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常民三终字第6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
法定代表人田平安,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绍华,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明清,男,汉族,1957年1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蒋湘益,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
上诉人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毛明清存单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05)常鼎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 海 岚
代理审判员刘 爱 华
代理审判员于琇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徐 晓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