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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 判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Jun 06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3)郸民初字第375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马娇莲诉被告王建立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娇莲,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胡集乡三红行政村王庄户村043号。

委托代理人李德琪,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立,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胡集乡三红行政村王庄户村043号。

原告马娇莲诉被告王建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娇莲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农历腊月二十四日登记结婚,生育长子叫王文才,现年17岁,正在打工。生育次子叫王凡凡,现年14岁。我与被告订婚时才15岁,是父母包办而订婚,结婚以后,夫妻感情不太好,经常生气打架,我身上经常不断伤,十几年来我都是凑合着与被告过日子,我被逼的没办法,在新疆我与被告离过两次婚。第一次在2010年,被告哭着向我求情,并保证不再打我,我为了孩子撤回起诉。不到半年,被告老病复发,继续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殴打我。我无奈第二次提出离婚,我持离婚诉状到法院门前,被告强行将我拉回家,把我的诉状撕掉。在最近一次被告无端用锅铲打我,把我的左耳打烂,打成两半,左胳膊被打青紫一大块。现在我实在无法忍受,只有与被告离婚才能脱离苦海,才能解除痛苦。我们共同财产有一院平房,二室一厅价值20万元。我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子由我抚养,次子由被告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放弃不要,诉讼费被告负担。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4年农历腊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叫王文才,1996年9月23日出生,次子叫王凡凡,1999年2月12日出生。因原、被告系父母包办订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2010年被告因为打原告,原告曾到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分居至今。共同财产有一院两间平房,原告自愿放弃。

以上事实有证人马玉真的证言在卷为证,并当庭作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打架,长期分居,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夫妻感情已破裂,应予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娇莲与被告王建立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长子王文才由原告抚养,次子王凡凡由被告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

三、共同财产一院平房(二室一厅)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XX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绍山

审判员 李 冰

陪审员 于 瑞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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