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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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二中少民终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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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陆a。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a。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江惠强,XX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a。
委托代理人徐迟元,XX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b。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国明,XX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乾溪置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a。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乾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a。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顾玉红,XX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a、顾a、唐a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1)宝少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陆a、顾a、唐a以服从原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陆a、顾a、唐a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陆a、顾a、唐a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唐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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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张 华
代理审判员陆晓波
代理审判员段 婷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朱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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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