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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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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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甲。
法定代理人彭乙。
委托代理人徐迟元,XX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丹中,XX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一(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一(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XX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时一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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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余时彦
代理审判员陈 俊
代理审判员卞晓勇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韩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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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