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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河南
[ 判院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Nov 25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3)洛龙民初字第1687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刘小平诉张丙申、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晓平,女,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原芳,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丙申,男,1980年7月8日生。

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和。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

负责人马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学刚,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晓平诉被告张丙申、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丙申、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14日,在洛龙区洛龙路大张X市路口,被告张丙申驾驶豫ab8633号大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遇李珊珊驾驶豫c2220a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原告等六人同向前在等信号灯时追尾相撞,致使张丙申车正前脸与李某某车后尾接触,造成刘晓平等六人受伤住院、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洛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六中队事故责任认定,本次事故豫ab8633号大型客车司机张丙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刘晓平等六人无责任。原告刘晓平受伤后被送往洛阳市第一中医院住院治疗。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系豫ab8633号大型客车的车主,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原、被告就该纠纷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4220.03元(不含从交警队领取的20000元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张丙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材料。

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材料。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辩称: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应该我们承担,其他费用应该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16时50分,被告张丙申驾驶豫ab8633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洛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洛龙路大张X市路口时,遇李某某驾驶豫c2220a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六人同向在前等信号时追尾相撞,致使被告张丙申车正前脸与李某某车后尾部接触,造成原告刘晓平等六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六中队认定:张丙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晓平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洛阳市第一中医院住院治疗107天,共花去医疗费28342.10元。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中显示原告刘晓平住院期间陪护一人,陪护时间77天。原告刘晓平的出院医嘱显示原告需继续院外用药,不适随诊,建议原告休息四周后复诊,需外购颈托一套进行固定。被告张丙申所驾驶的豫ab8633号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被告张丙申系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的职工,其系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三责险。

另查明:原告刘晓平受伤治疗期间,从洛阳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六中队领走被告张丙申、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支付的20000元医疗费。原告刘晓平在本次诉讼请求中未向被告主张该20000元医疗费。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张丙申因交通事故对原告刘晓平身体造成了伤害,理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张丙申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应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民事责任。但被告张丙申系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的职工,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被告张丙申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应由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承担。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对原告刘晓平要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在其承保限额内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结合庭审中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原告刘晓平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1、洛阳市第一中医院医疗费8342.10元(其中医疗费共计28342.10元,被告已向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0元);2、外购颈托一套费用800元(原告刘晓平的出院医嘱显示原告需颈托外购一套进行固定);3、误工费14271.75元【(3191.60元+2942元+3242元)÷3个月÷30天×(107+30天)=14271.75元】原告刘晓平的出院医嘱显示原告出院后需休息四周);4、护理费5353.93元。(住院期间一人陪护,护理标准按照XX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陪护时间为77天。陪护费为25379元/年÷365天×77天=5353.93元)。5、交通费8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2100元过高,本院酌定8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3210元(30元/天×107天=3210元);7、营养费1070元(10元/天×107天=1070元)。以上费用共计33847.78元。对原告刘晓平要求被告支付外购用药1010.2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正规票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被告不予认可,因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定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金总额为33847.78元。

原告刘晓平医疗费(含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2622.1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应在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原告剩余医疗费损失共计2622.10元,应由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承担。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对原告刘晓平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医疗费用承担赔付责任。原告刘晓平的其他损失共计21225.68元,未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悉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丙申、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理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晓平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费用(含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21225.68元,两项共计31225.68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晓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622.10元;

三、驳回原告刘晓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元,原告刘晓平承担206元,被告郑州绿博旅游运输公司承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XX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毛继光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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