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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 判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Sep 28 08:00:00 CST 2011
[ 案号 ] (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63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汤某某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某某,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明照村木子塘组016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颜社春,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某,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革命村8栋216号。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汤某某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彭莹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段娅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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