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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Jan 14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4)梅民初字第302号 [ 审官 ] 俞美华
[ 代所 ] 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周培金、蔡东方
[ 当人 ] 陈正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闽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陈正放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闽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梅民初字第30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正放,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培金、蔡东方,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闽光支行,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陈正放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闽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正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5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1918元,由原告陈正放负担。
审判员俞美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邓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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