时,张某某还没有考核,故张某某的基本工资是8,500元;
22、2012年12月工资及税单,证明2012年12月张某某病假多日,因张某某对2012年12月工资有异议,经与科恩公司交涉,科恩公司按照基本工资8,500元的标准重新计算了工资,并用现金予以补足,故张某某的基本工资为8,500元;
23、2012年3月8日张某某与科恩公司员工张明的录音,证明科恩公司与员工签的劳动合同均是空白的,张某某对科恩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24、证人王甲的证词,证明王甲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24日在科恩公司工作,担任董事长秘书。2012年10月,王甲将张某某的员工薪资核资单交给陈a签字,老板签字后,王甲将张某某的员工薪资核资单交给许a;
25、证人江某、王乙的书面证词,证明张某某提供的员工薪资核资单由江某签名确认后,原件交公司财务保管。张某某在工资架构表中对应高级管理层,张某某的基本工资为8,500元,首月未发放月奖金;
26、金田企业制度汇编,证明科恩公司与上海金田企业发展总公司是同一家单位,金田企业制度汇编的工资管理实施细则第4.4.2条规定:公司于次月20日支付考核奖励部分。因此科恩公司当月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包括月奖金,张某某不认可科恩公司关于工资中已包含月奖金的陈述;
27、档案机读材料,证明彭靖系上海丘比特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靖在科恩公司担任财务,张某某提供的员工薪资核资单有江某和彭靖的签字确认。
科恩公司对张某某提供的证据20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科恩公司对证据2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科恩公司认为个案情况不一样,不认可张某某的陈述。科恩公司对证据2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张某某的陈述,不能证明张某某的基本工资是8,500元。科恩公司对证据23-25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科恩公司对证据26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与本案无关。科恩公司对证据2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彭靖是科恩公司的员工,但认为张某某提供的员工薪资核资单上彭靖和江某的签字无法确认,且该员工薪资核资单没有陈a的签字。
科恩公司补充提供以下证据:
11、离职通知书,证明科恩公司于2012年2月17日出具离职通知书,但张某某拒绝签收。
张某某对科恩公司提供的证据11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某某主张其每月基本工资8,500元、月奖金6,800元和补贴1,000元,每月工资总额为16,300元。对此,张某某负有举证义务。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张某某与科恩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关于工资与劳动报酬一栏不一致,张某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与劳动报酬一栏为空白,科恩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与劳动报酬一栏填写的内容为基本工资4,500元,试用期工资4,250元,岗位工资1,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履行权利、义务最主要的依据。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在科恩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能力,张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科恩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故应当认定签署劳动合同系张某某的真实意思。张某某作为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应当具备专业人事管理经验,必须知晓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合同期限等,其中劳动报酬是最主要的条款之一。张某某在科恩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签名,应当在已充分注意了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完整性的情况下才会签署,张某某认为劳动报酬一栏是空白的,不符合常理。同时,张某某作为人事经理,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科恩公司认为张某某持有科恩公司的空白劳动合同,符合常理;其次,张某某主张其属于高层管理人员,其工资标准参照工资架构表的职级3级予以确定,科恩公司认为张某某的职位属于中层,其工资标准参照工资架构表的职级8级予以确定。对此,原审法院结合张某某陈述其主管为江某、王乙等人的事实,在张某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某的职位属于高级管理层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张某某认为其属于高级管理层的主张难以采信;再次,张某某认为其每月奖金6,800元和补贴1,000元,但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所述,在科恩公司按每月工资总额8,500元标准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结合科恩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等证据认定张某某试用期基本工资4,250元,岗位津贴850元,交通补贴850元,月绩效奖金2,550元,试用期工资合计为8,500元。据此,张某某要求科恩公司支付张某某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17日的月奖金24,464.37元及2011年9月13日至2012年2月17日补贴4,196.5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某要求科恩公司支付2012年2月工资差额5,620.14元,原审法院认为,科恩公司应支付张某某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22日工资6,252.87元,扣除科恩公司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3,135元以及科恩公司已支付的2012年2月工资1,709.56元,原审法院确认科恩公司还应支付张某某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22日工资差额1,408.31元。鉴于仲裁委员会对2012年2月工资作出裁决后,科恩公司并未起诉,视为对裁决的认可,原审法院确认科恩公司支付张某某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22日工资差额2,080.01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某通过oa系统填写的行政公文审批流程,并未以科恩公司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提出辞职。同时,张某某的行政公文审批流程确认有6天调休未使用,科恩公司已为张某某补休,并支付工资至2012年2月22日,故张某某要求科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原审法院难以支持。鉴于仲裁委员会对加班工资作出裁决后,科恩公司并未起诉,视为对裁决的认可,原审法院确认科恩公司支付张某某2011年9月16日至2012年2月17日加班工资1,856.30元。
