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
委托代理人朱小燕,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某。
上诉人陆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XX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一(民)初字第4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陆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吕晓华
代理审判员沈 珺
代理审判员余 宇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郭晓娟
;
;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