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52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桂宝义,男,1951年6月24日生,回族,昆明市农业局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忠文,云南众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桂宝义不服通海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一受字第3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通海县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的垫资协议,性质上属于
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均为民事主体,是民事合同关系。垫资目的是扩宽村中原有的道路,不是征地
拆迁,不存在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问题,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本案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桂宝义原系云南尊宝农业科技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案涉及的20万元垫资款是为解决曲陀关村委会修路拆除占道房舍的资金困难,保证云南尊宝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曲陀关奶牛养殖场道路畅通,而通海县人民政府已于2013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对该养殖场予以关停,原代表曲陀关村委会与桂宝义签订《垫资协议》的杨学联亦因涉嫌受贿罪被通海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桂宝义支付的20万元款项的性质现暂无法确定,故其起诉要求曲陀关村委会返还该2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卢 伟
代理审判员吴析咛
代理审判员吴晓琳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白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