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莱中民四终字第102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强,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莱芜市政府保卫处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大勇,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吉鹏,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孙爱民,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边坤,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涛,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王立云,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立强因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1)莱城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立强及委托代理人赵大勇、被上诉人陈吉鹏及委托代理人孙爱民、边坤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涛、王立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1)莱城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王立强。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蔺双祝
审判员 孙 磊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