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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 判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Mar 11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2)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733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科恩国际中心大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2)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73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恩国际中心大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1。

委托代理人汪红彬,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上诉人科恩国际中心大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恩置业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XX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2)静民一(民)初字第2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上诉人科恩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红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5日,王某与科恩置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科恩置业公司安排王某担任综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上海索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其中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2月14日止为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每月基本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500元、岗位工资4,000元。

2011年8月15日,王某签署了试用期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该责任书规定:试用期间(2011年8月15日至2012年2月14日),王某违反公司的各项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的,如在试用期间一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3次、工作时间外出未按公司要求填写工作时间外出表和业务联系单的、试用期间缺席其应参加的每周晨会及周五例会或其他公司会议累计达3次的、未按相关要求填写完成日报、周报或月报的,即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原审法院另查明,科恩置业公司有如下规章制度,1、新员工入职须知规定:入职当天签订合同,领取考勤卡。全体员工每周一上午8:45参加晨会。员工上班、下班须打卡(上午8:30,下午17:30);员工外出须打卡,如发生上下班或外出忘记打卡现象,需出具书面说明,由部门主管签字再交到人事部;员工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均需到人事部进行登记并须部门主管签字(部门主管由总经理签字)。午饭时间12:00—13:00。员工每天填写工作日志,存放至公司oa系统。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周工作总结、周工作计划存放至公司oa系统。员工在试用期内的第二个月开始方可参与月奖的分配。

2、企业管理制度汇编的考勤制度规定:员工每天须在上午8:30以前,中午12:30至13:30期间,下午5:30以后共刷卡三次。因公外出或出差不能按时刷卡或忘记刷卡,在月底的刷卡记录中写明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未刷卡又未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视作旷工。请事假也需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后的请假单交人力资源部。上班期间如需外出办理公务,应事先向直接上级请示。

3、企业管理制度汇编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迟到或早退10分钟内,按事假2小时处理,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者,按事假半天处理,迟到一个小时以上者,按事假一天处理。员工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给予警告1次和罚款50元的处罚;达到5次者,给予记过1次和罚款100元的处罚;达7次者,给予记大过1次和罚款300元的处罚。一个月内连续旷工1天或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给予辞退处理。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常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办公室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4、企业管理制度汇编的加班考核管理规定: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需要加班的员工必须提交未完成任务和经营目标的工作量,加班工作量必须经部门经理核准,逐级上报,如因员工能力差、执行力不够的则不属于加班。

5、企业管理制度汇编的薪资规定:在公司,员工的收入由月工资、月奖金以及年终奖组成。员工试用期的第二个月开始可以参与月奖的分配;员工如果在第二季度以前进入公司,则可以参与当年年终奖的分配。每月工资的发放日为次月五日前,月奖金的发放日为次月十日前,年终奖金会在旧历年春节假期之前发放。月奖金和年终奖根据期间员工的考核成绩和公司的业绩来确定。

6、企业管理制度汇编的培训、考核与发展规定:参加公司年终绩效奖金发放的员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当年自然年度服务满一年的员工可以参加当年绩效奖金的分配,不满一年的员工不在此列;(2)员工所在部门完成当年工作计划,并获得赢利。年终绩效奖金的发放日为每年农历的12月20日至28日。

原审法院再查明,2011年9月30日,科恩置业公司出具一份员工薪资核资单:王某入职日期为2011年8月15日,部门为综合管理办公室,职位为副主任,级别为高级管理层3级,薪金为18,000元,工资结构:试用期:基本工资10,000元,岗位工资6,000元,交通补贴2,000元,四金4,400元,合计18,000元+4,400元=22,400元;转正后:基本工资12,000元,岗位工资6,000元,交通补贴2,000元,四金4,400元,合计20,000元+4,400元=24,400元;年度考核奖金84,000元。年度考核奖金根据年度业绩考核进行结算。生效日期为2011年8月15日。王某于2011年10月9日签署了该员工薪资核资单。

2011年10月18日,科恩置业公司出具一份关于对王某同志人事任免的通知:免去王某集团公司行政总监助理职务,任命王某为集团公司下属上海索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主持相关工作;同时分管上海京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酒业推广工作。

2011年10月18日,科恩置业公司出具一份员工薪资核资单:王某入职日期为2011年8月15日,部门为索耶文化,职位为经理,级别为总经理(2),薪金为5,208元,工资结构:基本工资5,208元、岗位津贴2,700元、车贴1,000元、奖金3,962元、手机费150元,合计13,020元。王某未签收该员工薪资核资单。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科恩置业公司支付王某2011年8月的工资11,809.60元。其中基本工资7,500元、岗位工资4,000元、奖金12,000元、车贴1,500元,合计25,000元,扣除缺勤11,206.80元及所得税1,983.64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1,793.20元)后,实发11,809.60元。

