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江山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星,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传东,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锦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孙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X县城东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耿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XX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锦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焦作市天创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天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XX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向XX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712304.23元(包括主材和人工调价591855元)及利息59245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XX县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1)武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XX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锦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均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星、李传东、焦作市锦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红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XX县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
发回XX县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柳
代审判员 田 亮
代审判员 董翠果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