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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河南
[ 判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Dec 10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3)郑民四终字第1574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上诉人陈会卿因与被上诉人张应臣、许保军及再审被申请人河南中州耐火材料实业公司、杜建功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陈会卿,男,1963年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克刚,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张应臣,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许保军,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双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河南中州耐火材料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廷杰,经理。

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杜建功,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陈会卿因与被上诉人张应臣、许保军及再审被申请人河南中州耐火材料实业公司、杜建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再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XX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443元,退还陈会卿。

审 判 长 郝鸿标

审 判 员 张永军

审 判 员 陈 予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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