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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浙江
[ 判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Mar 10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浙杭民终字第701号 [ 审官 ] 俞建明、石清荣、官家辉
[ 代所 ]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张建齐
[ 当人 ]
 
夏钦伟、马一琴与浙江省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浙杭民终字第7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钦伟.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一琴.
【当事人信息】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岩,董事长。
上诉人夏钦伟、马一琴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14年2月8日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诉人夏钦伟、马一琴的委托代理人寄送了一份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邮件于2014年2月11日签收。该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中明确载明,需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50元。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按期预交二审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裁定如下:
本案按夏钦伟、马一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俞建明
代理审判员石清荣
代理审判员官家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朱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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