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建云,男,汉族,46岁,湖南攸县人,住攸县x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建刚,男,汉族,46岁,湖南攸县人,住攸县xxx。
被告人谭湘明,小名马德华、三乃,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攸县xx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攸县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辩护人颜社春,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以株检公诉刑诉(20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湘明故意伤害一案于2012年4月17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建云、颜建刚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0日在攸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继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湘明及其辩护人颜社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建云、颜建刚到庭参加诉讼。现以审理终结。
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10月26日18时许,谭湘明出完车从外面回家洗完澡在厅屋放毛巾,被害人颜生林就对谭说:“你还死在这里做什么,你不是这里的,回你的酒埠江去”,并用手推谭,谭看他这么大年纪了也没理他,后颜继续骂谭,谭便对他说:“老倌,你莫是这样搞,我没有惹你”,之后谭直接回到了自己房里关上门看电视,过了会,颜又打谭房门并用凳子撞谭的房门,撞了有七八下,谭听到撞门声心里阴燥(非常气愤),就把门打开对颜说:“老倌,你有咋个事说咯,我咋个事惹了你咯”,颜冲谭大骂:“你死在这里做什么,回你的酒埠江去”。边说边把谭床上的被子扯到地上,把电视机打翻在地,谭去捡被子,颜就上前抓着谭的衣领,且将谭胸口抓伤,还朝谭胸部打了两拳,谭当时只穿了一件内衣和短裤说:“老倌,你莫搞”。颜又说“你死出去,莫坐在这里了”。颜的手一直是抓着谭的衣领不松手,谭当时气愤到了极点,就顺手在房内地上捡了根铁棍朝颜的头上打了一棍,颜当场就头部向前直接砸在地上,头部流血,谭见状便走了,经鉴定:颜生林系他人用棍形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骨骨折,脑挫伤致小脑疝形成而死亡。
检察机关提供证据如下:1、证人xxx、xxx、xxx、xxx、xxx证言;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1)法医检验尸体鉴定书及尸检照片;(2)物证(血迹dna)鉴定书;4、户籍资料等书证;5、物证:作案工具铁棍;6、被告人谭湘明的供述与辩解。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湘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建云、颜建刚诉讼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谭湘明的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谭湘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万元。
被告人谭湘明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赔偿愿意予以赔偿。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颜生林非法闯入被告人谭湘明家,毁坏谭家财物,谭湘明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谭湘明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有证人颜雄良证明。请求法院从宽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湘明与攸县黄丰桥镇丰垅村上老屋组谭清梅于1998年结为夫妻,两人均系二婚,被告人谭湘明系上门女婿,与谭清梅的一儿一女及谭清梅前夫的父亲颜生林居住在一起。因家庭琐事,谭湘明与谭清梅、颜生林时有吵闹,关系不和睦。2011年10月23日,颜生林八十岁生日,谭湘明因出车在外,没有前来贺寿,引起颜生林的不满。
同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谭湘明出完车回家, 洗完澡后经过厅屋,遭到颜生林责骂,并用手推谭,谭湘明回到自己卧房并将门锁上后,颜生林又拿凳子多次撞击谭湘明的房门,谭湘明打开房门,颜生林又责骂谭生林:“你死在这里做什么,回你的酒埠江去”。并将谭生林房里的电视机打翻在地,被子掀翻在地上,然后上前抓着谭湘明的衣服,朝谭湘明胸前打了两拳,谭湘明气愤之下,从地上捡了根铁棍,朝颜生林的头部打了一下,颜生林当场倒地死亡。
