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澄商初字第125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仕力通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11000160445,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南开路70号9号-1。
法定代表人浦菊明。
委托代理人刘誉,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双洋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058434,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山观石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玉建,江阴市江南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无锡市天盛喷涂厂,组织机构代码78837273-0,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锡北工业集中区泾新路北。
投资人安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仕力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双洋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市天盛喷涂厂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仕力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双洋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市天盛喷涂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无锡仕力通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仕力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无锡仕力通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仕力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杨 奕
人民陪审员方国钦
人民陪审员曹惠芬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胡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