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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天津
[ 判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Apr 25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丽民初字第1685号 [ 审官 ] 于广生
[ 代所 ] 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赵春梅、苏振海
[ 当人 ] 张红新、兰起同
 
张红新与兰起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丽民初字第168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红新。
委托代理人赵春梅,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振海,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起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新与被告兰起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于广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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