法医检验尸体并出具鉴定意见:颜生林系他人用棍形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骨骨折,脑挫伤致小脑疝形成而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颜生林殒年80周岁。被告人谭湘明致死颜生林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2440元×6月=14640元,死亡赔偿金6567元×5年=32835元,共计4747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于2011年10月26日22时30分开始,至2011年10月27日1时20分结束。现场地点:攸县黄丰桥镇丰龙村上老屋组谭湘明家。
(2)现场方位图
(3)现场照片
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2、鉴定结论
(1)攸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死者系他人用钝器损伤致颅骨骨折、脑挫伤、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而死亡。附尸检照片
(2)株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
鉴定结论:受害人颜森(生)林与轮胎之间地面上提取的血迹、现场轮胎下地面提取的血迹为受害人颜森林遗留的似然比率为5.85x10的14次方以上。现场提取的空心钢管上的血迹未检出基因型,无法比对。
证明被害人受伤致死的原因。
3、物证
(1)攸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 2011年10月26日,庚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的铁棍一根(作案工具)予以扣押。
(2)辩认笔录,2012年1月5日10时40分至10时55分,侦查人员罗武进、王志宏在见证人陈栋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将现场勘查时提取的铁棍照片给谭湘明辩认,谭湘明确认就是他作案时所使有的作案工具,但辩认后,谭湘明拒绝在辩认笔录上签字。
(3)2012年1月5日攸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重案一中队关于谭湘明拒绝在作案工具的辩认笔录上签名的“办案说明”
证明被告人谭湘明作案使用的凶器。
4、证人证言
(1)证人xxx证明:今天晚上7点20分左右,家里人打电话给我说,我爸爸被谭湘明打得很重,我接完后马上开车赶回家里,到谭湘明房间看到我父亲到在地上,头上有个口子,地上有好多血,我发现我父亲颜生林已经断气了,于是我就打110报警。
(2)证人xxx证明:2010年10月26日19时20分左右,我在黄丰桥镇上玩,我哥哥颜伟良打电话给我,说:“我们组里颜生林被谭湘明打死了,你赶快到颜生林家里来。”我接完电话,立即赶到颜生林家,看到颜生林爬在谭湘明的卧室里,面部着地的地面流满了血,听旁人说是被谭湘明用长约40厘米的铁棍打中头部致死的,谭湘明的卧室里当时很凌乱,电视机、被子等东西都被丢在地上,过了一会儿,派出所民警把我、村书记颜爱平及组里的一些村民叫在一起,组织分工去寻找谭湘明,我和余铁雄、两个派出所民警一组到广志村路段寻找,设卡,在去的路上,我看到谭湘明站在路旁一动不动,我停下车,余铁雄下车直走过去对谭湘明说,你怎么这样搞,用铁棍打颜生林的头,谭湘明说:“你们不来,我也准备去派出所自首。”说完,谭湘明就自己上了我的车,我们将谭湘明带到黄丰桥派出所去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3)证人xxx证明:今天晚上,我和谭清梅、贺珍英、“布尼”四人在谭清梅家打牌,刚准备打牌时,谭清梅的丈夫谭湘明回来了,他看见我们在客厅打牌,也没有讲什么就去了后面洗澡去了,大约洗了十分钟左右,出来后,谭湘明在厅屋可能做事情,晾衣服之类的事,谭清梅的家父颜生林也过来了厅屋,直接找谭湘明吵架,还骂了一通要谭湘明死出去的之类难听的话,还上前揪住谭湘明的衣领口,要推他出去,但谭湘明都没理会他,也没有讲什么,直接回房间关门睡觉了,这时,颜生林仍不放弃,又在厅屋抄起一条高脚凳,用凳猛砸谭湘明睡觉的房门,砸了4、5下,这时,谭湘明把门打开,从房里拿了一根短钢钎(大约一尺长)出来,我打牌正好坐在靠厅屋门的方向,看见谭湘明拿了短钢钎出来,我便上前去劝谭,要他不要搞,并想把谭拿的短钢钎接下来,但没有接走,在我劝谭湘明时,颜生林又去打谭湘明,但没有打到,另外一个看打牌的妇女冯晓英也劝谭湘明莫上前搞:“你莫跟他搞,他上了年纪了。”这时,颜生林再次进入谭湘明睡觉的房间打东西,先把电视机扫在地上砸坏了,之后又把谭湘明睡觉的被子扯下来,摔在地上并用脚在被子上猛踩,当时,房间里有两个男子在劝谭湘明莫与颜生林搞,谭湘明见颜生林在房间里砸东西,忍无可忍,便拿着短铁钎朝颜生林头顶猛敲了一下,颜被敲后,当即倒地,头顶冒血,不醒人事,我们当时从谭湘明家里出来了,有些人就通知颜生林的家人,有的人就打120喊救护车救人,布尼就喊人过来止血,止血的人出来摸了一下颜生林的脉,发现脉象微弱,可能没救了,约十分钟后,黄丰桥120的救护车过来发现颜生林已经死亡,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4)证人xxx证明:我与谭湘明是夫妻关系,与颜生林是公媳关系,我是1986年嫁到颜生林家,当时的丈夫叫颜建良,1994年,颜建良过世,1998年我与谭湘明结婚,谭是作上门女婿到颜生林家的。
