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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Feb 25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龙新民初字第50号 [ 审官 ] 黄玉
[ 代所 ] 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林添照、李支森
[ 当人 ] 李长福、陈弋江、朱晨红
 
李长福与陈弋江、朱晨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新民初字第5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长福,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林添照,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弋江,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朱晨红(被告陈弋江之妻),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李长福与被告陈弋江、朱晨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玉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添照、李支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弋江、朱晨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长福诉称,被告陈弋江、朱晨红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陈弋江签订《龙岩市真诚善汽车时尚用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持有龙岩市真诚善汽车时尚用品有限公司20%股权以80万元转让给被告陈弋江,被告陈弋江应于2012年7月1日支付转让款20万元、2012年12月31日支付转让款20万元、2013年7月1日支付转让款40万元,未支付部份转让款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转让款。2013年11月26日,双方对帐后,被告陈弋江尚欠原告股权转让款415000元,被告朱晨红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支付,但两被告推托不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陈弋江立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415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11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41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朱晨红对原告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龙岩市真诚善汽车时尚用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将其持有的真诚善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被告陈弋江;2、2013年11月26日双方对帐被告陈弋江尚欠原告股权转让款415000元,被告朱晨红愿意承担担保责任。3、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被告陈弋江、朱晨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答辩、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与原告庭审陈述相互印证,本庭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弋江、朱晨红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陈弋江签订《龙岩市真诚善汽车时尚用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持有龙岩市真诚善汽车时尚用品有限公司20%股权以80万元转让给被告陈弋江,被告陈弋江应于2012年7月1日支付转让款20万元,2012年12月31日支付转让款20万元,2013年7月1日支付转让款40万元;未支付部份转让款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2013年11月26日,被告朱晨红在该转让协议上签署“2012年1月1日开始到2013年11月26日,陈弋江至今欠有李长福股权转让款415000元整(含利息),本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支付该款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另查明,被告陈弋江尚欠原告李长福股权转让款415000元,其中股权转让款285000元,利息130000元。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陈弋江立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及利息415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11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8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朱晨红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龙岩市真诚善汽车时尚用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违反双方协议的约定,应限期偿付股权转让款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即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原告主张利息从2013年11月26日起计算,本院予以照准。被告朱晨红为被告陈弋江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但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没有约定,依法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弋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长福股权转让款及利息415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1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28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朱晨红对被告陈弋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30元,减半收取为3815元,由原告李长福负担50元,被告陈弋江负担3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玉 海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蕾(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五、执行申请提示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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