关于迟延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于2012年2月13日填写行政公文审批流程,确认有6天调休未使用。科恩公司安排补休,并无不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为2012年2月22日。依据法律规定,科恩公司应当于十五日内为张某某办妥退工手续。张某某提供的录用通知书中规定张某某到上海汉秀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始日期为2012年2月23日,仍在科恩公司办理退工时间之内,且张某某也未将到上海汉秀进出口有限公司报到任职的情形告知过科恩公司。科恩公司于2012年3月9日向张某某寄送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亦无不妥,故张某某要求科恩公司支付迟延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某撤回要求科恩公司支付张某某未及时足额办理医疗保险造成的损失593.3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准许。
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张某某要求科恩国际中心大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17日的月奖金24,464.37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张某某要求科恩国际中心大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9月13日至2012年2月17日补贴4,196.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张某某要求科恩国际中心大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496.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张某某要求科恩国际中心大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11,379.31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科恩国际中心大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2011年9月16日至2012年2月17日加班工资1,856.30元;六、科恩国际中心大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22日工资差额2,080.0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判决后,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1、科恩公司2011年12月共计支付张某某工资5,364.50元,该事实与公司工资发放计算规定及张某某提供的薪资审批单等证据相吻合,原审法院遗漏了该节事实。2、科恩公司2012年3月14日才为张某某办理退工手续,应当向张某某支付迟延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3、科恩公司采用欺诈手段与员工签署空白劳动合同多年,张某某并不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持有科恩公司的空白劳动合同。从曾担任张某某上司的江某、王乙等人的工资可见,张某某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张某某的基本工资为每月8,500元。4、科恩公司未按规定向张某某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某因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科恩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5、为证明张某某的主张,张某某已提供了包括证人证言、手机短信、薪资核资单、离职通知等一系列证据,虽然部分系复印件,但证据相互之间能够印证,鉴于证据原件系由科恩公司保存,张某某认为其举证充分,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定的举证责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遗漏、回避重要事实,适用法律不当,张某某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判令科恩公司支付张某某:一、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17日的月奖金24,464.37元(按照月奖金6,800元标准计算);二、2011年9月13日至2012年2月17日的补贴4,196.50元(按照每月补贴1,000元标准计算);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496.50元;四、迟延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11,379.31元;五、未及时足额办理医疗保险造成的损失593.33元;六、2011年9月13日至2012年2月17日的加班工资3,028.74元(其中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465.5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563.22元);七、2012年2月工资差额2,231.70元。
被上诉人科恩公司辩称,1、科恩公司于2012年3月9日向张某某邮寄退工单被退回,科恩公司为张某某办理退工手续符合规定。2、张某某月基本工资和月工资总额以劳动合同和工资架构表为准,张某某的工资级别是8级,其月基本工资是4,250元,月工资总额是8,500元,故科恩公司已足额支付张某某劳动报酬。3、张某某离职系自身原因,科恩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科恩公司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请求驳回张某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再查明,张某某工作期间,科恩公司支付张某某2011年12月工资共计5,364.50元(其中通过银行卡支付1,067元),科恩公司按4,500元缴费基数为张某某缴纳了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2012年3月科恩公司以8,500元缴费基数为张某某补缴了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
上述事实,由个人帐户补缴变更核定表、个人帐户转移核定表、个人帐户缴费基数调整核定表、XX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及相关缴费证明、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等证据予以佐证。
二审审理中,张某某表示,若科恩公司已按8,500元缴费基数为其补缴了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则其对仲裁裁决张某某2012年2月工资差额为2,080.01元表示认可。
二审审理中,张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企业管理制度汇编第57页,其中规定盖印文件必要时应盖骑缝印,证明科恩公司采用欺诈手段让张某某签订了空白劳动合同;
2、王甲的劳动合同,证明科恩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数额是后来添加的;
3、新员工入职须知,证明入职首月发放基本工资,第二个月开始发放月奖金;
4、纸条(长约11厘米,宽约5厘米)一张,该纸条上打印内容为:张某某,基本工资:8,500元,补贴:1,000元,绩效考核:6,800元(入职次月起享有),打印内容后有“同意”及“陈a”的手写字样,证明科恩公司董事长陈a签字同意该纸条载明的工资数额。张某某称该纸条从原来的纸张上裁剪下来,原来纸张有很多其他员工的内容,在其与科恩公司发生诉讼后科恩公司要将涉及张某某的材料汇总,科恩公司财务人员彭靖就将涉及张某某的部分裁剪下来交给人事部门。张某某从科恩公司人事部员工处得到该纸条,具体哪个员工不清楚。科恩公司员工告诉张某某,彭靖无意中透露,2012年1月其在为张某某补工资时让陈a在该纸条上签字确认;
5、张某某与科恩公司员工张明的录音,证明科恩公司提供的薪资核资单不真实;
6、张某某与科恩公司员工李治国的短信记录及短彩信详单,证明加班费基数不含月奖;
7、张某某与科恩公司员工张明的短信记录及短彩信详单,证明工资计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并非当月1日至31日,科恩公司对张某某实际工资发放情况解释不清。
