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陈会卿,男,1963年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克刚,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张应臣,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许保军,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双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河南中州耐火材料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廷杰,经理。
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杜建功,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陈会卿因与被上诉人张应臣、许保军及再审被申请人河南中州耐火材料实业公司、杜建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再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XX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443元,退还陈会卿。
审 判 长 郝鸿标
审 判 员 张永军
审 判 员 陈 予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