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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河南
[ 判院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y 30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3)许民三终字第142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上诉人许昌仁和骨科医院与被上诉人许武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仁和骨科医院,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田松云,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冀红珠,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高伟,男,该院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武海,男。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昌仁和骨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许武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1)魏民一园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仁和骨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冀红珠、赵高伟,被上诉人许武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1)魏民一园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昌仁和骨科医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4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随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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