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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相邻关系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 判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Jan 12 08:00:00 CST 2011
[ 案号 ] (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8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陆某与薛某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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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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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

委托代理人朱小燕,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某。

上诉人陆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XX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一(民)初字第4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陆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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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吕晓华

代理审判员沈 珺

代理审判员余 宇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郭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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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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