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文军,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志学,常德市武陵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宗纲,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绍华,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毛文军与被上诉人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武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毛文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毛文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志学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毛文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上诉人毛文军撤回上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毛文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毛文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 国 丽
审判员周 建 民
审判员许 成 东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陈 小 莲
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