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粤高法民提字第9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黄河时装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东莞市虎门镇港口路黄河商业城七楼1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雪云,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晓莉,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黄河时装城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35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东莞市黄河时装城管理有限公司在二审判决的基础上,于2013年7月4日前补偿刘某人民币3000元;
二、刘某和东莞市黄河时装城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即处理完毕,就本案事实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终结。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原一、二审诉讼费用按二审判决所确定的负担原则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恒
代理审判员 强 弘
代理审判员 李磊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范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