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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河南
[ 判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Jan 03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3)南民三终字第01174号 [ 审官 ] 孙建章、姜付强、孙娟
[ 代所 ]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孙佳、徐谧
[ 当人 ] 杨延欣、镇平县军翔制衣厂
 
杨延欣与镇平县军翔制衣厂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XX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三终字第01174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延欣。
委托代理人:孙佳,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平县军翔制衣厂。住所地:XX省镇平县建设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华秋改,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谧,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延欣与被上诉人镇平县军翔制衣厂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镇平县军翔制衣厂于2013年4月3日向XX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延欣支付所欠货款。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镇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杨延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延欣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佳,被上诉人军翔制衣厂法定代表人华秋改及委托代理人徐谧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XX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杨延欣预交案件受理费4381元,退回杨延欣。
审判长孙建章
审判员姜付强
审判员孙 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杨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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