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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 判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Dec 20 08:00:00 CST 2010
[ 案号 ] (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293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张某某、姜某某与琚某某、夏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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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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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某。

上述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德义,XX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邓丽南,XX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琚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

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永平,XX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姜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4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姜某某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邓丽南,被上诉人琚某某、夏某某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琚某某、夏某某系XX市真华路1988弄某号804室房屋业主,张某某、姜某某系XX市真华路1988弄某号703室房屋业主。2010年5月20日,大华集团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梧桐城邦管理处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证明XX市真华路1988弄某号703室违规拆楼板,造成804室电线线路被割断,致804室装修停工至今。2010年6月,琚某某、夏某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张某某、姜某某赔偿房屋装修工期违约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00元、延长租房的房租4,000元、重新布置电线线路所需材料费及人工费2,000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姜某某违规拆楼板,且在拆楼板过程中割断夏某某、琚某某家电线,存有过错,应予赔偿。琚某某、夏某某发现电线被割断后,应及时处理,避免损失扩大。现琚某某、夏某某主张赔偿的金额显然过高,考虑重新布置电线线路、延误工期等情况,酌情确定张某某、姜某某赔偿1,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张某某、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琚某某、夏某某1,600元;二、琚某某、夏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某某、姜某某不服原判,上诉称:拆楼板过程中将804室房屋的电线打断属实,但施工参考的线路图是开发商提供的,线路图显示楼板内并无电线,且自己是经过物业审核同意后才进行装修的。开发商不按照图纸施工,将电线排在楼板中,存有过错。自己已尽注意义务,并无过错。故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琚某某、夏某某在原审中的诉请。

琚某某、夏某某辩称:本案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张某某、姜某某已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查明的事实,两上诉人拆楼板的行为导致两被上诉人家的电线被打断并造成相应的损失,故两上诉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上诉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两上诉人认为开发商存有过错,可另行向其主张权利。原审判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的赔偿金额合理,本院予以认定。原审法院所作的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姜某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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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赵 俊

代理审判员段 婷

代理审判员姚 敏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林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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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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