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4022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某坤,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住四川省武胜县,现住XX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李晓花,女,汉族,1985年4约20日出生,住XX省乐昌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某宜,女,汉族,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XX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83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斌,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朔梅,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长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6号p50号铺二层。
法定代表人:莫某虹,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海景蓝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6号p4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桃,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禅建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62号8楼。
法定代表人:冼某安,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杜某坤因与被申请人邵某宜、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房建公司)、佛山市长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长盛公司)、佛山市海景蓝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海景蓝湾公司)、佛山禅建监理有限公司(下称禅建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某坤申请再审称:1、关于《海景蓝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海景蓝湾种植土工程施工合同》及房建公司在二审陈述向一审法院提交过本案关联的35张结算单证据,申请人均书面或当庭申请调取,但一、二审法院却未调查收集,程序违法。2、经核实合同内的项目与合同外的增加签证项目,本案申请人实际完工的工程价款为9531553.39元,扣除管理费、规费、借支费及代税费等,剩余款为3630957.7元,加上五被申请人重复扣材料款4122267元,本案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工程款为7753224.7元。但一、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清,实体处理错误。3、一、二审法院有意偏帮对方捏造事实。3、申请人在庭审后提交的(2012)佛城法民一初1095号笔录及提交的广闻编字[2012]031201号《佛山市海景蓝湾a、b、c区土方和绿化苗木计量报告》,应当认定为本案的新证据。4、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请求撤销二审终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并支持申请人诉求7753224.7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案的两审诉讼费,五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房建公司提交意见称:1、本案一、二审程序合法,杜某坤所称程序不法纯属造谣惑众。(1)关于申请调取证据问题。本案终审判决对此已有回应;杜某坤所谓的35张结算单,答辩人在(2012)佛禅法民三初字第38号案中亦将35张单据(全是复印件)提交给法庭,更为重要的是所谓35张单据,杜某坤在(2012)佛禅法民三初字第38号案中基本全部提交过,且是原件,在本案中却要法院调取毫无道理。(2)关于新证据的问题。正如杜某坤所言“是庭审后”提交,无疑早超过了举证期限,且是庭审结束后提交,法院不组织重新开庭显然合法。2、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公正,杜某坤所称的“认定事实不清”,实为法院没有认定其所称的虚假事实。(1)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就是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总额,已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总额为7931131.18元,杜某坤主张为9531553.39元错误。(2)就涉案工程而言,答辩人应支付的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给杜某坤,杜某坤已无权向答辩人提出任何主张。(3)关于重复扣款问题,属子虚乌有,且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3、杜某坤所谓的新证据不是推翻本案一、二审判决的证据,而是足以证明杜某坤进行恶意诉讼的证据。(1)涉案工程已有生效判决确认,答辩人已与杜某坤进行了结算,同时确认种植土及苗木等是由邵某宜提供。杜某坤私下再行申请鉴定,纯属多此一举。(2)至于《佛山市海景蓝湾a、b、c区土方和绿化苗木计量报告》是如何出具、依据如何及鉴定材料是否真实等均不得而知,因此,该《计量报告》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至于庭审笔录,如杜某坤将其起诉与海景蓝湾有关的系列案材料全部提交给法庭进行比较,就能清楚看出杜某坤的陈述或重复或相互否定或前后不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佛禅法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杜某坤与房建公司应得到的工程款已经进行了详细分析、说明,并确认房建公司已按照双方的结算凭证向杜某坤全额支付了工程款。也即杜某坤已经取得了其应得的全部工程款。房建公司向邵某宜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以及从杜某坤账户中转走款项的行为也被上述生效判决确认为合法,因此,杜某坤主张邵某宜、房建公司、长盛公司、海景蓝湾公司、禅建公司之间串通,重复扣取其应得的工程款,侵犯了其财产,缺乏事实依据,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杜某坤认为结算内容并未包含所有杜某坤施工的范围,此与其在结算汇总表上注明的“本工程已全部结算完毕”等内容相悖,二审不予采信正确。杜某坤主张另有工程在(2010)佛禅法民三初字第38号案涉及的园林绿化和种植工程之外,缺乏事实依据。杜某坤主张一、二审法院未准予其调取证据的申请属程序违法,缺乏理据。至于杜某坤二审庭审后提交的(2012)佛城法民一初1095号笔录及2012年4月9日提交的广闻编字[2012]031201号《佛山市海景蓝湾a、b、c区土方和绿化苗木计量报告》,经审查,本院认为,该两份证据依法并不能认定为本案的新证据。杜某坤提出的再审申请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杜某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某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庄幼英
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
代理审判员 杨 洪
二○一三年五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