今天下午6时许,我与文艳娇、贺珍英,还有一个不知名字的中年男子一起在我家一楼房间里打牌,6点多钟的时候,我丈夫谭湘明开车回家了,他回家后就径直去洗澡去了,他洗澡的时候,我公公颜生林从外面也回到家中,他回来便到一楼谭湘明的卧室看了一下,没有看到谭,他又出去了。过了不久,谭湘明洗完澡出来回到房间,颜生林又从外面回来,他一看到谭湘明便大骂:“你今天死了回来做什么?”谭湘明回了一句话,我没有听清楚,接着他就进卧室并把卧室的门锁住了,颜生林又去开他的门,但没打开,便从堂屋拿了一条长凳撞门,一边撞一边骂:“我把门打烂。”他连续撞了四、五下门也没有撞开,当时我们打牌的人还没有起身,接着,我们突然看到谭湘明从房间里出来并用手推颜生林,颜生林被推得踉踉跄跄,这时,文艳娇等人赶紧过去劝架,要他们别打架并讲颜生林是老人家,打不得,当时我已经起身但还没到堂屋里来,突然又听到嘭得一声,我随即到了谭湘明卧室门口,看到谭湘明穿一身灰白色内衣裤站在卧室床边,而颜生林怒气冲冲地背对门口站在他对面,房间里的电视机被摔在地上,我还讲了一句:“你莫打了东西,电视机还是我的。”说完,我返回到打牌的房间把放在桌上的钱收好。当我收好钱又往谭湘明卧室走的时候,听见余铁雄大喊:“打不得啦,三乃,你打不得啦!”我到卧室门口一看,看到颜生林倒在地上,身体往左侧卧,头朝房间东南角方向,全身没有动弹,头部周围的地上有了血迹,余铁雄大骂谭湘明:“你怎么拿这铁棍打啦,这也打得?”接着所有人都讲赶快送医院,我便打电话给我哥哥谭正安,要他赶紧过来,因为他是黄丰桥医院医生,他便立即坐了救护车往家里赶。
(5)证人xxx证明:今天晚上吃完饭,大约是18时50分左右,我和谭湘明的妻子、艳娇及贺珍英四个人一起在谭湘明家打牌,大概19时左右,我们在厅房里打牌时就听见颜生林在大厅里骂谭湘明,他骂谭湘明到他家来有十多年了,自己过80岁生日都不回,现在还死起回来做什么,要谭湘明滚出去。但谭湘明好象没有理睬颜生林,我听到他们打起东西响,我就停手出来劝,当时他们两人已经到了谭湘明的房间里,我到他房里时看见他房间的电视机已经到了地上,并且谭湘明的妻子也跟着到了房间,她看见电视机到了地上就讲“老倌,电视机是我的,你打杂个?”颜生林听后就转身抓起床上的被子丢到地上,然后就抠住谭湘明的身上的白色短袖圆领回子,用力扯,要谭湘明滚出去,而谭湘民手里拿着一根铁棍在手上,于是我就上去站在他们两中间劝架,我左手抓住颜生林的手臂,右手推谭湘明,并讲要颜生林松手放开谭,一边对谭湘明讲:“你拿着棍子做什么,老倌这么大年纪了”,我想劝开他们,把谭湘明推出门,我话刚讲完,谭湘明就随手朝颜生林用铁棍一摔,刚好铁棍打到颜生林的左边头顶上,而颜生林被打后就迎面倒在地上,头上出了血。后我见出了血,我就出门去喊人来止血,之后我返回来发现颜生林已经断气死亡了。谭湘明打完人之后,穿好衣服就站在他家前坪,后等颜建荣开车回来时,谭湘明才离开的,整个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6)证人xxx证明:那天下午我和谭清梅、袁艳娇、谢不谊四人在谭湘明家里打牌,打了不久,谭湘明回来了,谭湘明回来后,我就没有打了回到了家里,在家里待了几分钟,我又到谭湘明家里,这时就有人讲颜生林被谭湘明用铁棍打倒在地上,是在谭湘明房里打的,我听说后到谭湘明房里看见颜生林躺在地上,谭湘明就站在自家后坪里,后120急救车过来后,医生说颜生林已经死了,这时我发现谭湘明不知道那里去了。
(7)证人xxx证明:2011年10月26日下午7点钟左右,我正在家休息,突然我听到有吵闹声,我就出去看,我听到吵闹声是邻居颜生林家中传来的,我就赶紧跑去看,在颜生林的上门女婿谭湘明的房间我看到谭湘明穿了一条短裤和一条背心,右手手持一根铁棍,颜生林在其身后对谭湘明骂骂咧咧的,还用手拉扯谭湘明的背心,并且将其背心已扯烂了,谢不谊正在劝架,并且用手将谭湘明和颜生林分开,这个时候谭湘明举起铁棍可能是想打颜生林,我见状马上对谭湘明喊了句:“三乃,你不要打,他这么大年纪了,打不得!”谭湘明听我这么讲就将手放了下来,这个时候颜生林还在拉扯谭湘明的背心,并用拳头朝谭湘明的背部打了两下,谭湘明突然朝左侧了下身,用手上的铁棍反手朝后甩了一下,这棍正好甩在颜生林的头顶上,颜生林的头顶当场血流不止,其随即朝右前方倒下去,接着颜生林右侧头部先着地,其头砸在地上发一声“砰”的响声并且大量出血,谭湘明见此就跑离了现场,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5、书证
谭湘明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谭湘明作案时已成年。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供诉:我1997年上门到颜生林(其大儿子已去世)家与其大媳妇谭清梅结婚,生活至今。
