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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 判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Aug 26 08:00:00 CST 2011
[ 案号 ] (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65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汤甲与李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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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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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甲。

法定代理人汤乙。

委托代理人杨幼敏,XX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珮瑄,XX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周海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汤甲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虹民一(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甲的委托代理人杨幼敏、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海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虹民一(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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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张晓频

代理审判员李 荣

代理审判员徐 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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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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