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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 判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Aug 05 08:00:00 CST 2010
[ 案号 ] (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25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袁某某与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张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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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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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钱振林,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倩,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乙。

法定代理人张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丙。

法定代理人张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丁。

法定代理人张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戊。

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军建,XX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嘉善华荣标准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负责人施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袁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四(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上诉人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69.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34.55元,由上诉人袁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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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王冬寅

代理审判员李 罡

代理审判员张 萱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杨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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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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