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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河南
[ 判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Jan 29 08:00:00 CST 2010
[ 案号 ] (2010)二七刑初字第198号 [ 审官 ] 李靖
[ 代所 ]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赵思恩、靳建林
[ 当人 ] 马双成
 
马双成交通肇事案
 
 

XX省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二七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XX省XX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双成,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于。因交通肇事于2009年8月20日被XX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9月3日被XX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9月12日被XX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XX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思恩、靳建林,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XX省XX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双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省XX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杰、被告人马双成及其辩护人赵思恩、靳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0日23时40分许,被害人王x驾驶豫ACE223号轿车沿郑少洛高速公路北半幅由东向西行驶至4公路+600米处时,与前方正在倒车的被告人马双成驾驶的皖J03688(皖J0555挂)号货车尾部发生相撞,造成豫ACE223号轿车驾驶员王xx受伤(经鉴定伤情属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双成驾车逃逸。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郑少高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马双成负事故全部责任。2009年8月20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马双成抓获。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xx向本院递交谅解书,表示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已在XX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鉴于被告方已支付其赔偿金10万元,并向法院缴纳了10万元赔偿保证金,肇事车辆购买有四份保险,其经济损失能够得到足额赔付,对被告人马双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马双成从轻处罚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事故现场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侦破经过、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处理事故工作记录、肇事车辆行车证、提取笔录、被害人伤情诊断证明书、110报警台证明、民事赔偿部分的证据材料、被害人谅解书、有关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尹xx、马xx、贾x、颜xx、左xx、左xx、颜xx、刘xx、孙xx、郜xx、李xx的证言;被害人王xx的陈述;XX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被害人重伤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双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双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马双成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马双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马双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双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10年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靖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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