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阳阳民初字第35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门某某,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籍贯山东省蓬莱市钟楼东路204号。
委托代理人顾宗新,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山东省蓬莱市大辛店镇遇架夼村。
委托代理人杨俊岭,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宗新、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俊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门某某诉称,2002年我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于2004年5月10日在蓬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在2005年5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结婚十年来两人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准予我们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与被告是为了家务琐事有时争吵,但不至于伤及夫妻感情。我们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是最近因为和别人合伙做生意的事,出现了一些分歧而已。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自由恋爱,于2004年5月10日在蓬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5年5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2006年7月15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门佳琦,现随被告生活。婚前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相处,相互了解,婚后虽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8月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和好意愿强烈,坚持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在经过一定了解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彼此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虽在共同生活中时有争吵,但并没有根本性矛盾,且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只要进一步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互敬互爱,定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秘秀英
审 判 员史国梁
人民陪审员刘 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