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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物权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东
[ 判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Feb 13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312号 [ 审官 ] 钟波、聂效、许莹姣
[ 代所 ] 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司启强、陈春华
[ 当人 ] 周凯琦、周健开
 
周凯琦与周健开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
 
 
XX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312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凯琦。
委托代理人司启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健开。
委托代理人陈春华,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凯琦与被上诉人周健开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民三初字第6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凯琦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凯琦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凯琦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钟 波
审 判 员聂 效
代理审判员许莹姣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陈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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