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陕立民申字第00123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其炫,男,生于1938年4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旬邑县农业银行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辛朝,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启明,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石门山森林国家公园,住所地:旬邑县清塬镇石门关村。
法定代表人:张兴民,系该园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旬邑县石门林场,住所地:旬邑县清塬镇石门关村。
法定代表人:张兴民,系该林场场长。
再审申请人胡其炫因与陕西石门山国家森林公园、旬邑县师门林场财产
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其炫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损害事实明确,一、二审法院置申请人损害事实于不顾,简单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于法无据;2、被申请人毁林填埋搞建筑开发,只有立项批文,无任何行政审批手续,一、二审法院视而不见,纵容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胡其炫主张石门山国家森林公园修建西大门游客服务中心破坏了其在该土地上栽种的树木,但胡其炫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事实,且争议地权属不清,尚未经行政机关确权。石门山国家森林公园修建西大门游客服务中心是否有行政审批手续与本案所涉财产损害赔偿无直接联系。因此,胡其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其炫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高 波
代理审判员武江海
代理审判员杨亮亮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王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