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Fri Nov 15 06:52:57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贪污罪 [ 法院所属区域 ] 辽宁
[ 判院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Mar 14 08:00:00 CST 2014
[ 案号 ] (2013)盘中刑二终字第00085号 [ 审官 ] 温阳、李春、郭安福
[ 代所 ] 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臧宝喜
[ 当人 ] 朱占杰
 
朱占杰贪污、贿赂二审刑事裁定书
 
 
XX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盘中刑二终字第0008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占杰,女,1958年11月7日出生于XX省北镇市,满族,中专文化,捕前住北镇市,原系北镇市XXXX医院院长。因本案于2012年7月1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辩护人臧宝喜,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志荣,系上诉人朱占杰亲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占杰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朱占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依法收缴被告人朱占杰非法所得人民币296000元及三星牌R44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均未随案移送),上缴国库。被告人朱占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冬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占杰及其辩护人臧宝喜、张志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引用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并作为定案根据,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3)兴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温 阳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郭安福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兰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