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Fri Nov 15 06:46:29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 判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Mar 26 08:00:00 CST 2012
[ 案号 ] (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07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申请再审人姚爱俚因与被申请人彭晓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东莞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07

【当事人信息】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爱俚,女,汉族,194484日出生。住XX省抚州市。

委托代理人:罗国文,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万寿,男,汉族,197373日出生。住XX省抚州市。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晓敏,女,汉族,19801026日出生。住XX省揭西县。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XX省东莞市。

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姚爱俚因与被申请人彭晓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东莞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姚爱俚申请再审称:其系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居住多年,原审因无法提供固定收入的证据而按农村标准赔偿不当;其住院期间事由其儿子赵万寿护理的,原审护理费按XX省东莞市护工标准赔偿不合理;其再次住院产生的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并提交了新证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关于姚爱俚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适用何种标准的问题。姚爱俚请求其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应举证证明其于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姚爱俚虽提供了公安机关的证明以证明其于200721日至本案事故发生时一直居住在XX省东莞市石龙镇西湖龙田东路六巷67号,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作为60周岁以上的老人仍有固定收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姚爱俚系农村户口,原审法院以2o10年度XX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关于护理费的问题,由于姚爱俚未提供医疗机构关于护理人员身份情况证明,原审法院对姚爱俚的护理人为其儿子赵万寿的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关于姚爱俚再次住院产生的费用问题,姚爱俚可另行解决。姚爱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申请再审人姚爱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姚爱俚的再审申请。

孙桂宏

杨雪清

代理审判员 陈康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黎云香

angt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