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南,女,1990年2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原芳,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丙申,男,1980年7月8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和。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
负责人马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学刚,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朱南诉被告张丙申、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丙申、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14日,在洛阳市洛龙区洛龙路大张X市路口,被告张丙申驾驶豫ab8633号大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遇李某某驾驶豫c2220a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原告等六人同向前在等信号灯时追尾相撞,致使张丙申车正前脸与李某某车后尾接触,造成刘某某等六人受伤住院、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洛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六中队事故责任认定,张丙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朱南等六人无责任。豫c2220a号小型普通客车经洛阳市价格事务有限公司评估车损为8445元,车损鉴定费为423元,交通费为600元,合计9468元。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系豫ab8633号大型客车的登记车主,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被告就该纠纷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车损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46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张丙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材料。
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材料。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辩称:鉴定费、交通费、诉讼费不应该由我们承担。
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16时50分,被告张丙申驾驶豫ab8633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洛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洛龙路大张X市路口时,遇李某某驾驶豫c2220a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六人同向在前等信号时追尾相撞,致使被告张丙申车正前脸与李某某车后尾部接触,造成刘某某等六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六中队认定:被告张丙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李某某系豫c2220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该车辆所有人为原告朱南。事故发生后,豫c2220a号车经洛阳市价格事务有限公司评估,该号车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损为8445元。
另查明:被告张丙申所驾驶的豫ab8633号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被告张丙申系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的职工,其系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张丙申因交通事故对原告朱南所有的豫c2220a号车造成了损害,被告张丙申理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张丙申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应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民事责任。但被告张丙申系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的职工,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被告张丙申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应由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承担,被告张丙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对原告朱南要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在其承保限额内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结合庭审中各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原告朱南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1、车损费8445元;2、鉴定费423元;3、交通费200元(原告主张600元要求过高,本院酌定支持200元)。以上费用共计9068元。综上,本院认定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金总额为9068元。
原告车损费8445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原告剩余车辆损失共计6445元,应由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承担。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对原告朱南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车辆损失费用承担赔付责任。原告朱南的其他损失共计623元(包含鉴定费423元,交通费200元),悉由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朱南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部分车损费用共计644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丙申、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理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朱南车辆损失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南车辆损失费共计6445元;
三、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南鉴定费、交通费共计623元;
四、驳回原告朱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XX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毛继光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