科恩公司对张某某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具体规定在实践操作中会有不同。科恩公司认为证据2不能证明科恩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是虚假的。科恩公司对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证据4,科恩公司认为公司在工资审批方面有相关的流程,工资报批形式不可能以纸条的形式,且该纸条明显经过裁剪,不符合常理,故该纸条是张某某伪造的。科恩公司认可证据5的真实性,但认为与待证事实无关,因张明在整个录音中对薪资核资单未作出明确表态,且张明并非张某某薪资核资单的经办人,无法对此作出客观陈述。科恩公司对证据6、证据7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无法证明张某某主张的事实。
二审审理中,科恩公司提供2012年1月份发放员工工资的财务凭证,证明公司没有对张某某主张的16,300元工资数额作过确认。对于该证据,张某某表示科恩公司做假帐,真的凭证没有放入帐目中。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本案主要涉及如下争议:
一、月奖金和补贴之支付。张某某主张其月工资为16,300元(基本工资8,500元、月奖金6,800元及补贴1,000元),科恩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工资,故应当支付工资差额,即月奖金及补贴。对此,本院认为,张某某与科恩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在工资与劳动报酬一栏内容不一致,张某某称科恩公司以欺诈手段与张某某签订了工资栏和公司盖章处为空白的劳动合同,然而,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从事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岗位,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已充分注意到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完整性,故其在劳动合同上签名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科恩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有张某某的签名,并载明张某某基本工资4,500元,试用期工资4,250元、岗位工资1,000元。现科恩公司不认可张某某提供的劳动合同,主张张某某作为人事经理持有科恩公司的空白劳动合同,科恩公司的陈述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确认科恩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二审中,为证明科恩公司董事长陈a曾签字确认其主张的工资数额,张某某提供一份纸条,科恩公司认为该纸条明显经过裁剪,不认可其真实性。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张某某的陈述,该纸条本应由科恩公司掌握,现张某某对该纸条的取得方式缺乏合理解释,科恩公司对张某某的陈述及该纸条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故该纸条的来源存疑;其次,该纸条经裁剪而成,无法完整显示纸张原本的内容,不能排除伪造和变造的可能,且该纸条并无标注日期,作为确认工资数额的书面凭证,并不符合常理,故该纸条形式要件欠缺。综上,该纸条不具备确凿有效的证明力,本院不予采纳。科恩公司主张每月实际发放张某某工资总额为8,500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4,250元、岗位津贴850元、交通补贴850元及月奖金2,550元。本案中,科恩公司每月均按其主张的上述标准向张某某发放工资,并向张某某发放了明确载明工资构成的工资单,时间超过1个月,张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在领取工资或工资单后向科恩公司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就劳动报酬数额达成一致。现张某某主张其工资为16,300元,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其要求科恩公司支付月奖金及补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支付。在张某某通过oa系统填写的行政公文审批流程中,并未以科恩公司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提出辞职,且张某某提供的离职通知为复印件,科恩公司不予认可,真实性难以认定,故张某某主张因科恩公司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辞职,本院不予采信,张某某要求科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加班工资之支付。现有证据仅能反映张某某存在延时加班20小时,双休日加班4小时,张某某主张的加班时间并无相应的证据可予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况且,张某某在行政公文审批流程中确认有6天调休未使用,为此科恩公司已给予张某某补休,并支付工资至2012年2月22日。据此,本院认为仲裁裁决的加班工资数额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令科恩公司支付张某某2011年9月16日至2012年2月17日加班工资1,856.30元,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2年2月工资差额之数额。本案中,因科恩公司已按8500元缴费标准为张某某补缴了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社会保险费,而二审审理中张某某表示,若科恩公司已按8,500元缴费基数为其补缴了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则其对仲裁裁决认定其2012年2月工资差额为2,080.01元表示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判令科恩公司支付张某某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22日工资差额2,080.01元,并无不当。
五、迟延办理退工手续损失之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张某某离职时确认有6天调休未使用,科恩公司安排张某某补休至2012年2月22日,并无不妥,双方劳动关系于2月22日解除,根据张某某提供的录用通知书记载,张某某到上海汉秀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始日期为2012年2月23日,该日期仍在科恩公司办理退工时间之内,且之后科恩公司又于2012年3月9日向张某某寄送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故张某某要求科恩公司支付迟延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11,379.31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六、未及时足额办理医疗保险造成损失之补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审期间张某某明确表示撤回要求科恩公司支付其未及时足额办理医疗保险造成的损失593.33元的请求,现张某某又将该请求作为其上诉请求,超过其原审诉讼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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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陈 樱
代理审判员叶旭初
代理审判员周卫娟
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何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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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