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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河南
[ 判院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Jun 07 08:00:00 CST 2013
[ 案号 ] (2013)源民初字第107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冯会玲与杨云海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会玲,34岁。

委托代理人李杰峰,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云海,41岁。

原告冯会玲与被告杨云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会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杰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杨云海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会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5月8日在源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婚后被告经常在外面酗酒,同时被告还经常打牌赌博。2007年6月份,被告在郑州阳光男科医院被确诊无生育能力,故双方无子女。因双方经常吵闹生气,原告于2008年7月份外出打工。2011年8月份,原告向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作出(2011)源民初字第431号判决书未准予离婚,但至今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并互不来往,夫妻感情不但没有任何改善,反而更加形同陌路。双方不可能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杨云海辩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与前夫已离婚,带一四岁女儿。婚前被告给原告母亲3000元,办结婚证时给原告1001元,结婚时原告姨夫又让给原告母亲3000元,婚后原告又三番五次要钱,并且原告父母将被告家院子树也卖掉。原告结婚就是想骗取钱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3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6年5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闹。原告冯会玲曾于2011年8月4日起诉被告请求离婚,本院审理后,于2012年2月28日做出了(2011)源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仍未共同生活,2013年3月21日原告冯会玲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经人介绍后在较短的时间内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经常生气吵架,未建立起良好的婚姻基础。2012年2月28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共同生活。原告冯会玲再次起诉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希望。因此,对原告冯会玲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杨云海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被告财产部分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冯会玲与被告杨云海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杨云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洪生

审 判 员 李红歌

审 判 员 张 宇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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