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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南
[ 判院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Apr 08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33号 [ 审官 ] 张凌
[ 代所 ] 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颜社春
[ 当人 ] 刘年谷、唐云刚
 
刘年谷与唐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3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年谷,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颜社春,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唐云刚,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梅香,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福成(系唐云刚之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年谷诉被告唐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年谷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年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年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刘年谷负担。
审判员张凌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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