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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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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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李a。
委托代理人周海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b。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上诉人李a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X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钱a领取的抚恤金人民币10万余元、股市账户资金人民币24万元、港币兑换人民币7.5万元、李c名下存款人民币11万元归钱a所有;钱a全额承担墓穴费人民币463,180元及丧葬开销;
二、钱a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27xxxxxxxxxxxx669)内支取人民币1.8万元及目前尚余款项归钱a所有;
三、钱a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的中国石化6500股、招商银行200股、南京银行3000股、北京银行3000股归钱a所有,钱a于2012年6月1日前给付李a折价款人民币16,660元;
四、XX市中潭路xx弄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钱a、李b共同共有;钱a、李b于2012年6月1日前给付李a遗产折价款人民币263,340元;
五、各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均由李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于2012年3月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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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王冬寅
代理审判员李 罡
代理审判员周 州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罗珏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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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