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新民保字第8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林志汀,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林添照、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雪荣,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
申请人林志汀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林雪荣在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陂支行(账号:9090212010100100083869)的存款392144元。
担保人林如芳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南环西路36号(天马湾大厦)综合楼6层A609房产(房产证号:龙房权证字第××号)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志汀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了担保,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
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林雪荣在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陂支行(账号:9090212010100100083869)的存款392144元,冻结期限从2014年4月4日起至2014年10月3日止。
二、限制担保人林如芳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南环西路36号(天马湾大厦)综合楼6层A609房产(房产证号:龙房权证字第201312151号)办理过户手续,限制期限从2014年4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
申请人林志汀应当于本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冻结上述存款及解除限制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龙 富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林飞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