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盘中刑二终字第0008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占杰,女,1958年11月7日出生于XX省北镇市,满族,中专文化,捕前住北镇市,原系北镇市XXXX医院院长。因本案于2012年7月1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辩护人臧宝喜,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志荣,系上诉人朱占杰亲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占杰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朱占杰犯受贿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依法收缴被告人朱占杰非法所得人民币296000元及三星牌R44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均未随案移送),上缴国库。被告人朱占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冬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占杰及其辩护人臧宝喜、张志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3)兴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温 阳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郭安福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兰