科恩置业公司支付王某2011年9月的工资14,761.30元。其中基本工资10,000元,岗位工资6,000元,车贴2,000元,没有发放奖金。扣除养老金及所得税等后,实发14,761.30元。

科恩置业公司支付王某2011年10月的工资8,759.10元。其中基本工资7,604元,岗位工资4,350元,车贴1,500元,奖金1,981元。扣除缺勤3,092.90元、养老金、公积金、考核扣款1,297元及所得税等后,实发8,759.10元。

科恩置业公司支付王某2011年11月的工资5,673元。其中基本工资5,208元,岗位工资2,700元,车贴1,000元,奖金3,962元。扣除缺勤3,846.20元、养老金、公积金、考核扣款1,981元及所得税等后,实发5,673元。

科恩置业公司支付王某2011年12月的工资8,278.70元。其中基本工资5,208元,岗位工资2,700元,车贴1,000元,奖金3,962元。扣除缺勤591.70元、养老金、公积金、迟到272.70元、考核扣款1,981元及所得税等后,实发8,278.70元。

科恩置业公司支付王某2012年1月的工资5,886.95元。其中基本工资5,208元,岗位工资2,700元,车贴1,000元,奖金3,962元。扣除缺勤3,254.50元、养老金、公积金、迟到591.70元、考核扣款1,743.30元及所得税等后,实发5,886.95元。

2012年2月13日,科恩置业公司出具关于终止王某同志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在试用期期间,王某同志经过换岗仍不能适应新岗位工作。经考核委员会评定,按照公司制度规定给予终止劳动合同。免去王某同志集团公司下属公司上海索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以上通知于2012年2月13日生效。

2012年2月13日,科恩置业公司出具离职通知:王某先生因为经过换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工作失职、管理不利的原因予以辞退,需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应在2012年2月14日前交清,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2年2月14日,工资结算至2012年2月14日。王某于2012年2月14日签收了离职通知。

2012年2月15日,王某与科恩置业公司签署了工作移交清单:……。三、在职期间处理解决重要工作的经过、进程与结果:1、担任行政总监期间(2个多月):使得原来混乱不堪的公司管理得井井有条,风气大振,调动了职工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处理了谢子懿案、张红君案、蒋泉泉、小黄等的辞退工作,使得他们心服口服并能愉快地离开公司并令同事及老板感到轻松等;主持召开每周例会,并工作合理等,每周参加公司培训课程并自己主讲4次培训,使得员工在愉快的环境中工作并调动了主管的积极性等;2、从2011年10月19日担任索耶文化传播公司总经理期间,克服重重困难和偏见,主动热情地工作,在意大利toso葡萄酒一没有知名度,二没有可信度,三没有任何投入情况下,成功打入中央电视台中视购物,并在2011年12月7日拿到格式合同并于2011年12月27日正式签约后,在与同事的配合下,从2012年1月4日开始走流程到2012年1月15日500箱货运到北京中视购物仓库,2012年1月19日顺利直播,其本身的高效率和能力令同行赞叹;由于种种原因,公司又舍不得继续投入,单凭一次直播当然效果不佳;3、推荐合作项目,并令安徽滁州县领导来公司参观考察,推出《儒林外史》合作项目及文化产业,但公司高层并不懂得影视产业,犹如万科等本来就在从事文化产业,所以能顺利推进成为房产业的首选品牌;4、介绍上海著名的房产中介—天晟房产(总裁是王某的高中同班同学)给公司认识;并联系日本富士公司、onicigatiger企业等。四、工作中碰到的问题:1、内部管理上问题重重,尤其在人事管理上,居然在王某半年工作期间,人事总监换了5茬;人员流动过于频繁,造成公司实际运营成本上升;2、薪酬及福利待遇上问题最多,不是奖惩罚懒,而是看相克扣员工工资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等事件发生;3、公司运营流程、规章等条条框框限制了如销售、市场、行政等创造性工作的发挥。上面这3大问题严重阻碍了公司发展和运营,人才的流失是最大的流失,使得现在的人员人心惶惶,无心工作,计划经济下国有大锅饭现象又再次重演了,这样下去公司迟早会倒闭。……。

2012年2月22日,科恩置业公司出具退工证明一份,该退工证明王某于2012年3月13日收到。

2012年4月9日,王某向XX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年4月13日,XX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案件移送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王某要求科恩置业公司:1、支付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拖欠的工资132,720.18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500元;3、支付加班工资30,813.95元;4、补缴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2012年5月9日仲裁庭审时,王某变更请求:1、支付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拖欠的工资81,402元;2、支付2012年1月26日至2012年2月14日的工资16,666.67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500元;4、支付2011年8月15日至2012年2月14日期间的加班工资30,813.95元;5、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赔偿25,000元;6、补缴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王某向XX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科恩置业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在XX市静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处理期间,科恩置业公司主动补缴王某2012年2月社会保险费及调整了王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已结案,其中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应补缴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为3,589.80元。

