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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抢夺罪 [ 法院所属区域 ] 河南
[ 判院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Nov 27 08:00:00 CST 2009
[ 案号 ] (2009)商梁刑初字第324号 [ 审官 ] 张峰
[ 代所 ] 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程玉生
[ 当人 ] 郑振南、郑伟
 
郑振南犯抢夺罪
 
 

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9)商梁刑初字第324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振南,男,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09年8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玉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伟,男,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09年8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振南、郑伟犯抢夺罪,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振南、郑伟及辩护人程玉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郑振南、郑伟预谋后,在商丘市凯旋路梁园市场南门附近,乘被害人付××不备将其黄金项链夺走,价值人民币11397元,销赃后挥霍。
2、2009年XXXX年X月XX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郑振南、郑伟预谋后,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路“××洗浴中心”附近,乘被害人宋××不备将其黄金项链夺走,价值人民币2000元,销赃后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振南、郑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振南、郑伟供述,被害人付××、宋××的陈述,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振南、郑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认罪态度较好,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郑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郑振南、郑伟的刑期即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峰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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