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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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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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甲。
法定代理人汤乙。
委托代理人杨幼敏,XX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珮瑄,XX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周海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汤甲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虹民一(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甲的委托代理人杨幼敏、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海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虹民一(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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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张晓频
代理审判员李 荣
代理审判员徐 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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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