仲裁庭审期间,经仲裁委员会释明,王某自述科恩置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仍要求科恩置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一个月的通知期工资。

2012年6月29日,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沪劳人仲(2012)办字第244号裁决书,裁决:一、科恩置业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某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间的工资差额7,002.30元;二、科恩置业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某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1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396.41元;三、科恩置业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某2011年10月2日的加班工资2,482.76元;四、对王某的其他请求(除不予处理外)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裁决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以(2012)静民一(民)初字第1732号予以立案受理。在原审法院庭审期间,王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科恩置业公司支付王某:一、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工资差额78,402.25元;二、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15日的工资17,441.86元;三、2012年2月16日至2012年3月13日期间迟延办理退工手续损失35,000元;四、2011年8月15日至2012年2月15日期间加班费33,721元;五、2011年终奖金51,936.50元【125,400元÷12个月×(96%+66%+60%+85%+95%+95%)】。

2012年7月10日,王某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恩置业公司: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二、补发2011年度年终奖金46,711.50元;三、赔偿因扣留劳动手册及退工单造成王某无法继续工作的劳动损失138,800元;四、报销2011年12月27日至2011年12月31日去北京出差的差旅费及2011年10月14日招待费2,075元。

2012年8月24日,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沪劳人仲(2012)办字第501号裁决书,裁决:一、科恩置业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933元;二、科恩置业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2011年9月奖金7,000元;三、对王某的其他请求(除不予处理外)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裁决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庭审期间,王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一、科恩置业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986元(12,993元×1个月×2倍);二、科恩置业公司支付王某2011年9月奖金7,000元;三、科恩置业公司报销2011年12月27日至2011年12月30日的出差费用1,712元。

以上事实,有王某、科恩置业公司提供的试用期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离职通知、工作移交清单、退工证明、沪劳人仲(2012)办字第244号裁决书、沪劳人仲(2012)办字第501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试用期是一项特殊的法律规定,目的在于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内在能力及素质是否与应聘岗位相匹配作全面考察,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完全符合录用条件,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现有证据显示,科恩置业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试用期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等已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其后科恩置业公司对王某的工作表现逐月进行考核评定,并制作了月度绩效考核反馈表,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了王某。最终科恩置业公司以试用期考核未通过为由对王某予以辞退。科恩置业公司上述一系列行为足以表明其已履行了必要的告知、考核程序,同时亦向王某说明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科恩置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的。基于科恩置业公司未对裁决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故原审法院确认科恩置业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933元。

关于2011年9月奖金,王某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科恩置业公司虽不同意,但未对裁决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故原审法院确认科恩置业公司应支付王某2011年9月奖金7,000元。

关于出差报销,原审法院认为,科恩置业公司制定的企业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出差必须经审批,王某也已知晓。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去北京出差经科恩置业公司批准的事实,故王某要求科恩置业公司报销出差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科恩国际中心大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933元;二、科恩国际中心大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2011年9月奖金7,000元;三、王某要求科恩国际中心大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报销2011年12月27日至2011年12月30日的出差费用1,71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王某、科恩置业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某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科恩置业公司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但其判决认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计算有误,少算了赔偿金。原审法院判令科恩置业公司支付王某2011年9月份奖金7,000元正确。科恩置业公司主张该月工资已在另案中处理,与事实不符,另案处理的是该月的基本工资,而非奖金。王某提供了电子邮件、制播会议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其系因公出差,科恩置业公司应当报销出差费用。综上,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第一、三项,维持第二项,支持王某原审时的诉讼请求。

科恩置业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明确科恩置业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是合理合法,却以科恩置业公司未提起诉讼为由判决科恩置业公司支付赔偿金,于法有悖。关于2011年9月份奖金的问题,在另案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王某2011年9月奖金不应支付。且王某在本案仲裁期间并未就2011年9月奖金提出过相应的申请,原审法院判令科恩置业公司支付王某2011年9月奖金7,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科恩置业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科恩置业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做了详尽的阐述,认定事实清楚、理由正确,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本案仲裁裁决后,科恩置业公司并未就仲裁裁决科恩置业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1年9月奖金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应当视为科恩置业公司对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相应款项的认可。原审法院据此判令科恩置业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1年9月奖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王某认为赔偿金的数额计算有误,少算了赔偿金。对此,本院认为,王某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2011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的三倍,仲裁委员会据此判令科恩置业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993元亦无不当,王某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某主张的北京出差费用报销问题,因科恩置业公司的企业规章制度明确出差需经审批,王某对此也是知晓的,但王某在原审法院及本院审理期间均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去北京出差经科恩置业公司批准同意,故原审法院对王某要求科恩置业公司报销2011年12月27日至2011年12月30日的出差费用不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某、上诉人科恩国际中心大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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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乔蓓华

代理审判员叶旭初

代理审判员浦 琛

二○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丁 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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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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