2011年10月26日晚上18时许,我出完车从外面回来,洗完澡在厅屋放毛巾,我父亲颜生林就对我说:“你还死在这里做什么,你不是这里的,回你酒埠江去”,并用手推我,我看他这么大年纪了也不理他,并对他说:“老倌,你莫是这样搞,我没有惹你”,之后我直接回到了自己房里关上门看电视,我妻子和本地几个人在客厅打牌,过了会,我父亲就在我房门外用凳子撞我的房门,撞了有七八下,我听到撞门声心里阴燥(非常气愤)就把门打开,打开之后,我就对我父亲说:“老倌,你有咋个事说咯,我咋个事惹了你咯”,我父亲就冲我大骂:“你死在这里做什么,回你酒埠江去”,边说边把我房内的被子扯到地上,把电视机打翻在地,我妻子此时从客厅来到大厅对我父亲说:“你打烂电视机做咋个啦,电视机是我的”,说完她看了下后又进去打牌了,我就去捡被子,我父亲就上前抓着我的衣领,将我胸口抓伤,还朝我胸口打了两拳,我当时只是穿了一件内衣服短裤说:“老倌,你莫搞”,他说:“你死出去,莫坐在这里了”,他的手此时一直是抓着我的衣领没有松手,我当时气愤到了极点,我喊他不要抓我,他不听,我心里实在气愤,就顺手在房内捡了根铁棍朝我岳父头上打了一棍,我岳父当场就倒在地上,头部向前直接砸地在上,头上开始流血了,我就在房内穿衣服,本地的颜铁雄和我叔叔“狗子”过来了,他们看了一下我岳父,之后他们就打电话给颜建云(我父亲的大儿子,我的大弟弟),说喊120救护车过来,此时,我穿好衣服站在厅屋,我另外一个弟弟颜建江就对我说:“我父亲是怎么死的,我就让你怎么死”,我就走到了大门外,颜铁雄他们对我说:“你降点火气,莫这样搞”,我说:“我又没惹他一点事,本来准备出去打牌,他作死的吵我,吵得我不耐烦了”,此时,颜建江又说:“我父亲怎么死的,我就让你怎么死”,此时,我家大门口已经站了好多本地人,雪仔(颜家雪)对我说:“你先走开,等下莫得他们打了”,我听后就沿着马路往黄丰桥镇区方向走,之后又沿着公路一直走,心想走到哪里是哪里,走了一阵后,一辆黑色小车停在我前面,从车上下来几个民警和丰垅村本地几个村民,我知道是来抓我的,我就和他们上车之后来到了派出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湘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湘明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湘明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谭湘明故意伤害致死颜生林,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颜生林非法闯入被告人谭湘明家,毁坏谭家财物,谭湘明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谭湘明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有证人颜雄良证明。请求法院从宽判处”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谭湘明与谭清梅结婚后,一直与谭清梅前夫之父颜生林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故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颜生林的行为是非法闯入、毁坏财物,被告人谭湘明的行为是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湘明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虽有证人颜雄良证词证明,但本案是公安人员在当地村民配合下将被告人抓获,被告人谭湘明在供述中从没有提出过自己准备投案自首,故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谭湘明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7475元。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谭湘明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且本案被害人颜生林主动挑起争端,先动手打人,有一定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谭湘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湘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二、由被告人谭湘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建云、颜建刚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2440元×6月=14640元,死亡赔偿金6567元×5年=32835元,)共计47475元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万自力
审判员 刘克
人民陪审员 罗祖武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松洲
附本案所涉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处,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