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8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保税区润丰国际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贵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宜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恩群,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浩然,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保税区润丰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润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宜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宜发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洪堂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震东、代理审判员潘晓璇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郑华平担任记录。
本案审理中,润丰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以特快专递向本院寄送《撤诉申请书》,以其与被上诉人宜发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润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润丰公司撤回上诉。XX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29.03元减半收取为56764.52元,由上诉人润丰公司负担。润丰公司已向本院预交113529.03元,多缴纳的56764.51元由本院退回给润丰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洪堂
审 判 员 李震东
代理审判员 潘晓璇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